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3·15給消費者提醒
作者:王成玉 熊磊 發布時間:2013-03-13 瀏覽次數:472
延期交房,商家突然跑路……這些日常消費中遇到的突發情況,往往都會導致消費者與商家“扯皮”。“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到來之際,鹽城法院選擇維權實例,以提醒廣大消費者樹立維權意識,依法維護合法權益;提醒商家誠信經營,共同維護和諧消費環境。
遭遇延期交房 應按合同賠償
買房后想要早日搬進新家,倘若因各種原因遭遇開發商交房延期,是不是該“就此罷了”呢?下面的案例告訴消費者,買賣房屋要嚴格按合同執行,交房延期該賠的就要賠。
【案情再現】
2009年6月18日,消費者張某與大豐一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該公司建設的商品房兩套,合同約定于當年12月31日前交房,并約定逾期交房違約責任。但房屋竣工后,開發商遲遲不履行交房義務,直至2012年3月16日開發商才通知張某交房,雙方因延期交房問題發生爭議。
張某將開發商訴至大豐法院,該院法官調查確認,張某反映情況基本屬實。開發商抗辯“業主怠于接受房屋”,但并未提供相應交房通知予以佐證。法院審理認為,在張某已將房款全額繳納情況下,開發商無正當理由拒絕將房屋交付給張某使用,構成違約,因此開發商拒不交房行為構成違約,雙方最終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調解意見。
【案例解讀】
在商品房買賣中雙方應當使用《商品房買賣合同》范本,依照合同范本條文所商定的相關條款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房屋開發商有義務按照合同承擔違約責任,履行合同不僅是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更是對企業誠信的維護。
游客途中猝死 旅行社須擔責
隨著百姓生活的日益改善,老年人也在豐富生活、享受生活的強烈愿望下,視游走四方成為不錯選擇。但由于老年人的特殊性,其中潛藏的安全風險卻遠遠高于年輕人。
【案情再現】
2012年5月,65歲的老夏花了6000元報名參加某旅行社出境游老年團,并簽訂相關權利保障合同。游程結束,本想著回家好好休息一番的老夏卻在上海某醫院停滯了返鄉的腳步。原來,旅行團在上海欲轉乘大巴返回鹽城時,老夏突發心臟病,旅行社立即將老夏送至上海一醫院搶救,但因搶救無效死亡。后老夏子女訴至亭湖法院,要求旅行社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導致老夏死亡的主要原因系自身存有疾病,老夏自己亦未能盡到注意和自我安全保護義務,應當對其死亡承擔主要責任。旅行社雖已按合同履行大部分義務,但針對老年游客存在的旅游風險,旅行社未能盡到充分告知警示義務;行程中亦未能全面履行善意提醒、注意及適當照顧義務;之外,老夏病發后,旅行社也未采取必要及時的緊急救護措施,對老夏死亡存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次要賠償責任。
【案例解讀】
面對日益龐大的老年市場,旅行社在廣納財源之時,也應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尤其要重視老年游客的安全,制訂更為科學安全的線路及活動項目計劃,并在旅游過程中全面履行告知義務和救助義務,確保游客愉悅、健康、安全地享受旅游活動全過程。而老年人也應當根據自身的身體狀況,量力而行,行程安排最好以舒緩、安全為原則,時間不宜太長,目的地也不宜太多太遠。
無證經營隱形眼鏡 可構成刑事犯罪
隱形眼鏡以其方便、美觀等特點,日益受到消費者歡迎。然而,很多人并不知道,隱形眼鏡和隱形眼鏡護理液等屬于國家規定的第三類醫療器械,只有在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情況下方能銷售,否則可能構成犯罪。
【案情再現】
被告人盧某從事眼鏡行業多年,在射陽縣城開設經營兩家眼鏡店。盧某在未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情況下,先后自2008年7月、2012年3月以來,在兩家眼鏡店對外銷售隱形眼鏡及隱形眼鏡護理產品。2012年6月份,該縣藥監部門對盧某經營的兩家眼鏡店進行檢查時,當場查獲大量隱形眼鏡及隱形眼鏡護理產品,貨值金額合計人民幣21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盧某在未取得許可證情況下,從事非法銷售隱形眼鏡及其護理產品等第三類醫療器械,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非法經營物品予以沒收。
【案例解讀】
隱形眼鏡并不像人們想象的安全,全國已發現多起患者配戴后發生感染,甚至導致角膜穿孔、眼球受損癥狀。但一些不法商家未取得相關執業許可,不具備執業條件,隱形眼鏡質量更是得不到保證,更易引起安全風險。因此我們提醒廣大消費者在選購隱形眼鏡時,選擇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并具有隱形眼鏡驗配條件的正規眼鏡店,以免損傷視力甚至對眼睛產生傷害。
專賣店突“消失” 家居城應“買單”
新房裝修,消費者喜歡到大型家居城買個安心。可剛付完訂金,商家卻突然蒸發,消費者是自認破財還是該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情再現】
2012年6月,李女士在大豐某家居城一品牌浴具專賣店看中了一款淋浴設備。準備購買時,店主跟李女士表示,此款產品現只有樣品,需和廠家訂貨,要求李女士支付5000元訂金。李女士心想:該家居城在大豐有一定知名度,應不存在什么風險,就爽快的付了5000元,店家給了張家居城統一的銷售憑證客戶聯(銷售憑證上加蓋家居城的“售貨服務專用章”)。可提貨之日時,李女士傻眼了,原來的浴具店早已人去樓空,李女士一怒之下將該家居城告上了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家居城雖是家居產品的集中市場,非產品銷售者,不承擔產品經銷者的責任,但該家居城在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售貨憑證上加蓋“售貨服務專用章”,并在銷售憑證載明加蓋印章后提供承諾的相應責任,應視為家居城對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合同履行的擔保,家居城應承擔責任,返還5000元。
【案例解讀】
目前,家居產品集中市場的經營形式多樣,既有直接的產品經銷者,如大家非常熟悉的宜家,亦有集中市場的開辦者,市場開辦者對消費者究竟承擔何種責任,應具體視市場開辦者、經營者與消費者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我們建議顧客遇到上述店家跑路情況,應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不要輕易預付任何方式的訂金,如購買,要認真查看經營者營業執照,以及從商家索取發票憑證,以便出現異常情況后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