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護制度的完善研究
作者:楊穎 發(fā)布時間:2013-03-04 瀏覽次數(shù):1468
[內容摘要]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花朵,也是社會的未來,民族的希望。但是近年來,經過調查,未成年人的犯罪無論是在數(shù)量上,還是在性質上都呈現(xiàn)惡性發(fā)展趨勢。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感化和挽救未成年犯罪人,將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制度納入國家的司法制度中,將它的完善提高到衡量國家司法保障制度水平的標準之一是我們現(xiàn)在探索司法保護制度的重要事項之一。本文以我國目前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護制度為研究對象,通過幾點建議以期推動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護制度的完善,有效的整合各方有利資源,改善未成年人司法環(huán)境,提高未成年人保護力度,展現(xiàn)犯罪防控成效。
[關鍵字] 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護;制度建立
未成年人是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他的生理還沒有發(fā)育完全,心智還沒有健全,他們大多沒有什么社會閱歷。這些特點都決定了他們比成年人更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誘惑,更容易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但是同時,他們也仍具有較強的可塑性,在國家、社會、家庭以及學校的挽救下,更能得到挽救。
一、未成年人犯罪定義以及現(xiàn)狀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滿14周歲的,為無刑事責任能力;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已滿16周歲的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但是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1991年9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條之規(guī)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周歲的公民"。所以,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4周歲到18周歲的未成年人所實施的依法應受刑罰懲罰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據(jù)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師、博士生導師張遠煌在近年來通過對多地未成年人犯罪的問卷調查,我們發(fā)現(xiàn)未成年人犯罪呈現(xiàn)以下幾個趨勢:
首先是犯罪的低齡化。在張教授的報告中顯示,未成年人犯罪中14-15歲實施犯罪的占47.2%,16-17歲實施犯罪的占52.7%;第一次實施犯罪的年齡主要集中在14-16歲,它占到了全部未成年人犯罪的77.5%;同時未成年人犯罪時的平均年齡為15.56歲,相對于2002年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平均年齡15.73歲又有所降低。
其次是犯罪類型的暴力化。未成年人犯罪從以往的盜竊為主的財產性犯罪,伴隨一定的聚眾打架,尋釁滋事等,但在這次張教授的調查中發(fā)現(xiàn),未成年人犯罪中搶劫犯罪占58.8%,故意傷害罪占13%,盜竊罪占8.8%,強奸罪占8.2%,搶奪罪占3.5%,故意殺人罪占3.4%,而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等均不足1%。
再次是犯罪手段的多樣化。犯罪手段的暴力化傾向加重,未成年人犯罪者對受害者缺乏同情憐憫之心,為消滅證據(jù)直接殺害當場人。同時作案手段以及工具越來越先進,高科技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應用比例不少。
最后是未成年人犯罪團伙組織性增強。未成年犯罪中將近70%系團伙作案。未成年人在單獨犯罪中往往由于力量以及經驗的難以成功,組成團隊可以互相壯膽,出謀劃策,減少作案被發(fā)現(xiàn)的幾率。未成年人犯罪團伙在隨著時間的增長,這些又會變成有組織的犯罪集團,對社會的危害極大。
二、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護現(xiàn)狀
(一)在立法中確立較高的未成年人入罪年齡起點,明確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定減輕情節(jié)。我國于1982年1月13日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政法工作的指示》中明確指出:"必須堅決實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針,著眼于挽救。"《刑法修正案(八)》第11條第1款將《刑法》第72條修改為"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二)有悔罪表現(xiàn);(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這一修改為未成年人犯罪適用緩刑確定了十分寬松的條件。并且《修正案(八)》規(guī)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guī)定的報告義務"。這就意味著確定了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消滅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說明》中說明了"進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理的法律規(guī)定,以更好地體現(xiàn)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刑法的文明和人道主義,促進社會和諧。"
