常州法院消費維權司法保護“不打烊”
作者:肖天存 戴麗娟 發布時間:2013-03-14 瀏覽次數:498
近年來,常州市兩級法院積極延伸審判職能,通過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動協作,有效落實訴前預警、訴調對接、判后答疑、司法建議等措施,全天候、全方位地保護消費者權益,密織消費維權司法保護時空網,使消費維權司法保護不“打烊”不留死角。
跑市場 上門維權
常州鐘樓區法院于2011年開通消費維權“咨詢熱線”,由資深法官輪流值班負責接聽,聯系有關部門協助爭議不大的消費糾紛。針對一些超市、專業市場消費者處于明顯弱勢,維權難度大的特點,常州兩級法院還分別在長江貿易城、橫林地板城、鄒區燈具城、孟河汽摩配市場等專業大型超市和市場設立巡回審判點,公開消費司法維權電話,定期派駐法官前往審判點現場辦公,對發生的小微糾紛由派駐法官提供全天候電話、網絡咨詢服務,對發生的重大糾紛由法官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巡回處理。
“許多消費糾紛成不了訴訟,是由于消費者考慮糾紛金額小,選擇訴訟成本大,而且耗時,所以就放棄了。”常州中院立案一庭庭長朱正生告訴記者,為了保證這一部分消費者的權益能夠及時地得到司法保護,常州法院建立了消費權益預警和聯動保護機制,由法官主動深入商場和專業市場,在訴前幫助許多消費者實現不用打官司解決糾紛的愿望。
2011年底,市民蔣某為裝修來到專門銷售裝飾材料的建材市場——長江貿易城,在商戶吳某處購買了木板、木門、線條等裝修材料。材料裝上后,夫婦倆發覺家中氣味刺鼻,懷疑是材料質量問題,經與商戶交涉未果,夫婦倆將線條委托相關部門進行檢測,結果為不合格。蔣某夫婦遂與吳某交涉,要求退還所購材料,并賠償損失。新北區法院巡回法官楊風慶聞訊立即前往市場進行調解,僅用半天時間,即說服雙方,敦促吳某對蔣某作出了合理的賠償。
走“親戚” 聯手解紛
針對消費權益糾紛的特點,常州法院改變過去各部門單兵作戰的做法,案件接手后,由承辦人主動聯系其他相關部門人員,實現在內部聯合“會診”的辦法解決消費糾紛。
常州全市各法院都從各部門抽調精干力量成立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合議庭,開通消費權益綠色通道,利用網上立案、上門立案、預約立案等,對消費者維權糾紛優先立案,并及時采取財產保全或先予執行措施。
案件受理后,加強法院內部各調解和審執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及時調解、及時審理、及時執行,做到立、審、執一體化運作。同時用足用活執行措施,加大罰款力度,使被執行人付出極大的違法成本,及時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
為整合社會資源,營造解決消費糾紛的整體合力,常州法院建立與工商、衛生、質監、消協等部門及有關社團組織聯手的消費安全聯動機制,及時掌握消費安全動向,加強風險預測,聯合處置糾紛,使行政和司法處置消費糾紛的優勢得到了集中發揮。
肖某于2012年6月在武進高新區某超市花29元購買“纖秀一洗黑”洗發膏一盒(里面有6小袋),使用后出現嚴重的過敏現象,人身受到傷害,先后花掉醫藥費800余元。糾紛發生后,武進區法院的法官主動聯系當地消協共同處理。法官和消協工作人員結合糾紛事實對雙方當事人從人情、法理等方面進行了說服、教育,同時也從責任承擔、損失確定等方面給消協提出指導意見,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由超市向肖某一次性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計1800元,雙方糾紛得到圓滿解決。
追源頭 標本兼治
對一些共性的消費維權糾紛,或在審理中發現的有可能影響消費者權益的隱患,在深入調研、追根溯源、找準癥結的同時,常州法院廣泛發布涉消費維權司法建議,幫助相關部門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放大個案的警示預防效應,從源頭預防相關維權糾紛的發生,使更多消費者從中受益。
在審理潘某與馮某、常州市某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中,常州中院審監庭的法官發現社區衛生中心存在一系列問題,為此,常州中院向常州市衛生局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醫療機構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范,健全完善業內醫療規章制度,防范醫生的業外非法醫療活動。衛生局收到建議后及時作出了反饋,并在全市范圍內對相關醫療機構進行了整改規范。
針對在律師服務風險代理合同糾紛案件中,代理合同僅約定律師代理費金額,沒有約定風險責任、收費方式等必備條款,導致當事人對風險代理收費應承擔的權利義務內容產生爭議的狀況,常州中院向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發出建議,責成常州轄區內律師事務所規范完善律師辦理風險代理法律事務收費的操作手續,健全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的把關、管理機制。該建議被采納后有效解決了常州地區多年來存在律師服務風險代理收費不規范問題,有效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與此同時,針對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等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中出現證據保全不力,導致消費者維權困難的現狀,常州法院及時發出司法建議,督促相關執法部門“亡羊補牢”。2009年1月5日,常州某工商分局對市區一店面進行檢查,當場查獲假冒原裝進口的法國圣瑪莊解百納干紅(CASTEL)葡萄酒986箱、卡斯特美露(CASTEL)葡萄酒214箱等物品。該案起訴法院后,常州中院的承辦法官發現,起訴指控所涉的注冊商標系無效商標,且工商機關在向公安機關移送該案時,未能提供店主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相關證據,遂決定將該案退回公訴機關。承辦法官認為,在工商行政執法環節鎖定證據,對消費維權至關重要。為避免類似事件發生,給消費者造成維權困難,常州中院向該工商分局發出司法建議函,建議其提高執法人員的證據意識,建立健全涉商標類案件的證據審查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有效打擊不法商販,依法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利。工商分局及時采納,并主動落實了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