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通信未達最低消費 單位被判補足消費差額
作者:陸芳芳 馮衛紅 發布時間:2012-01-11 瀏覽次數:487
公司為百名員工集體辦理手機通信業務,然而178個手機號碼在使用過程中未及時繳納話費,先后被聯通公司停機。之后聯通公司將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補足員工消費差額。
2009年8月,華茂公司(化名)與聯通公司簽訂《集團客戶通信服務協議》,并在此基礎上簽訂《GMS網絡集團入網擔保協議》。協議約定,聯通公司向華茂公司提供集團客戶優惠業務及產品,華茂公司承諾協議期內集團號碼每月應達到最低消費要求,且不欠費、不退網,否則由其承擔協議消費差額及相應責任。后聯通公司按華茂公司確認并提供的《GSM集團用戶入網名單》辦理入網手續,然而該公司集團用戶入網后,178個手機號碼在使用過程中未按約繳納話費,出現欠費現象。聯通公司遂將華茂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補足消費差額71萬余元。
華茂公司辯稱,手機實行登記制度,聯通公司應與每個手機用戶簽訂協議,公司不是實際消費者,只是提供擔保,遂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聯通公司與華茂公司訂立的客戶通信服務協議,及擔保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屬有效,華茂公司未按約交納手機話費,屬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遂判決華茂公司給付聯通公司消費差額款71萬余元。
法官點評:《集團客戶通信服務協議》中,已明確聯通公司為華茂公司提供通信服務,聯通公司的用戶即為華茂公司,且華茂公司提供的《GSM集團用戶入網名單》中,載明客戶亦為華茂公司,未明確實際使用人的姓名,故華茂公司提出根據手機實名制度,聯通公司應與手機用戶簽訂協議,華茂公司不是實際消費者的抗辯,不予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