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化解社會矛盾,提高司法效率,促進社會和諧,大豐法院充分發揮刑事司法的能動性,聯合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出臺了《關于開展刑事案件和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認真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兼顧被害人與被告人合法權益,充分體現了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

 

《刑事和解工作規定》明確指出,刑事案件和解是指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符合確定范圍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或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以及其他組織或個人調解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形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經辦案機關審查認可后,可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寬處罰或免予處罰的案件處理。為進一步落實此項規定,《刑事和解工作規定》明確了刑事和解程序的適用范圍、條件、完善了立案偵查、審查批準逮捕、審查起訴及審判階段的程序內容、法律后果、細化了刑事和解程序的辦案原則、強化了公、檢、法、司的配套職責、流轉規則,完善了刑事司法救助要求,著力從上述環節推動刑事和解工作的規范化,堅持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與維護社會穩定大局并重、保護財產權利與尊重生命價值并重,減少雙方當事人的訴訟對抗,利用和解快捷程序讓雙方利益得到及時公平補償,有效地解決易于激化的社會矛盾,達到了和諧共贏的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