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傳統法律制度文化初探
作者:朱敏 發布時間:2013-03-05 瀏覽次數:645
中國傳統法律制度對中國人的影響無處不在,在潛移默化之中塑造了中國人的法律觀,決定了中國人的行為習慣。然而在這種精巧的制度設計背后,必然有其深厚的思想文化基礎做支撐。
一、中國法律制度文化的特征
首先,中國傳統法律制度是多種法律思想學說競爭與融合的產物,即使是某一種學說在某一時期占據主導地位的情況下,其內部也涌動著分化對立的暗流。因此把中國傳統法律制度歸結于某種特定學說的支配影響,得出某種法律學說思想大一統的結論是需要認真推敲的。在這背后反映的正是中國傳統學術多元并立、相互滲透的特征。這在中國法律史中多有表現:法家得勢時在追求嚴刑峻法的同時,并未忽視對“禮”的尊崇,其對君主“勢”的強調中正包含著君臣等級高下已分,貴賤不可僭越的觀念,秦代之禮經孫叔通等人之手略加損益,為漢代以后禮制的源頭:董仲舒在鼓吹“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同時,卻用陰陽五行之說為“天人感應”制造理論依據:莊子雖主張清凈無為,卻還是在《外物篇》中承認“謀稽乎玄,知出乎爭”,與法家一樣認識到物竟相爭的現實。這些思想的碰撞對中國法律制度的完善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就像馬老師在《禮與法》當中提到的,中國法律制度的精髓是禮治,而禮治又有兩種法律思想路徑作為支撐:一條是儒家所重的“禮義”,強調親親尊尊,追求教化促人內省,從而正人之心:另一條是法家所推崇的“禮制”,主張以外在的風俗制度來規范約束常人之行。二者既相克又相生,今人常常只重一端而妄加評論,自然不能把握禮治之魂。與之相應,如古今文之爭、宋學與漢學之辯、理學與心學之分,旨趣不同,卻常常同出一脈,最終也殊途同歸。正所謂“萬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不相悖”,這種法律思想的多元化,對中國法律制度構建的影響,需要人們細細品味。
其次,中國的傳統法律制度背后的法律指導思想,與第一點相對應,始終處于變革之中,以圖適應社會變遷的需要,同時中國法律思想文化是中國民族品格和民族心理的體現,是中國法律實踐的合理結果,反映了中國的國情,是中國文化這個完整的思想價值體系的一部分,是不能割裂開來進行孤立的分析研究的。這從“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法律神秘主義思想向“鑄刑鼎”的成文法傳統轉變,從商鞅“變法為律”所體現的急功近利的法家傳統向強調“親親尊尊”的法律儒家化主張的轉變,從儒家傳統的“德主刑輔”、“先教后刑”等理念向“明刑弼教”思想的變化當中,都得到了映證。而中國傳統法制的解體,正由深受傳統法律思想浸潤的沈家本、張之洞等名儒推動(盡管他們也存在爭論),這都說明了中國法律思想文化的生命力和適應社會變革的能力,這是法制現代化潮流無法割斷的。如果今人不從中國法律思想的整個發展邏輯和所處的社會實際情況出發,片面抽象地割裂剪裁其內容,必然得出偏頗的結論。
最后,法律思想文化與法律制度緊密相連,卻又有相對獨立性和不同步性。法律制度反映了某一時期占優勢地位的法律思想,但這往往不能反映中國法律思想的全貌,也不能完全它的發展方向和趨勢。比如儒家在春秋戰國時期即已走向成熟,卻在漢代中期為統治者所推崇,而法律的儒家化,直至《唐律疏議》才算最終完成。再比如,由于傳統社會中所謂“皇權不下縣”,正式的國法必須靠宗族的家法做補充,而兩者之間并不完全一致。其根本原因之一,在于民間的法文化(也就是某些學者所說的“民間法”)與官方法律制度所體現的法律思想存在矛盾比如民間佛道思想的盛行是不會在官方法制中的得到充分反映的。然而這并不意味佛道思想無足輕重,其境遇對人們的要求正是“禮失,求諸野”。總之,對法律思想文化的自足性和獨立性的特點不容忽視。
