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誠信缺失,公信力流失!當前,司法公信力問題已引起人們的普遍關注。影響法院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法院內部的原因,也有法院外部的原因,并與社會經濟、文化及法制環境密不可分。司法公信力是群眾對公正司法的客觀評價,公信力與公正互為表里,不可或缺。司法公信力可以確保法律權威的確立。司法具有公信力可以將利益沖突最大限度控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司法具有公信力可以促使公眾對司法持有信心。要改變公信力缺失的現狀,提高司法公信力,其途徑是多方面的。本文從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及作用入手,分析司法公信力不足產生的原因,并提出解決對策

 

 

誠信缺失,公信力流失!當前,司法公信力問題已引起人們的普遍關注。影響法院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法院內部的原因,也有法院外部的原因,并與社會經濟、文化及法制環境密不可分。司法公信力是群眾對公正司法的客觀評價,公信力與公正互為表里,不可或缺。要改變公信力缺失的現狀,提高司法公信力,其途徑是多方面的,提高法官素質,有力推進司法體制改革,正確對待批評,拓寬非訟糾紛解決渠道,加強法制建設,優化司法環境,加強法院與外界溝通等等系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徑。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法官的事情,也是全社會的事情,維護司法權威是所有法律職業者及社會公眾的共同利益和責任所在。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及作用。

 

公信力的概念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是:使公眾信任的力量。意指為某一件事進行報告、解釋和辯護的責任;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并接受質詢。公信力屬政治倫理范疇,既是公共權威的真實表達,也是一種社會系統信任。司法公信力是社會公眾對司法權力(司法機關)的一種認知和態度,是對司法權力(司法機關)及其實施過程或結果的信任和尊重。這種信任和尊重在橫向上表現為從社會公眾對抽象的司法權力、司法機關到對具體的司法裁判人員的信任和尊重,在縱向上表現為社會公眾對具體司法裁判過程或結果的信任和對司法權力(司法機關)的信任、信賴和贊譽。本文所講的司法公信力系狹義的司法公信力,并與司法權威相關聯,是指社會公眾對審判權的運行及運行結果所具有的心理認同感。通俗說就是對人們對人民法院及其生效裁判文書等的信任程度,它能表明社會公眾對法院是否信任和尊重以及信任、尊重、自覺服從法院生效裁判的程度。公信力有時可用"可信度""公信度"替代,司法公信度可以說系司法機關及其裁判在公眾中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司法公信力越強,人們對司法的信任度就越高。

 

司法公信力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公共權力屬性,司法公信力需要通過法院以及法官的公信力得以實現,具有公共權力屬性;(2)具有兩面性屬性,司法公信力包括司法對公眾的信用和公眾對司法的信任兩個方面;(3)具有社會性屬性,司法公信力需要司法自身與社會公眾的共同培育,具有社會性屬性。

 

長期以來,由于忽視司法公信力建設,帶來了很多的負面效應,近年來,司法公信力問題開始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這在于司法公信力自身的價值迎合了我國法治實踐的現實需要,其內在功能發揮著作用:

 

1. 司法公信力可以確保法律權威的確立。如果將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作為法治的標志,那么具有公信力的司法無疑是達至法治理想的重要途徑。法律必須付諸實踐才能彰顯其效力,實現立法者的意圖,而司法正是具體適用法律解決糾紛的過程。司法具有公信力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不僅要有完備的法律體系,更需要人們對法律的忠誠信仰和普遍服從。

 

2. 司法具有公信力可以將利益沖突最大限度控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司法的拘束力是有限的,而司法的公信力則是無限的,一個贏得社會公眾普遍信任與服從的司法,總是有能力化解各種糾紛。司法權的有效運行及其職能作用的充分發揮,始終是以其權威性為前提和基礎的。而司法權威的確立主要依靠兩種力量:一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司法拘束力,另一是以公眾的信任與服從為基礎的司法公信力。

 

