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專利投資未出新產品 要求研發費被判駁回
作者:李蘇嫻 趙修文 丁國棟 發布時間:2012-01-12 瀏覽次數:495
年近六旬的王城最近比較郁悶,他怎么也想不通自己帶著獲取專利的新技術到豐縣某電動車廠來投資,最后反而沒有拿到研發費用。
2010年2月,王城與豐縣某電動車廠簽訂了一份技術研發合作生產協議,協議約定由豐縣某電動車廠投資生產場地、機械設備和資金,由王城投資技術及原有自制的設備,王城的設備及前期研發費用共120萬元,豐縣某電動車廠先付30萬元,余下的90萬元按雙方開發的新產品售后純利潤的20%提成給王城,直至90萬元提清為止。但在合作生產過程中,因雙方產生矛盾,王城便自動提出要求離開電動車廠,并領取了5000元作為離開廠子的一次性費用。可回到家后,王城越想越覺得自己吃虧了,遂又以電動車廠應支付下余90萬元設備及研發費用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電動車廠支付自己90萬元。
豐縣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否則應承擔不利后果。就本案而言,雙方約定的90萬元的給付是附生效條件的,即90萬元是按雙方開發的新產品售后純利潤的20%提成給王城。但根據現有證據來看,電動車廠并沒有生產出新產品,更不存在售后純利潤,故王城要求電動車廠給付90萬元的支付條件尚未成就,遂判決駁回王城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