二、中國法律思想文化的本質。
如上所述,中國傳統法律思想體現多元并立的特征,但異中有同,在學術紛爭的表象有共同的本質,現擇其要點略論:
第一,禮治傳統淵遠流長,強調禮法結合,一準乎禮。“禮”既指具體的禮儀形式,更是抽象的精神原則。所謂“一準乎禮”,據有關學者研究,就是指的是:以“禮”作為法的正當性基礎;以“禮”作為法的原則和精神,凡與之相悖的法無效:當法無具體規定,法官可以以“禮”對案件作出裁判。這體現在中國的傳統法文化并不僅僅注重刑罰,更強調對人的善性的弘揚,比如旌表制度等受到西方啟蒙思想家贊揚的良法美制,頗具仁愛精神。在這種指導思想的背后,反映的是對人的信任和尊重,體現了對正義等美好價值的合理追求。
第二,以宗法家族主義為基礎,構建以義務為本位的倫理法體系。在自給自足的傳統自然經濟條件下,以血緣關系為紐帶形成的宗法制度,有效地將家庭與國家聯系起來,強調家長和國家的權威,有利于建立成熟的慈父般的“家長官僚制”,以實現中華文明的維持和穩定發展。這種倫理法所體現的“義務本位”包含了兩方面的含義:在區分貴賤高低等級的前提下,一方面強調下人對尊長的服從,另一方面強調尊長對下人有保護關心的責任。這種約束是雙向普遍的,反映了中國人注重自律反省的特質。
第三,以秩序和諧為最高的理想價值追求。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以追求秩序和諧為其理想目標,即“天理、國法、人情”的統一,強調人與自然之間、國家民族之間、社會家庭之間的和諧,社會交往講究和解精神與協調一致。這要求國法必須考慮“天理人情”因素。在中國法學傳統中,“法”只是較低層次的規范,“法”上有禮、德,最高有“道”,“道”出于人們共識的理則和共有的情感,人們可以很自然地了解并接受,因而可以適用于人們的一切行為,人們也心悅誠服,所以被稱為“天道”或“大道”。而天道往往與民情相連,“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公正的法律應符合“天理人情”。這對國家權力起到一定的制約作用。并且隨著中國社會的發展,“天理人情”作為充滿神秘色彩的權威逐漸淡化,但天理人情的法律體現卻進一步加強,天理人情愈來愈法律化。這表現在中國先賢對“無訟”的追求,以及民間調解制度的成熟與發達等情況當中。這對緩解尖銳的社會矛盾沖突、維持傳統社會的穩定,同時促成中國法制的反省機制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三、對待中國傳統法律思想文化的正確態度
中國傳統法律思想文化博大精深,然而作為農業社會的產物,必然存在歷史的局限。在當前面對西方現代法律文明挑戰的關頭,我們要防止兩種不良思潮。
一種是打著“普世價值”的旗號,無視中國社會同西方社會的法律發展進程的差異,將西方法律思想神圣化,而對中國法律思想則以將問題“標簽化”的態度和粗暴的處理方式,代替對其深入細致、理性全面的研究分析。這樣做的結果必然是把西方法律文化的特點當作優點加以推崇,把中國法律文化的特點當成缺點大加批判,脫離中國法律文化所處的具體歷史環境評頭論足。
另一種表現是隨意比附西方法律思想文化傳統,造成一種“西方有的我們全有的”幻覺,在盲目的自大中隱藏著極端的自悲,把中國法律傳統思想當作古董把玩,以致出現了把糟粕當作“本土資源”或精華的現象。這既導致對中國法律傳統思想獨特本質充分把握的缺失,又脫離歷史發展的潮流,最可怕的還在于,這使得一些人習慣于只在一個較小的學術圈內自說自話,放棄了影響指導中國立法和司法實踐的現實努力,聽憑一些脫離國情的洋教條成為學術思想的主流。在提倡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今天,這種消極的做法無法為國家的法制現代化提供合理的經驗借鑒和理論支撐,可能同樣是對社會不負責任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