3. 司法具有公信力可以促使公眾對司法持有信心。當人們面臨某種復雜糾紛時,是選擇司法尋求公力救濟還是通過司法以外的途徑解決,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他對該種爭端解決機制的了解和信任程度。只有當社會公眾對司法具有較高的信任度時,人們才愿意將其糾紛訴諸司法解決,并自覺地服從司法裁決的結果。

 

二、司法公信力不足產生的原因

 

(一)加強與群眾溝通

 

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司法為民,體現的是人民法院的價值追求。王勝俊院長在召開的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上曾要求:"各級法院都要建立暢通的民意溝通機制,以便及時了解社情民意。對人民群眾的任何意見都應引起足夠重視,都應認真加以解決,用實際行動提高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是為群眾排憂解難的地方,人民法院的法官應當關注民聲,想當事人所想,急當事人所急,時時把為人民群眾排憂解難作為自己的第一要務。這既是"以人為本"理念的生動實踐,又是人民法院加強和改善自身工作的需要,更是用科學發展觀統領司法工作的集中體現。法官要認真對待涉訴信訪工作,理清工作思路,制定排解涉訴信訪工作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力爭把矛盾消滅在萌芽階段。面對涉訴信訪人員,要耐心細致地講解,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力爭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在立案、審理、執行環節,均要做到耐性、細致、熱情。切實充分的把民意溝通工作放在首位,樹立人民滿意司法的旗幟!

 

(二)法官自身素質的局限性。人們對于法律的真正感知,不是通過若干普法教育,也不是對系列法律文本的閱讀建立起來的,而是通過發生在自身或生活周圍的一個個鮮活的案件逐漸明晰的,那么,法院這個"討說法"的地方一旦存在瑕疵,必然導致其社會公信力的下降,部分涉訴群眾對司法的不信任必將泛化為普遍的社會心理,即對司法的不信任。人的因素在司法活動中發揮著不可限量的作用。正如龐德所云"人的因素是遠勝于機器。我們假設有最明確的規則,最文明的程序以及最完美的法庭技術;但是最重要的因素還是法官……正是法官維系著司法制度也是法官破壞了司法制度,因為法規本身并不能自我表白和請求什么。即使是在法治政府中,所有的決定還是要由人來作出。"由此可見,法官作為法律的實施者,其一言一行關乎法律的尊嚴。法官的個人素質影響著司法公信力,包括專業素質和品質素養。專業素質是法官執業所必須具備的才能,而具有高尚職業品質的法官,更能準確地理解法律的精髓,正確、正當地運用法律,確保司法公正。一直以來,許多國家對法官品質進行了深入地研究歸納。英國法學家霍布斯認為良好法官的條件是:"第一,須對自然律之公道原則有正確之了解;此不在乎多讀書,而在乎頭腦清醒,深思明辯。第二,須有富貴不能移之精神。第三,須能超然于一切愛惡懼怒感情之影響。第四,聽訟須有耐性,有注意力,有良好之記憶,且能分析處理其所聞焉。"[1] 美國的大法官法蘭克福特則認為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最重要的品質只有三個:哲學家、歷史學家、預言家的品質以及非凡的耐心。[2]結合中國特色,中國法官的品質素養應當包涵忠誠、勤勉、清廉。  

 

(三)法院管理模式的行政化。法院體制上的地方化,受領導機關、行政部門的干預太多,使得涉府、涉企、涉"關系"復雜的案件不能按正常的司法程序解決,使得社會上將法院視為政府部門,破壞了法院中立、公正之形象法院在人權、財權均受制于同級黨委和政府的情況下,法院要獨立審判而不受其干涉,根本不可能。法院對地方行政機關存在機構、人員和經費上的依附關系,在涉及這些機關的有關案件時,難以服眾,介入了復雜的社會關系當中。導致法院公信力流失、降低。

 

