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金湖法院在原發地巡回審理一起故意傷害案件。庭審中,合議庭靈活運用刑事和解策略,在公開、透明的基礎上,讓群眾參與其中,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件被告人湯某和被害人費某同為金湖縣戴樓鎮衡陽村村民。20121026日,在本組的道路上費某的摩托車停靠在路中間,阻擋了湯某的手扶拖拉機的通行,雙方產生爭執,并發生肢體沖突,湯某對費某進行毆打,致費某受傷,后經醫院檢查,費某右側兩根肋骨骨折,構成輕傷。案件由一般性民事糾紛轉化成刑事案件。

 

案件發生后,鑒于湯某和費某為同組村民,案件社會危害性有限,且湯某積極給付了費某的醫治費用,主動賠禮道歉。本著有利于社會穩定出發,在公安偵查階段和檢察審查起訴階段,先后都曾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刑事和解,但均遭到費某的拒絕。

 

金湖法院受理后,在審查事實的基礎上,為進一步促成雙方當事人刑事和解,合議庭采取巡回審判的方式,到案地公開開庭審理,并邀請所在地司法服務所、矛調組織以及當地村民參與庭審。庭審中,合議庭法官向當事人和村民充分闡明刑事和解與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之間的重要性。法官的釋法讓村民們深受教育,紛紛參與到雙方當事人的說教工作。終于使費某冰釋前嫌,自愿達成和解協議,費某請求法院對湯某從寬處理、判處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