(二)在刑事審判實踐中探索確立了若干旨在維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多想保護機制。"少年法庭"從1984年就開始的探索,它的設立對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程序作出明確和系統(tǒng)的規(guī)定,將少年法庭的地位及作用做出肯定,切實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圓桌審判"是北京海淀區(qū)法院首先試行的,它將原本的八角臺的審判格局變成了半圓形,增加了法定監(jiān)護人和幫教的席位,在審判過程集中控、辯、審三方對未成年犯罪人的幫助,首先從審判現(xiàn)場的氛圍上減少未成年人的恐懼感,將未成年人的審判構建成親情化、感召式、寬緩化的刑事訴訟機制。"社會調查"在刑事審判中的充分運用,"開庭審理前,控辯雙方可以分別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xiàn)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書面材料提交合議庭。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關社會團體組織就上訴情況進行調查或者自行進行調查。"建立針對未成年人特點的量刑個別化機制和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全程教育機制。為了有效體現(xiàn)對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中"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三、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1、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規(guī)定沒有形成獨立體系。
從立法上看,目前關于未成年人的法律很多,但都零星散見于一些法律中。我國現(xiàn)有的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規(guī)定主要體現(xiàn)在《刑法》、《刑事訴訟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最高院出臺的《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沒有真正的形成一部完整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程序、實體以及處理的法律,沒有形成完善的法律體系。
2、未成年人刑事審判機制不健全。
雖然"少年法庭"在最高院的規(guī)定中已經確立,但是,司法資源的不足,許多基層法院并沒有設立少年法庭,司法資源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投入不足,少年法庭這一制度沒有得到完全的貫徹落實。而已設有少年法庭的法院,由于受案范圍窄,案件少,法院便不會專設少年法庭的專職法官,大多由其他審理民商事、刑事、行政的法官兼職審判,這樣就會與其他的業(yè)務部門存在交叉,如果出現(xiàn)問題則協(xié)調也會成為麻煩。
其次是在未成年犯罪人的庭審教育上。最高院出臺的規(guī)定中寫道: "人民法院判處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由合議庭組織到庭的訴訟參與人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教育。"但是,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法官做慣了裁判者的角色,對待犯罪嫌疑人嚴厲教育的態(tài)度和要求的專門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手段不能很好的對應起來,并且對于未成年人的庭審教育很難找到一個恰當?shù)那腥朦c,不能夠真正的發(fā)揮庭審教育的預期效果。
還有就是在少年刑事審判中的調查、教育制度發(fā)揮不夠,多數(shù)徒具形式,無實際意義。社會調查本是一條十分富有特色的成功經驗,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法院自主調查與控辯雙方各自舉證、社會團體協(xié)助調查很難協(xié)調好關系。不同的調查主題在最終形成舉證的材料、調查報告在內容上容易有所偏頗,不能將一份完整的有說服性的社會調查材料提交法庭,以供法官做出有針對性的判決。
3、對未成年犯罪人審理幫教的司法人員素質不高。
我國目前并沒有專門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人員的培訓,所以大多數(shù)的司法工作人員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往往出現(xiàn)觀念陳舊、缺乏專業(yè)技能,在適用法律時也會忽視一些專門針對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規(guī)定,使得原本對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保護規(guī)定徒留形式。還有未成年人在被判后的矯正幫教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義。但是我國現(xiàn)有的人員配備中,此類具有特殊技能,需要接受專業(yè)培訓的人員少之又少,法律法規(guī)對此也沒有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沒有設定相關的職能部門,沒有專門的幫教程序,沒有規(guī)定具體的幫教內容,更沒有一個實施后確切的達成目標。
