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提高法官素質的若干思考
作者:劉利權 發布時間:2013-03-04 瀏覽次數:1823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故有其人,然后有法;有其法,尤貴有人。”(鄭觀應語)法官作為法律職業中的特殊群體,其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公平、正義的實現以及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由于歷史的因素(如中國古代從未有過一個具備專門法律知識的法官群體)及其他諸多因素(如現今法官的選任、管理、待遇制度等)的影響,我國法官整體素質較為低下,已成為法治建設的瓶頸之一。所以,提高法官素質的呼聲不絕于耳。
一、法官應當具備的基本素質
(一)思想政治素質
一個好的法官,首先應該具備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這與要求法官在訴訟中保持中立地位并不矛盾。因為法官良好的政治素質,正是保證獨立審判,堅持正義的重要前提。具備優秀的思想政治素質,就要求法官保持正確的政治立場、方向,將四項基本原則貫徹落實到人民法院各項工作中去;堅定政治信念,樹立為人民服務、為維護司法公正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而努力、為共產主義事業奮斗終身的崇高理想;政治意識、觀點成熟,善于從國家大局和法院中心工作去認識、分析和解決法院工作中的問題,并時刻與中央保持思想上的高度一致。
在實際工作中,法官能否公正辦案,能否主持正義,主要取決于法官的政治素質。對法官來說,嚴格執法、公正裁判,通過審判工作自覺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就是最大的政治,是政治素質的具體體現。
(二)職業道德素質
法官職業道德素質是指法官在履行審判職責時所遵循的道德觀念和道德行為規范的總和,是法官素質的保障環節。我國《法官法》規定,法官必須有良好的品行,這是法官職業道德的制度化。之所以要強調法官的職業道德,是因為法律和道德具有一定的統一性,法律的根本是道德理念的上升,公正的法律與公正的道德在國家意志的體現上應當是一致的。因此,符合公正的法律原則與規范的司法裁判結論,往往可以由人的理性判斷而得出。只有具備高尚品質的法官,才能正確地理解和運用法律,才能排除各方面的干擾,乃至某些集團的壓力及惡勢力的恐嚇,才能嚴于律己,奉公守法,廉潔公正,不落關系網,一心為人民。
對于法官的職業道德,臺灣學者史尚寬先生有一段精辟的論述:“雖有完美的保障審判獨立之制度,有徹底的法學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誘,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則反而以其法學知識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為虎傅翼,助紂為虐,是以,法學修養雖為切要,而品格修養尤為重要。”
(三)專業技能素質
司法乃是一種解釋法律和適用法律的專門活動,而這種活動主要是由法官來獨立完成的。這就要求法官對法律知識必須具有超乎律師、當事人和普通群眾的廣泛涉獵和精深理解。專業知識豐富不只是要求熟悉法律原則、法律條文和立法精神,更要求通曉法律規定背后的法源、法理,拓寬理論視野,了解法學理論的動態研究。另一方面,法官要具有審判工作所需要的基本素質,主要包括較強的邏輯思維能力、細致的觀察感知能力、快速的反應處置能力、流暢的語言和書面表達能力等。再一方面,法官還應具備積極的實踐精神和豐富的審判經驗。法律本質上是應用學科,“其生命力源于經驗,而不是邏輯”。提高法官業務水平,書本固然重要,然而更重要的是實踐。優秀的法官是在實踐中能把一切書本知識調動起來,正確地處理好個案中的具體問題。這個“調動起來”和“正確處理”的能力,才是法官高明的表現。
二、法官素質之現狀及其原因分析
(一)我國法官素質的現狀分析
1、法官隊伍整體專業化水平不高。
根據我國修正后的《法官法》第9條第(六)項規定,我國法官資格的學歷底線是本科。嚴格來說這種規定有失寬泛——既可以是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也可以是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知識,因為西方國家多數是以法學本科為法官最低專業學歷資格。而實際情況連這一底線也沒達到。有數據表明,在全國25萬名法官中本科學歷只占5.6%,研究生學歷占0.25%。199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則顯示:“經過培訓? ? 有9.8萬人獲得了大專學歷”。兩組數字對比的結果表明,實際上在1998年前的法院法官中,除了總數不到全體6%的本科與研究生學歷外,尚有幾乎一半的人未達到大專學歷水平,這說明當前中國法官的整體專業素質與依法治國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盡管到2000年,全國法院審判人員已基本達到了法律大專以上專業知識水平,但這仍然無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導致審判質量在低水平上徘徊不前;同時,法官素質低也是司法腐敗,損害法律尊嚴和法官形象的一個重要原因。
2、法官隊伍職業化缺乏規范的保障機制。
