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違約解除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被判支付賠償金
作者:趙紅霞 發布時間:2012-01-11 瀏覽次數:578
近日,金湖法院審理了一起因用人單位違約解除勞動關系而引發的糾紛,最終判決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13333元。
2011年4月1日,原告王某與被告某機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一份,原告在被告單位任生產副總經理職務,期限為一年;被告支付原告年薪80000元,原告從2011年4月起,每月從被告處領取固定工資4500元,其余工資年終結清;今年十月份,被告以原告在任職期間濫用職權,不再適合生產副總職位為由,解除與原告的聘任關系,與原告解除勞動關系。后原告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賠償金。
金湖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以原告沒有履行勞動合同約定、濫用職權,已不再適合生產副總職位為由單方解除了與原告勞動合同。根據被告提供的證據可以看出,原告并不具有合同中約定的濫用職權的情形;不能證明原告存在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因此,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單方解除與原告的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情形,被告與原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原告在被告處工作已超過六個月,原告年薪80000元,月平均工資為6666.67元。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賠償金13333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為此,金湖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