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出資不實問題探究
作者:劉玲 發布時間:2013-03-08 瀏覽次數:2583
案例:甲乙丙丁四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一家注冊資本為330萬的有限責任公司,經資產評估事務所的評估,甲股東以自己的一塊面積2000平方米的工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作價300萬出資,即每平方米作價1500元,而當時同樣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價為每平方米100元。但是,當時其他股東為爭取公司注冊資金到位以及時取得公司登記,對甲股東的土地使用權價值沒有提出異議。公司經營一年后因虧損被迫清算,債權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償,其律師在法庭主張該公司的股東應當承擔清償責任,但是各股東以承擔有限責任為由拒絕承擔清償責任。
一、股東出資不實概論
(一)股東出資行為之公司法規定
資本是成立公司最為基本的要素,上述案例中,股東甲以自己的一塊面積2000平方米的工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作價300萬出資,其行為本身無可厚非。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但是甲將當時同樣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價為每平方米100元的土地每平方米作價1500元,明顯違反了《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同時該條第三款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在這里我們可以看出,甲以非貨幣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3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是330萬元,已經占到注冊資本的90.9%,嚴重超出《公司法》所規定的界限。因此,甲股東的出資行為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應當承擔出資不實的責任。
(二)股東出資不實之影響
股東出資是公司賴以存在的根本前提,公司能夠運作,與社會第三人進行相應的交易行為,歸根結底在于公司擁有獨立的財產,可以給交易相對方以信用,證明自己有參與社會交易活動的經營能力,能夠以自己獨立的財產對承擔債務。一旦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沒有按照相應的規定承擔出資義務,則必然降底了公司對外償債能力,對公司交易相對方的債權人來說無疑是不利的。因此,《公司法》專門針對股東出資做了一系規定,以期規范各股東出資行為,從而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我們將在下面再做具體分析,股東出資不實不僅會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同時也會帶來其他的后果。
首先,股東出資不實會給公司人格造成影響。公司可以取得法人的資格,擁有獨立的財產是前提。公司只有擁有自己獨立的財產才能對外履行債務,獨立參與社會經濟活動不受限制。公司設立時的財產來源就是股東對公司的出資,如果股東出資不實,那么從實質要件上來說即公司成立之資本要件沒有滿足,在設立時存在欺詐行為,這樣就使公司的設立存在瑕疵。公司登記機關可以基于設立登記欺詐,視其情節輕重,或撤銷登記,或要求公司做相應的調整,不利于公司參與經濟活動的穩定。
其次,對于有限責任公司來說,股東出資不實,更有可能影響到其他股東的利益。根據公司法三十一條的規定,對于股東出資不實的情況,該股東承擔出資填補義務,其他已經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該出資不實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此外,股東之間對于利潤的分配一般也是以出資額來進行分配的,這就造成了一種局面:其他履行義務的股東,不僅要承擔出資不實的連帶責任,此前還要將利潤與出資不實股東進行比例分配。以上悖論不僅彰顯了股東之間出資與收益的不公平,也加重了已經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的風險。
最后,股東出資不實,還會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無法實現,同時,由于股東出資不實,也使公司沒有應有的償債能力。
(三)股東出資不實之責任
1.公司清算時,債權不能得到完全清償之股東責任
如上例中,作為債權人,當公司清算時,債權不能得到完全清償,在剩余債權不能實現的情況下,要如何尋找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呢?首當其沖的,就是要求公司股東來承擔清償責任。但眾所周知,有限責任公司是一種"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外承擔債務,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外承擔債務"的一種企業形式。要想股東為公司債權買單,就只能讓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要實現這一目的,途徑有以下幾種:
一是股東承擔"出資不實"的連帶責任。債權人可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要求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以實現自己的債權。在此,債權人只需要證明公司設立時有股東出資不實即可在清算時不能實現自己債權的情況下,讓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償還自己的債務。
二是法人人格否認。我們知道有限責任公司是一種"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外承擔債務,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的企業形式。但是在特定情況--公司人格被濫用時,我們可以就具體法律關系中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后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和股東的有限責任。在上訴案例中,甲股東出資不實,乙丙丁是知道的,由于甲出資不實并乙丙丁的漠視同意,造成公司的形骸化,由此造成了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無法實現,因此,屬于股東對公司人格的濫用,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三是公司設立瑕疵,請求公司設立登記機關撤銷公司登記。公司要實施其一般的經營活動,流動資產是必不可少的,股東投入公司的現金貨幣就成為了公司日常運作中流動資本的主要來源。沒有現金,公司就無法進行正常的運作。因此《公司法》在二十七條第三款才規定了公司設立時股東的貨幣出資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而在本案中,甲股東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比重卻占到了百分之九十多,其他股東在知情的情況下為獲取公司登記卻沒有提出任何異議,明顯存在欺詐行為。股東出資不實,其實質是公司設立不符合成立的要求,基于這一點,債權人可以主張公司設立存在欺詐行為,可以請求登記機關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給于撤銷登記。公司被撤銷登記后,各出資人之間按照合伙事務處理,此刻債權人就可以就自己的債權向公司設立時的各出資人主張無限連帶責任。