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缺乏嚴格的開放式的法官資格考試制度,不利于廣泛吸納優秀人才;二是缺乏科學的法官管理體制;三是缺乏有效的法官職業保障制度,尤其是經濟保障制度和任職身份保障制度;四是缺乏有效的法官在職繼續教育制度和地區間的法官職業交流制度。由于缺少開放式的法官資格考試制度,不利于廣泛吸收優秀人才;職業保障的不到位,使法官不能自主獨立地公正審判,損害司法公正;繼續教育和職業交流不到位,則使現職法官職業素質的提高不明顯,不利于審判質量提高乃至整個司法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3、法官個體素質參差不齊。
主要體現為法官素質“兩極”分化嚴重。第一個“兩極”分化發生在中高級以上法院和基層法院間。前者以其特別待遇吸引了優秀的法官人才,卻又很少直接審判第一審案件,后者中的法官數量極其龐大但素質相對較低,卻承接了大部分案件的一審工作。第二個“兩極”分化體現在地域之間。在司法財政與政府財政一體化的情況下,各地法官的待遇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密切相關,因此在經濟利益驅動下,優秀法律人才流向東部沿海地區的現象十分突出,從而導致法律人才在全國各地區分布的嚴重失衡。法官個體素質參差不齊,帶來了多方面的問題。一是造成同一時期同樣程序中法律適用效果的差異;二是造成較高的上訴率,弱化一審法院的職能,增加二審法院負擔,造成審判資源浪費和當事人訴訟成本增加;三是導致程序不公正現象嚴重,由于程序不公正,使當事人合法權利獲得保護的基本途徑被破壞。
(二)造成法官素質偏低的原因
1、制度方面的因素。司法不獨立是制度因素的根源。首先,地方法官的產生由相應的地方權力機關選任,為司法地方化埋下了隱患,有礙于司法獨立。其次,從司法實踐過程看,存在著兩個問題:一是黨政不分現象反映到法院工作中,導致某些場合地方黨委直接影響個別案件的結果;二是法院自身內外兩個層次行政化傾向十分突出。法院的外部行政化除了其在設置上伴隨行政區外,主要指的是財政和人事方面受制于地方行政,造成法院的法官來源多元化和非專業化,阻礙法官素質提高;法院的內部行政化主要是指法院領導方式的行政化以及法官的行政化級別待遇,這些都使法官素質的提高受到限制。
2、經濟方面的因素。經濟因素對我國法官隊伍建設的影響不容忽視。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落后,市場無法吸納更多的勞動力,所以,在改革過程中,司法系統成為吸納富余人員的重要渠道。比如法院安置軍隊轉業和政府轉崗人員,就足以說明這一點。另外,我國目前法官的物質待遇總體上較低,抑制了法官隊伍吸納優秀人才和法官整體素質的提高。還有一個因素,就是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造成法官待遇和素質不平衡。長期以來,我國實行法院財政與地方財政一體化,法官的物質待遇完全是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的反映,造成了法官職業薪金的區域差異巨大,這種情況同樣制約法官整體素質的提高。
3、教育方面的因素。目前,法官預備人才基本上均是以公務員招考的方式,招用各大院校的法學生。然而,從我國法律教育的實際情況來看,法學院教育灌輸給學生的是一種現代的西方的講規則重程序的法治理念,是一種如何運用邏輯方法分析、適用法律的技巧。在課程設置上仍然過于看重書面知識,對于法律實踐經驗強調不夠,理論有余,實踐性不足,存在“重知識輕技能,重理論輕實務”的傾向。因此,法學生擅長于處理法律爭議,而不擅長于解決糾紛,不擅長于在復雜的熟人圈子里擺平各種關系。
從目前的初任法官培訓來看,同樣存在“重理論輕實踐”的問題。由于時間、師資特別是培訓理念等各方面的原因,法官培訓依然側重于理論知識的進一步加深,對于實務方面的知識講授較少,因此也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受訓者的法律分析和適用能力,對于司法實踐特別是基層司法實務亟需的知識獲得和經驗方法、司法技能的培養,所起作用不大。
4、歷史方面的因素。從民主革命到蔣家王朝覆滅,其間沒有什么正規的法律。解放以后,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初,也只制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婚姻法》等幾部主要法律,許多具體的事情都無法可依。加之干部和群眾法制觀念甚差,一切憑主觀感覺辦事,或者按照領導意見處理問題。長期以來的這種社會現實,在官、民的思想意識中形成了一種習慣。后來又遭受“文化大革命”十多年的浩劫,派性和無政府主義彌漫全國,優秀的文化傳統和道德規范受到嚴重的破壞和否定。這使人們的法制意識更加模糊,致使法理研究和法制建設停滯了一二十年。自改革開放以后,黨中央和國務院才把法制化的問題擺到了重要的位置。一方面狠抓各種法律法規的制訂,另一方面在全國范圍內大搞法制教育。盡管如此,要實現法制化,從現有的司法干部到廣大人民群眾,都還有一個提高思想認識,樹立和增強法制觀念的過程。
三、提高法官素質之路徑
(一)建立科學的法官遴選制度
