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擅自將旅游業務轉讓給其他旅行社,出了事也要承擔連帶責任,這是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8日公布的十大民生典型案例之一。

  原來,2008年12月15日,原告焦某某與被告甲旅行社簽訂《江蘇省出境旅游合同》一份。游覽點為泰國、新加坡、馬來西亞,行程共計10晚11日,焦某某按約交納了團費。2008年12月21日出發時,事先未征得焦某某的同意,實際由第三人乙旅行社組團出境旅游。2008年12月26日23時許,焦某某等人乘坐的旅游車在返回泰國曼谷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車,焦某某等多人受傷后被送至泰國當地醫院治療。2011年6月21日,焦某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甲旅行社、第三人乙旅行社連帶賠償其醫療費等各項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旅游經營者擅自將其旅游業務轉讓給其他旅游經營者,旅游者在旅游中遭受損害,請求與其簽訂旅游合同的旅游經營者和實際提供旅游服務的旅游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判決甲旅行社、乙旅行社連帶賠償焦某某227060.96元。

  針對旅游業中經常發生的擅自轉讓旅游業務的違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如果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遭受損害,簽訂旅游合同的旅游經營者和實際提供旅游服務的旅游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焦某某與甲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甲旅行社即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甲旅行社未經旅游者同意擅自將旅游業務轉讓給他人系違約行為。而乙旅行社作為實際提供旅游服務的旅游經營者,其所提供的服務亦應當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在為旅游者提供交通服務的過程中發生事故致焦某某的身體受到損害,乙旅行社應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甲旅行社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依法維護旅游者合法權益,構建規范有序的旅游環境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