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5日,20歲的張某與某投資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由投資公司交付定金五萬元,于2010108日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并付清房款。2011107日張某家人得知其賣房后,陪同張某與投資公司協商解除買賣合同,未果。張某起訴至法院,請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理由是其在毒癮發作的情況下與投資公司簽定的房屋買賣合同。投資公司認為,雖然簽約時,張某毒癮發作,但其是自愿找到投資公司賣房的,而且價格合理,故合同要繼續履行。

 

本案爭論的焦點:張某在毒癮發作時的行為能力狀態是什么?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能夠以自己的行為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從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分三種情況: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從本案來看,張某要主張撤銷房屋買賣合同,必先要認定其在簽訂合同時的行為能力狀態,如果是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狀態,則可主張合同無效或撤銷合同;反之,如果處于完全行為能力狀態,則合同應繼續履行。所以,對張某在毒癮發作時的行為能力狀態的認定是十分必要的。

 

一、衡量民事行為能力的標準

 

《民法通則》第十三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以年齡作為判斷行為能力的標準,是一個客觀性標準;而按照人的精神狀態、精神疾病來判斷其民事行為能力時顯得很復雜。界定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首要標準是年齡,因為一個人的年齡與他的智力發育程度和精神發育是否健全有直接聯系。從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可以看出,自然人的行為能力是其獨立做有效之法律行為的資格,這種資格的取得,主要是由自然人的認知能力決定的,而年齡是自然人獲得認知能力的最基本條件。“蓋人的思慮智慧因年齡而異,與年俱進,可作為意思能力是否健全的標準。”

 

而人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是一個主觀問題。衡量一個人的心智是否健全,有兩種判斷標準:

 

(一)依據自然人的意思能力(認知能力)來判斷。這一標準主要是針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而設定的。意思能力是指對自己的行為進行理解并能預見其后果的精神能力,意思能力是確認和劃分民事行為能力的基礎,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取決于其意思能力的狀況。

 

自然人能否合理地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后果,是判斷其是否心智健康的關鍵。如果他在行為的那一刻不能理解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即使其行為是適當并公平的,而且即使對方也沒有理由認為他精神上有什么障礙,那么他的行為也是依法可以撤銷的。

 

(二)依據自然人的意志能力來判斷。這一標準主要是針對成年而設立的。盡管成年的自然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后果有所了解,也要看他是否能合理地、理智地控制自己的行為。如果一個成年人因精神或心理上的疾病而難以自制,那么,他所為的某些自損其利、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是可以被宣告無效的。如,精神病人,將自己的手表拋棄了,其行為歸屬無效。

 

自然人意志能力的有無、高低,除了受自然人生理條件的影響之外,還受諸多社會性因素影響,包括自然人的財力狀況、品德修養、生活自制能力等后天或實然因素。

 

二、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何公示

 

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突然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行為受到影響,相關權利人的利益也受到影響,所以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來認定和公示。宣告或解除宣告一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都是要式行為。一個人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后,若其經過治療后病愈,恢復行為能力,但是未經過撤銷宣告,則此時其所為行為屬于效力待定行為。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通過法定程序確定并宣告因精神病人或其他疾病而全部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宣告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目的是為了防止不完全避免民事行為能力人不當處理自己財產或造成他人財產、人身的損害,從而保護該公民及其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在生活實踐中,經常有加強監管不啻為一種對被申請人和社會有益的方法人因為遺傳或遭受某種強烈刺激,精神異常,或不當處理自己財產,或傷害家人和他人,申請其為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法院宣告公民為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依法定的程序。首先,須被申請人已成年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后因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全部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至于10周歲以下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須申請法院認定其民事行為能力。根據《民法通則》第11條第2款規定,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這種人以其接近成年年齡且能自謀生活的事實證明了他們已具有進行民事活動所要求的成熟的理智,法律因而承認其已成年的事實狀態,使其提前具有行為能力。對此類人如果因為精神病等原因喪失行為能力的,也應到法院申請宣告其為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次,宣告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須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這里的利害關系人僅指被申請人的近親屬及其他利害關系的人,具體應包括被申請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被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所在居委會或村民委員會同意的、與被申請人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或朋友。與被申請人存在財產利害關系的人,不具有申請人資格,一方面,因為其與被申請人存在財產利害關系,可能濫用申請權,另一方面,則是公民被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后,將設立監護人,由監護人代理其從事民事行為,以此還是能夠保障財產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再次,申請人申請時須向被申請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根據《民法通則》第15條的規定,自然人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為住所。申請人要宣告被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向本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后,申請宣告公民為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應注意申請人不能是被申請人的法定訴訟代理人,法定訴訟代理人只能由被申請人的近親屬來推選,其近親屬相互推諉的則由法院從其中指定。本申請人精神健康許可的,還應征詢本人意見。宣告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一經判決,則為終局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三、本案如何認定 

 

本案中,張某在毒癮發作時與某投資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毒癮發作時,其不能合理、理智地控制自己的行為,從其生理上講,已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是法律規定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是要式行為,即法律上認定張某在簽訂合同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時,法院的裁判代表著法律對社會的引導,講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法律不能對違法行為加以維護。張某為吸毒而賣房籌款,其行為應受到社會、法律的否定,故對其主張以毒癮發作時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由撤銷合同不予支持。但并不能說明張某與某投資公司的房屋買賣合同就受到法律的保護,該合同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法律不會對眼前的違法行為視而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