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下跌想反悔 法院判決顯公平
作者:朱維青 劉彥麗 發布時間:2012-01-11 瀏覽次數:526
房屋買賣協議簽訂后,遇到了市場轉向,價格下跌。購房者以協議向對方不是房屋產權人為由,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協議,最后法院認定房屋買賣協議有效,價格下跌系正常的市場風險,判決雙方繼續履行協議。近日,北塘法院審理終結了這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2011年,秦軍良想要出售名下的一套二手住房,因為自己工作比較忙,就委托了自己的同事方敏全權代理。方敏很熱心,在中介公司掛了號,還經常陪同中介公司和有購買意向的人去看房。轉眼到了7月,這套房子一直沒能出手,一天,周敏又陪著中介公司和買主去看房,買主嫌房子舊,一群人就往回走,這時剛好遇見了另一個中介公司帶著一個買主宋剛正在看房。宋剛也是看了好幾套房都沒中意的,兩撥人遇見了,剛好兩個中介公司的人還認識,三言兩語之下,方敏就請宋剛不如去看看自己幫同事賣的那套房子。
可謂是無心插柳柳成蔭,宋剛一看這套房就看中了,雙方都很高興,就坐下來談簽合同的事情。經過商量,雙方決定宋剛以25萬元的價格購買這套房屋,并一起到中介公司簽訂了房產買賣協議。協議約定:甲方將劉潭二村某房屋以25萬元(凈價)出售給乙方,乙方在簽訂之日支付定金1萬元,在2011年8月1日將全部房款交至中介公司,同日,雙方辦理公證手續;在辦理公證手續后,由中介公司轉付60%的房款給甲方,余款在2011年10月30日房屋交接后結清;買賣合同上甲方由方敏寫“方敏代”,乙方簽字處由宋剛簽字,另有中介公司工作人員簽名。當天,宋剛支付定金1萬元。8月1日,宋剛將購房款全部支付到房屋中介公司。誰知,之后無錫房價開始下跌,宋剛開始反悔,就向中介公司發出一份通知,說自己和方敏簽訂的購房協議中,乙方系“方敏代”,而實際上房主并不是方敏,至于究竟是誰,自己到現在也不知道,所以這個合同不成立,中介公司有欺詐的行為,因此應該撤銷合同,中介公司收取的款項也應該退回。方敏很郁悶,把宋鋼的意見轉告給了委托自己賣房的秦軍良,秦軍良不同意,宋剛堅持不肯履行協議,秦軍良就向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宋剛按照自己和方敏簽訂的協議履行義務。
無錫北塘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方敏與宋剛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方敏受第三人秦軍良委托出賣秦軍良名下的房產,系秦軍良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方敏和宋剛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應當繼續履行。最終法院判決宋剛于七日內履行付款義務。
法官點評:當事人雙方自愿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在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是合法有效的,雙方都應當按約履行。房地產有其自身的漲跌規律,不能因為購房后價格下跌就肆意毀約。(文中所用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