四、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護制度的幾點建議
1、積極推動立法,構建獨立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護的法律體系。
我國現(xiàn)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護制度是在成年人犯罪保護的基礎上,加以調整而成,這就顯得過于成人化。而未成年人作為一個特殊群體,他的生理以及心理特點決定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需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建立了專門的少年保護法來處理類似的未成年的案件。我國現(xiàn)有的一些零散性的規(guī)定也不能夠全面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為更好的體現(xiàn)未成年人犯罪特點,發(fā)現(xiàn)未成年人案件處理的規(guī)律和實現(xiàn)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制訂獨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特別程序法具有重大的意義。將針對未成年犯罪人的偵查、檢察、審判和執(zhí)行等一系列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訴訟程序作出特別的規(guī)定。并構建獨立的未成年人刑事實體法律,國家今早對《少年法》的立法進行調研工作,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義、處罰原則、處罰種類以及適用緩刑制度、前科消滅制度、檔案保密制度等作出具體的規(guī)定。并將現(xiàn)階段實踐中證明具有生命力以及能取得良好社會效果及法律效果的做法,比如社會服務、社區(qū)監(jiān)管等,在總結實踐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加以完善,盡快的通過法定的程序將其上升為具體的成文法,以解決以后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
2、將專門設立處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少年法庭發(fā)揮實用
根據(jù)國家的規(guī)定,我國的少年刑事審判機構經歷了合議庭、審判庭、指定管轄審判庭的一系列發(fā)展,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刑事案件的一部分,由于其犯罪主體以及處理方式的特殊性,應將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單列出來。成立專門根據(jù)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點,采用特別的原則和方法審理未成人犯罪的法庭。建立少年法庭,構建獨立的未成年人犯罪追訴體系是我國改革發(fā)展未成年人犯罪訴訟體制的方向。在少年法庭里,應當體現(xiàn)輕緩、保護以及保密的特點,突出教育功能,實現(xiàn)對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和挽救。審理案件時可以采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感化、教育、挽救"的方式,最大限度的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加大對少年法庭的司法資源配置,爭取做到每個法院都有專門的審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少年法庭,配備專門審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官。定期組織專項培訓,互相交流最新的司法理念,將全國范圍內優(yōu)秀的保護未成年犯罪人的案例進行宣傳,將創(chuàng)新的保護未成年犯罪人的司法體制進行推廣。
3、完善現(xiàn)有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保護機制
在少年法庭開庭審理的案件,為了緩和庭審氛圍,減輕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壓力,設立有別于一般成年刑事案件審理的模式,采用"圓桌審判",取消針對當事人的控辯機制,將公訴人、辯護人、法定代理人共同放在同一個弧線上,將對未成年犯罪人的挽救教育形成合力。少年法庭規(guī)范"社會調查"制度,由法庭委托專門的社會調查機構進行庭前的社會調查,由此產生的對于未成年犯罪人量刑的調查報告在庭審中接受質證,從而真正發(fā)揮社會調查機制對于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效力。"刑事和解"制度和"前科消滅"制度深入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去。對于未成年犯罪人采取最寬容的保護,確立未成年犯罪人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和前科消滅制度。專門設立針對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和解"制度將會降低未成年犯罪人所受到的邢罰,能夠最大程度的修復因為他的犯罪行為給社會帶來的危害,也給未成年犯罪人的家庭帶來積極向上的生活愿望。所以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審理中,法官們要積極主動的促成雙方的刑事和解,保護未成年犯罪人的權益。"前科消滅制度"是將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記錄在未成年犯罪人的以后的生活中消除,這在我國已經得到逐步的發(fā)展,但是還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體系,相應配套的設施還不完備。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審理中,法官們就要主動的做到這一點,對于危害不大,對自己行為悔恨不已,認真積極配合司法機關工作,認罪態(tài)度較好,人身危害性較低的未成年犯罪人,可以采用前科消滅制度,這樣可以盡早的促使這幫孩子順利的返回社會,避免他們反社會心理的產生,真正的實現(xiàn)對未成年犯罪人的挽救以及社會預防的目的。
