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高調解案件的自動履行率,銅山法院建立和完善了監督調解協議自動履行五項機制。

 

加大保全力度促履行。訴訟前除進行必要的風險告知及法律服務外,對訴前保全申請符合條件的,要及時有效地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訴訟中也應注重對義務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以此促進調解協議的自動履行。

 

強化調解規范意識保履行。審理當中審判人員應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調解,確保調解協議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可執行性,最大限度地確保民事義務主體主動履行。

 

審執互動便履行。兼顧審執工作大局,加強內部工作協作,把兼顧執行貫穿于審判工作的全過程,預留義務人準確地址及身份編碼,進行法律釋明,在審判過程中突出調解,裁判文書中注重說理,為案件自動履行奠定扎實的基礎。

 

增設違約條款推履行。在當事人達成協議中約定,如果義務人到期不履行義務,則向權利人支付案款以外一定數額的違約金,由此,增強義務人履約的責任心和積極性。

 

案后督促幫履行。建立案后督促履行制度,法官通過電話、回訪等方式及時提醒當事人履行已到期的債務,釋明拒不履行裁判文書所應承擔的不利法律后果。對于義務人期限屆滿,給予必要的告知后仍未履行的,定期通過媒體給予曝光,從而更加快速、有效地化解矛盾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