(四)當事人的誤解。司法不公除事實上的不公之外,還有一種"觀念上的不公",即裁判本身是公正的,但由于當事人的誤解或者猜疑而產生的司法不公的主觀判斷。當事人的錯誤看法與認識,導致法院公信力下降。訴訟活動具有專業性,不僅體現為司法裁判規則的晦澀難懂、司法裁判過程的嚴格程序,還體現為大眾權利話語向訴訟權力話語轉換的專有程式。[3] 當事人參加訴訟活動必須借助專業人員(主要是律師)才能比較順暢地進行。正是通過律師,當事人實現了與司法權力(司法機關)的互動。由此可見,當事人及受其影響的普通社會公眾對司法權力(司法機關)及其實施過程或結果的認知與律師的解讀態度緊密相關。但律師為了執業考慮,經常在實踐中誤導當事人,給當事人及受其影響的普通社會公眾提供不準確的信息,影響著當事人及受其影響的普通社會公眾對司法權力(司法機關)及其實施過程或結果的正確認知。

 

(五)群眾對司法的過高期望。司法不是萬能的,甚至不是化解矛盾的主要方法。當事人及部分社會公眾把人民法院看作"討說法"的地方,而忽視了利用其它非訴解決矛盾的渠道,部分群眾對司法的期望過高,進而不信任司法。任何對決性的訴訟活動都是競爭性的壓倒訴訟,勢必需要分出勝負,即使調解也不例外。[4] 在利益對決中敗訴或沒有實現預期利益的一方,為了挽回面子,總是把責任推給司法裁判人員,歸罪于司法腐敗。這種托辭經常是無法獲得證實,具有強烈的主觀性和片面性,但是與敗訴方相關聯的社會公眾卻經常以此乃當事人的經驗教訓為由而推定為真實和客觀,并據此作出自己對司法權力(司法機關)及其實施過程或結果的知覺、印象和判斷。殊不知,這種認知卻是主觀的、片面的。

 

  三、解決對策

 

(一)提高法官素質。法官是法律的實施者,其一言一行關系著法律的尊嚴,法官形象在很多場合就是法院形象的具體化。要從思想上、業務上提高法官的素質,加強責任感、使命感、榮譽感。按照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的要求,全面加強隊伍建設,不斷提高隊伍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法官隊伍。首先,增強政治鑒別能力。法官要具有政治敏銳感、政治鑒別力和政治智慧,不僅要政治問題法律化,還要法律問題政治化,只有這樣,才能保證辦案符合黨和人民的需求。第二,增強服務大局的能力。教育和引導法官自覺把法院工作融入全黨全國工作中,使審理每件案件都能考慮全局利益,最大限度地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第三,增強理解法律精神的能力。法官要吃透立法精神,順應立法本意和目的,靈活地、創造性地適用法律,努力達到情、理、法三者的完美結合,而不能機械地適用法律,不能就案辦案。第四,增強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法官要到群眾中深刻理解社會,全面提高辯法析理和調解能力,把調解工作貫穿始終,真正做到案結事了。第五,增強裁判文書制作能力。法官除全面分析論證案件定性和審理結果外,特別要對自由裁量的理由給予合理解釋,讓勝者清楚,敗者明白,最大限度地贏得社會對裁判文書的認同感。

 