目前我國法官遴選制度不盡如人意,主要表現為對法官資格要求不合理:重法律,輕經驗;重考試,輕資歷。遴選機構不獨立;遴選程序不健全。因此,在法官遴選制度方面,我們需要完善如下內容。第一,建立專門的遴選機構。建議在全國建立國家和省兩級司法官遴選委員會,高級法院的法官由全國司法官遴選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查,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提名,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中級法院法官和基層法院法官由省級司法官遴選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查,由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名,省級人大常委會任命。第二,提高法官職業準人標準,著眼于素質能力,從完美的人格,良好的道德品質、精深的法學專業知識和淵博的文化知識、豐富的社會實踐經驗和司法實踐經驗等方面設定法官的選任條件,審查準入法官的個人素質。在此,特別要強調的是,為保證法官的實踐經驗,有必要將《法官法》所規定的年滿23周歲,從事法律實踐工作1至3年就可以正式成為法官,修改為年滿3O周歲,從事法律實踐工作3至5年方可以成為正式法官。總之,通過優中選優,一方面確保準入的人員從一開始就具有良好的條件、較高的素質;另一方面確保不合格人員進不了法院,當不了法官。第三,由最高人民法院將選任方式和程序制度化。
(二)構建合理的法官考評制度
科學的法官考評制度對于激發法官的主觀能動性,提高法官的整體素質,推進法官職業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要徹底改變把法官等同于國家行政機關干部考核的做法,真正實現法官的專業化。同時應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對法官的考核進行定性定量分析,避免考核搞形式,走過場,“干好干壞一個樣”,良莠不分,這樣可保法官素質得到較快提高。根據《法官法》規定,科學的法官考評制度包括三個要素:其一,科學設計考評項目,即除堅持傳統的對政治素質、廉政作風等方面進行考評外,還應從法官的職業能力、職業業績、職業形象和職業精神等方面進行考評。其二,設立獨立的法官考評機構——法官考評委員會,統一法官績效考評的標準和程序,建立法官績效檔案管理系統。其三,合理利用法官考評結果,將考評結果與獎勵、懲戒相結合。
(三)健全法官職業保障制度
健全、有效的職業保障制度,是凸顯法官特殊地位,確保法官依法履行職權,維護司法公正的必要條件。根據《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若干意見》的精神,法官職業保障制度的內容為:其一,保障法官的職業權力。法官應當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堅決排除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預,堅決排除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的干擾。同時,也要杜絕法院內部的行政干預,落實合議庭、獨任法官對案件作出裁決的權力。要保障法官的職業權力,當前急需根除司法行政化和地方化的弊端。其二,保障法官的職業地位。法官一經任用,除正常工作變動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這是法官的身份保障,它既可以保證法官隊伍的穩定,又有利于法官享有高度的職業安全感,免除法官獨立審判的后顧之憂。當然,與西方法治國家相比,我國現行立法對法官的身份保障既沒到位,也沒完全貫徹落實。為此,我國應該賦予法官職位的終身制以憲法保障,確保符合法官任職條件而進入法官隊伍的人,非因法定原因、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終身享有法官資格。與此相適應,在法官個人健康允許的情況下,可適當延長任職的年齡限制,用法律明確規定各級法官得以從事司法工作的最高年限或退休年齡。其三,保障法官的職業收入,逐步提高法官待遇。這是法官的經濟保障。大多數西方國家在法律上規定了法官的薪俸保障制度,一般包括高薪制、不得減少薪金制和優厚的退休金制。給予法官薪俸保障,一方面可為法官獨立審判提供物質上必備的條件和保障,也有助于養廉,減少賄賂和營私舞弊;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法官地位,吸引優秀法律專業人才進入法官隊伍。目前,根據我國法官隊伍的現狀,只能在精簡、優化重組法官隊伍的同時,逐步實行法官高薪制,使他們處于一種經濟生活相對優越的地位,就比較能夠有效地抵制金錢的誘惑,減少調查、審判工作的偏斜。
(四)完善法官的教育培訓制度
法官是我國法律的忠實捍衛者和執行者。我們要“依法治國”,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官隊伍必須是高素質的,用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及黨的十五大以來所有文件精神武裝起來的,深諳我國優秀文化、道德規范的人才。采取多種形式,加強業務培訓,是司法系統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基層人民法院要結合自身的特點和實際需要,采取邀請專家學者授課,庭審觀摩,案件研討等多種形式開展業務學習和審判技能培訓活動。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要對西部和貧困地區基層人民法院的業務培訓工作制訂專項訓練,并采取措施加以落實。通過培訓補充、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適應任職要求和工作發展的需要。科學的法官培訓制度,是實現法官職業化的重要手段,對提高法官素質,使法官與時俱進,提高審判水平和審判質量進而促進我國法制建設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