4、加強對未成年犯罪人的法律援助
根據(jù)調查顯示,未成年犯罪人大多屬于經濟條件相對落后,或者父母雙方均不愿管教的問題家庭。這些家庭里,未成年人犯罪,大多無力聘請專業(yè)的委托辯護人,此時,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未成年被告人提供辯護。實踐中,由于法援的律師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接觸較少,對未成年熱的情況不了解,從而導致辯護不力的情況。在法律援助中心設立專門的處理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部門,建立專業(yè)的團隊,為未成年人提供援助。并且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可以與社會工作者一起,構建全面保護未成年人司法權益的辯護機制。
5、采取綜合治理原則,發(fā)揮社會力量挽救失足少年
強化家庭教育,創(chuàng)造良好的家庭氛圍。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課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家庭影響即包括對健全人格產生的影響,也包括對不良人格產生的影響。家長的素質如何,教育方式是否恰當,直接關系到未成年的成長。因此,加強家長的自身修養(yǎng),學習科學的教育方式,密切與學校以及老師的聯(lián)系,及時掌握未成年的動態(tài),更好的將其引入正途。
司法人員繼續(xù)加大社會普法力度,積極開展對未成年的法制教育。明確培養(yǎng)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法院、家庭、學校、社會四位一體,各部門通力配合聯(lián)合行動,極力鏟除學校周邊的娛樂場所,網吧等設施,消除視聽污染,減少污染源,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提供良好的社會環(huán)境。并且送法進學校、法制講座、案例宣傳、法官幫扶等樣樣都不能少,讓未成年真正了解法律,敬畏法律,做知法守法的青年。
發(fā)揮社會力量,完善社區(qū)矯正制度。對于犯罪行為危害不大,情節(jié)輕微的未成年人采取社區(qū)矯正,在正常的社會中進行矯正,能夠讓他們與社會保持緊密聯(lián)系,同時通過社會的公益勞動和一系列的文體活動使得這些特殊又不特殊的群體在周圍環(huán)境的感化下自覺悔悟,避免與社會脫節(jié)。配備專門的社會矯正人員,建立專業(yè)的工作團隊,提供專項的服務資金,與各部門,學校、家庭各方力量相結合,以期達到最佳的社會矯正效果。
五、小結
青少年時期是人生成長經歷中一個關鍵又脆弱的時期,它同時也是個如花的季節(jié),需要我們特別的照顧和保護。但是未成年人犯罪對于一個家庭是一個晴天霹靂,對于社會更是一個異常沉重的話題。未成年之所以會走上犯罪的道路,,基本上都是由于缺少家庭的溫暖,學校的歧視,社會的遺棄等等。人人生而平等,任何一個未成年人都應得到家庭的呵護,學校的教育,社會的保護,但是現(xiàn)實卻并不盡如人意,有一批甚至更多的未成年人走向了犯罪的道路,成為了階下囚,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他們是這些破碎家庭、失敗學校、不良社會的受害者、犧牲者。逐年升高的未成年人犯罪率,讓我們在反思自己社會政治經濟制度、教育制度、司法制度的同時,也要積極構建良好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保護機制。完善的訴訟程序并不單純的預防未成年犯罪,更是體現(xiàn)了成年人、社會對于未成年人的重視、尊重和關愛。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構建完善的未成年人司法保護體系是一場持久戰(zhàn),我們要以開闊的視野、創(chuàng)新的理念為指導,集合立法、司法、執(zhí)法、行政、學校、家庭,還有社會各方力量,充分關注這個問題,強調司法保護的同時加強社會的保護和預防。本著治病救人的宗旨,挽救失足少年,使之痛改前非,成為一個對社會有用、對他人有益、對社會有貢獻的有志青年。也是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護體制走向完善化、科學化、理性化、體系化。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2]張遠煌《未成年人涉罪現(xiàn)狀調查》 檢察風云 2011年第11期
[3]郗杰英,康麗穎 《預防閑散未成年人犯罪研究》中國檔案出版社 2002
[4]樊榮慶 《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困境與對策思考》青少年犯罪問題 2005(2)
[5]盧建平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與少年司法制度變革》法治研究 2011
[6]王鑫 《淺談未成年犯的刑事司法保護》 法制與經濟 2011
[7]葉青 葉瑛 《論國際化視野下的未成年犯罪人的司法保護》 青少年犯罪問題 2006
[8]張傳偉 《我國社區(qū)矯正制度的取向》中國檢察出版社 2008
[9]張忠斌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知識產權出版社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