(四)股東出資不實之風險預防
防范股東出資不實風險的有效方法就是股東之間約定"出資違約責任":一是可在股東協議中明確約定"出資不實的股東"應當承擔的責任,從而督促該股東自動及時的將其出資義務履行到位。二是可在股東協議中約定如果股東出資不實,或者逾期不繳納出資,則其所擁有的股權自動轉讓給已經如實履行出資義務的其他股東,保護實際履行出資義務股東的同時也淘汰無出資能力的股東,使公司運營能力上升。三、可以在股東之間約定,對于出資不實的股東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例如表決權等,使該股東無法正常參與到公司日常事物的監督、經營管理活動中。
股東在成立公司的過程中依靠協議而相互牽連,互負義務,其中一個或者幾個股東出資不實相當于是對其他如實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公司法》考慮到股東之間的特殊關系,也在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了出資不實股東對其他履行了出資義務的股東的違約責任。
二、股東出資不實之資產評估機構責任
股東出資設立公司,可以進行貨幣出資,也可以以自有的能夠用貨幣估價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為資本投入到公司去。股東如果以自有的非貨幣財產作為出資的話,其作為出資的財產必須經過相應的資產評估事務所對其作出真實、有效、公正、公開的評估。資產評估事務所在這個過程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不論其將出資人的非貨幣財產做高價評估還是做低價評估都將給因此成立的公司及公司的股東乃至與公司發生交易的公司的債權人帶來很多的不可預計的風險。高價評估出資人的非貨幣財產,將給債權人造成債權可能無法得到清償的風險;同時,也會給其他如實繳納出資的股東造成無限責任的風險。我國公司法規定:對于"出資不實",該股東要承擔出資填補義務,其他已經履行義務的股東要在出資不實股東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對于公司而言,評估事務所對股東非貨幣財產的高價評估,實際為公司成立存在瑕疵,這可能是公司設立存在登記欺詐從而導致公司登記的撤銷。公司是存在于社會的主要的商主體,承擔著各種各樣的社會責任,每一個公司的設立,都將為社會成員提供各種各樣的工作崗位,為社會減輕負擔,相反,一個公司的消滅會使大量人員失業,而給我們的社會造成嚴重的負擔。基于這些事實,法律、法規必然會對資產評估事務所的評估行為加以規范。《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了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相關責任。包括沒收違法發所得、罰款、責令停業、吊銷相關人員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承擔賠償責任等責任形式,可根據不同的情節讓其承擔不同的責任形式。
三、股東出資不實之其他股東責任例外
公司設立時,有股東出資不實的情況存在,本身對于公司及其他股東已帶來無法預知的風險。然并非因股東出資不實,該風險就必然轉嫁到相關股東或者公司身上。例如債權人提出股東出資不實要求其他股東在該股東出資不實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時。我們需要判斷債權人是否為"善意第三人"。《公司法》在第六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債權人在與公司進行交易的過程中,應當負有審慎義務,需要在產生交易前弄清楚與其交易的公司法人的相關情況。既然法律賦予了債權人有這樣一項權利,即可推定對于公司股東出資不符合規定債權人應當是知道的,債權人"明知"而依然與公司畸形交易行為,那么則表示債權人愿意承擔這樣公司股東出資不實導致的相應風險。此時的債權人,我們無法將其視為一個善意第三人,因此,該債權人也就不享有要求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而只能向公司主張其債務,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外承擔責任。
四、股東出資不實之其他股東權利保護
權利收到侵害或者遭受風險,作為權利人必然通過各種方式以保護自己的權利。權利保護方式的多途徑,致使權利人對于自己享有的權利產生相應的選擇權。出資不實本身即對其他已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利益存在侵害,其他股東能可以通過以下幾個途徑保障自己的權益。
首先,其他股東可以要求出資不實的股東及時補繳不足部分,并要求出資不實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公司中,有限責任公司是一種人和性較強的企業形態,股東與股東之間基于信任通過協議的形式將彼此牽連在一起。當一個股東不按承諾繳納出資時,信任關系被破壞的同時也給其他已經完全履行義務的股東帶來風險。當債權人面臨債權無法得到清償時,往往會想盡一切辦法來讓公司的股東為其債權買單,而且公司法也明確給于了債權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如有股東出資不實時,可以主張其他股東在該股東出資不實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這種狀況導致了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其他實際出資股東可能會獲得比出資不實股東更低的利益而承擔較高的風險。
其次,其他股東可根據公司章程主張權利。公司章程實質上是股東與股東之間在公司設立的過程中有關于出資等相關事項的公司發起設立的協議,以此來明確各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股東在公司成立后,一直沒有按照章程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就是對于股東之間義務的違反,當然應當對已經履行義務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最后,實繳出資股東可以要求公司向未足額出資股東追繳出資或滿足條件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向公司繳納出資,取得股權,與公司形成實際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基于這一關系,公司就可以向未實際繳納出資的股東主張債權,要求該股東完全履行其出資義務,補繳剩余的資本,并且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因為公司只是法律上的擬制人,公司權利的實現是完全靠對公司進行經營管理的自然人來實現的,因此,公司的其他股東可以以公司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出資不實的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并承擔相應責任,由此來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