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侵害的成因及對策
作者:經童金 經琳 發布時間:2013-03-08 瀏覽次數:695
隨著農村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周邊土地被大量征用,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侵害的現象日益突出。近三年來,儀征法院共受理涉及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案件31件,涉及45人。這一現象阻礙農村婦女的生存和發展,成為“三農” 問題的頑固癥結之一,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一、原因分析
1、封建觀念在我國農村根深蒂固。盡管改革開放已有30多年,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地位發生了根本的變化。但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在我國農村根深蒂固,大多數村民都認為“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出嫁后自然成為夫婿家的人,理應收回土地。對于離婚或喪偶的婦女,則認為她們不再屬于男方家的人,農村婦女因而會兩頭失地。
2、農村婦女法律知識匱乏、維權意識淡薄。農村婦女普遍受教育程度較低。加之農村“重男輕女”思想的盛行,很多農村婦女連小學都沒有畢業,更談不上對相關法律的了解。有些雖然對土地權益有一些了解,但卻不知如何維權,權益受到侵害時,難以及時維權。
3、相關法律政策缺乏性別視角。我國現有法律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表面上看來是公正的,但是由于立法沒有充分考慮中國現實的社會性別利益關系,法律法規在實施過程中往往會給女性帶來不利,忽視了由于婚姻關系而流動的農村婦女的權益,造成對出嫁女、離婚女土地權益的保護力度不夠,可操作性不強。在現實生活中對侵害、剝奪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違法行為的懲罰措施規定的不夠詳細,違法成本過低,導致很多村干部為一己之私,知法犯法,難以查處
4、村規民約監管存在盲點。《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頒布后,過分強調“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村規民約很多,什么事情都用村規民約來規范,忽略了“依法”的限制。部分村以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決議、村委會決定或村規民約的形式,侵害剝奪農嫁女、離婚婦女、大齡女的土地權益,出現村規民約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現象。
二、建議和對策
1、加大普法工作力度。要進一步開展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宣傳教育。采取各種手段,以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通過報紙、廣播和文藝進村巡演等形式大張旗鼓地宣傳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徹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在基層群眾中廣泛宣傳有關土地的法律法規。
2、提高婦女實質性參政議政。當前農村,婦女進入村民委員會、村民代表會議等農村權力機構很少,在重大事務的決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和規則制定過程中,婦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見難以得到充分的表達。相關職能部門要進一步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代表大會要給予婦女充分表達的權利,要確保農村婦女在農村重大事項決策中的參與權。
3.完善法律法規。保護農村婦女權益的法律條文散見于各個不同的法律法規中,缺乏系統性,在實踐中對婦女的保護力度不夠,應當充分考慮法律政策的實施對婦女產生的影響,盡可能減少由于法律的忽視而對婦女土地權利造成的不公正。建議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系統分析,用法律的形式來規定程序,進一步建立健全,解決其操作上的不一致性。
4.加強對村規民約的指導力度。農村問題具有復雜性、多樣性的特點,加強對村規民約的監管。建議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時,出臺相關法律條文,規范政府監督、管理村規民約的具體權限和程序,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全面開展對村規民約的清理工作,對村規民約中侵害婦女合法財產權利的條款予以清除,完善對村規民約的審查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