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門法院在一起傳授犯罪方法和搶劫案件中分別判處網上發布精神藥品廣告并出售迷魂藥的出售方和購買迷魂藥實施搶劫的購買人兩年和四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顧某系海門某鄉鎮農村居民,在網上瀏覽時看到了被告王某為自己違法銷售的國家管制精神類藥品貼出的廣告,該廣告在推銷藥品的同時轉帖了香港網站中如何利用精神類藥品實施搶劫和強奸犯罪的案例。顧某便在王某網店里購買了口服和注射類精神藥品以搶劫求財。先后按照王某所介紹的案例中的犯罪方法通過在飲食內投入口服藥物和在背后注射藥物的方式實施搶劫行為,造成幾位被害人健康遭受嚴重損害的惡性后果。后因被害人被送往醫院搶救并報案而案發被捕。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顧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藥物麻醉的方法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王某通過網絡向他人傳授犯罪方法,其行為已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雖然顧某并沒有因為自己的搶劫行為而獲巨額利益,但他使用迷藥的行為已經為受害人造成了嚴重的健康損害后果,幾位被害人都進入了醫院搶救室進行搶救,應當視為造成了嚴重的犯罪結果。而王某雖然對自己轉帖香港網站犯罪案例的行為危害性并不了解,但在網絡上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對公眾安全和社會秩序危害性極大。故作出了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