(二)嚴格審判管理。主要從機構設置、管理制度、領導方式、人員素質、外部環境等多方面著手,通過科學的方法與途徑不斷進行改革,提高效率,改變形象,提升法院公信力。堅持誠信于民,服務于民,高效、高質、公平、公正辦案。一是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關系。中國素有"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正當程序的價值一直未引起人們的足夠重視,這種傾向即使在現代部分司法人員的頭腦中仍有或多或少的反映。司法公正應當是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的統一。實體正義是司法追求的基本目標,而正當的程序則是達至實體正義的重要保障。二者的關系正如一句格言所揭示的,"正義不僅要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5] 正當的程序設計不但能夠排除法官在作出決定時的恣意,平等地保障各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最大限度地實現實體上的公正,而且它還具有消解當事人對實體處理結果不滿的功能,正是因為遵循了公正、公開的程序,敗訴的當事人會更多地從自身尋找敗訴的原因,而不是將其一味地歸咎于司法不公。因此,司法人員要切實轉變"重實體、輕程序"的錯誤觀念,重視正當程序的價值,樹立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并重的科學司法理念。二是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的關系。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基本原則。司法公正的體現,也應當是在當事人舉證、質證之后,人民法院根據查證屬實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依法作出裁判。人民法院應當盡力做到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的一致,然而由于司法介入的滯后性以及當事人舉證的局限性,人民法院通過公開、公正的程序,依據查明的事實和法律作出的裁判結果仍然可能與客觀事實不完全吻合。但是,在正常情況下,只要做到了法律上的真實,裁判結果就應當認為是公正的。遵循司法活動的這一規律和特點,對于當事人以及社會公眾客觀地評價司法公正,自覺地服判息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拓寬非訴訟救濟解決渠道。維護司法權威仍然需要調動多種力量協同作戰,現代社會權利救濟方式有多種,并不限于訴訟救濟。充分發揮工會、協會、婦聯、殘聯等社會團體的作用,充分發揮勞動仲裁、經濟仲裁、民間調解及私了等等化解社會糾紛渠道的作用,建立健全以法院為主導的多渠道的糾紛解決和權利救濟機制,要著力在借勢借力上下功夫。做到善于發現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共同點,闡明調與判的差別與不同結果;善于使用人民陪審員,有的放矢地化解矛盾;善于溝通協調,尋求上級法院和橫向部門的指導、支持和配合。從而,有效調處、及時化解擁堵在立案、審判、執行中的眾多矛盾和問題。提高司法系統的公信力在當下和將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都應該是司法改革最為迫切的任務和使命,而且這不是法院一頭熱的問題,并不是法官和法院內部的人想提高就能提高的,這是一個需要整個社會互動的過程,是法律共同體與社會的良性互動。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從有利于促進當地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出發,應該利用各自職權及其影響力,全面、客觀地評價法院工作,引導社會公眾正確對待法院的成績與問題。不斷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四)優化司法環境。各級法院以及社會各界要依照法律規律辦事,建立健全司法制度,并倡導法律至上、信法守法之法治文化。讓公眾相信法律所表達的公正、公平、正義能夠在司法活動得到充分體現,體現司法的權威和尊嚴,樹立起社會對法院司法職能的信仰。中國是一個崇尚集權的國家,傳統的政府模式基本上是反分權的,由此造成長期以來司法一直是行政的附庸,這種慣性思維甚至在當今很多人(包括一些決策者)的頭腦中仍然存在著。當司法獨立的正當性已在西方國家得到普遍認可的時候,中國還在為此進行激烈的論爭。司法帶有過濃的行政色彩模糊了司法權與行政權的界限,抹殺了司法應有的獨立品格,不利于實現司法獨立和樹立司法權威,反而易在社會公眾中造成司法仍是行政附庸的印象,令人欣慰的是,目前支持司法獨立的觀點似乎占了上風,承認司法權與行政權、立法權之間的差異,保持三者之間的相對獨立與制衡,正逐步成為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共識,而近年來的司法體制改革也印證了這種趨勢。

 

四、結語

 

司法活動牽動公眾的利益,司法公信力體現了國家法治的權威。司法公信力是脆弱的,認知司法公信力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司法具有了高度的公信力,法官與法院才會被人們崇敬,公眾才會認同司法的權威。法官先在整個法律職業群體中樹立權威,才能在全社會對立權威,維護司法權威是所有法律職業者的共同利益和責任所在。我們惟有從司法體制上進行改革,從機制上進行創新,從法官行為上進行規范,才能解決影響人民法院公正與效率的各種問題,才能建立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需要的、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制度和機制,才能促進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但在目前通過司法體制改革來彰顯司法公信力還存障礙的情況下,我們只有通過公正的裁判、文明的形象、便民的服務、嚴厲的懲罰,來樹立司法權威,來提升司法公信力。

 

 

 

參考文獻:

 

[1]轉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版,第208

 

[2]宋冰編:《讀本:美國與德國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46頁。

 

[3]王亞新等編:《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62頁。

 

[4]王亞新等編:《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法律出版社,1998年。

 

[5]轉引自關玫著:《司法公信力的結構性要素》,載《長春大學學報》2004年第5期,第5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