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中國的信用法律制度之我見
作者:劉傳勇 發布時間:2013-02-25 瀏覽次數:862
信用制度是指關于信用及信用關系的"制度安排",是對信用行為及關系的規范和保證,即約束人們信用活動和關系的行為規則。這種制度安排既包括正式的,又包括非正式的。前者如有關信用的法律 (如契約法)、信用管理制度等,后者如信用觀念、信用習慣等。其中信用管理制度是國家為確保信用活動的正常進行而制定的有關法律法規,如信用征集、信用調查、信用評估、信用保證等信用活動中的工具采納、機構設置、法律責任、監督管理等。
信用制度最早是在商品交換的發展中形成的。隨著商品交換的發展,信用關系出現并且快速發展,滲透到人們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人們便產生了對這一關系固定化和規范化的要求,即通過信用制度來規范和安排信用關系。可見,信用制度作為一種交易規則是商品經濟長期發展的結果。
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執行能夠規范和約束經濟主體的交易行為,便于交易主體間的信息傳遞,從而有利于穩定的市場秩序的形成,實現信用環境的優化。信用制度作為經濟主體間交往行為的規則和制度,不僅僅是道德規范的選擇,也是一種利益的必然選擇。
信用制度約束人們信守諾言、履行約定,在獲取一定利益的同時,出讓相應的利益或履行一定的責任和義務,實現利益的互置。信用制度就是對這種利益關系規范,并在此基礎上形成的一系列規則。
我國改革開放至今經濟迅速發展,經濟活動已經是我們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經濟上的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影響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這使得我們必須尋找一種有效的法律制度來規范經濟活動
通過信用法律制度的研究不難發現信用法律制度對經濟活動的約束之所以有效是因為它是一種即可以約束近期利益又能約束遠期利益的先進的管理制度。可以設想,信用法律制度一旦實施就會對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的健康發展起到立竿見影的作用。
一、我國為什么需要建立信用法律制度
我國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經濟建設不斷發展,國家經濟市場化程度進一步提高,經濟活動已經無時無處不在。但是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有關經濟方面的種種問題也隨之而來,其嚴重制約和影響了中國經濟的健康發展。這里針對法律與經濟上的一些問題作一些探討。我國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國策使我國經濟飛速發展,在經濟迅速發展的同時,制定的很多法律和制度滯后與經濟的發展,法律上難以解決的問題日益突出。法律制度上的落后和欠缺嚴重影響了經濟的正常發展。經濟如何才能快速健康的發展?要想使經濟快速健康的發展就需要有良好的經濟環境和次序,要想建立良好的經濟環境和次序最終是要依靠法律制度和法規來實現的。為什么我國經濟類案件會不斷增多,一個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現階段中國還沒有一個可以約束人們利益的法律制度。在廣度上,我們的定義犯罪面太小,和國外差距較大。在深度上,以罰代刑,治標不治本的處罰,為犯罪分子再次違法犯罪提供了條件。這說明現行的一些法律已經不能有效地約束人們的行為了。我們要找出的一種經濟法律制度必須不但能約束人們近期經濟利益的而且也能約束人們在未來的經濟利益,使人們因為考慮到遠期的利益而放棄違法犯罪。這種法律制度在經濟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已經初步完善,它已經成為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經濟發展必不可少的法律制度,這種制度就是信用法律制度。我國也在一些地區制定了這一類法規,例如深圳實施的《深圳市個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評級管理辦法》,這些法規對地方上的經濟穩定和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我國近年來經濟高速發展,經濟詐騙、經濟糾紛和有關信用問題的案件數不勝數,涉案金額巨大。中國加入WTO后在國際貿易中建立信用制度也是必不可少,因為在國際貿易中需要一種媒介來處使交易更加穩定安全。信用法律制度是可以長期充當這種媒介的有效制度。從我國總體情況來說:信用法律制度的缺乏,已經成為制約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要原因,并進而阻礙中國經濟全面融入國際經濟的進程,影響了中國在國際上的競爭能力; 從企業利益考慮缺乏信用法律制度,信用法律制度的缺乏增加了商業風險,提高了企業經營成本;從個人角度來說缺乏信用法律制度,會增加個人經濟上不必要的損失,個人也享受不到信用制度法律制度為之帶來的各種利益。
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分期付款業務等各種同信用相關的經濟出現,也是中國要建立信用法律制度的又一個重要原因。對于經濟活動需要一種制度,這種制度應該是能約束活動者的近期和未來利益的,因為這種制度能為之帶來近期和未來利益從而使其遵循與這種制度,信用法律制度正是一種即可以約束近期利益又能約束未來利益的一種先進的制度。我國把國策放到以經濟發展為中心,那么建立信用法律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刻不容緩的。
二、我國信用制度的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在較長時期內實行與高度集中的產品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信用制度,其主要特征為:
①信用形式單一,幾乎只有銀行信用一種形式,商業信用、國家信用和消費信用都未能得到合理的發展;
②信用工具簡單化,只有紙幣、支票等少數信用工具,由于沒有金融市場,其流通也受到限制;
③信用機構單一化,只有信貸發行合一的國家銀行和少數專業銀行;
④信用資金實行統存統貸、統收統支的供給制;
⑤在管理體制上,強調一切信用集中于銀行,管理手段單一化、行政化。
1979年以后,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展開,一種以國家銀行和銀行信用為主體的多種信用機構、多種信用形式并存,體現國家宏觀調控與市場運行機制相結合的新的信用制度正在形成。其主要特點是:
①信用制度具有商品性和計劃性雙重性質,由此決定在堅持銀行信用主導地位的同時,允許并鼓勵發展商業信用國家信用、消費信用租賃信用和民間信用等靈活多樣的信用形式;
②信用機構專業化多層次發展,形成各種專業銀行和專門信用機構并存的信用體系;
③信用工具多樣化,并在逐步建立金融市場的基礎上進入流通;
④建立中央銀行體制,實行直接與間接調控相結合的中央和省(市)兩級調控的信用管理體制,并逐步運用經濟手段和信用杠桿管理信用活動;
⑤信貸資金的管理逐步朝著借貸制"方向轉化。
三、國外經驗
在國外,社會信用制度及管理體系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征信數據及評估,法律和法規的確立和健全,政府和專業協會的監督和管理,教育和研究。信用管理行業分為以產品為主和以服務為主兩大分支。
1、征信數據及評估。征信數據的采集及評估(企業資信調查及評估,消費者信用調查及評估,資產信用調查及評估)是信用制度建立的核心。具體操作在國外主要有政府主導和民營市場化運作兩種形式。其中歐洲部分國家(如法國),亞洲部分國家(如印度)和拉丁美洲部分國家(如墨西哥)是由政府主導推動的,而在世界上信用制度最發達和完善的美國則主要由民營市場化運作。由于經濟效益和服務質量的要求,目前國際上普遍的趨勢是征信由政府主導逐漸向市場化運作轉化。征信的核心產品主要是信用報告和相應的評級(分)評估。
世界各國信用信息系統和信用局的建立自1990年以來呈現出迅猛增長的勢頭。據世界銀行的研究表明,10年以來,世界各國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和信用局的總數達到66個。建立民營信用信息系統和信用局的國家總數達36個,相應建立的從事信用信息系統和信用局業務的私人公司達52個。其中以拉丁美洲發展速度最快,占了增長總數的接近一半。
資信評級無疑是征信核心產品的核心。它分為資本、工商企業及消費者個人三大類。世界上最著名的工商企業和資本市場(債券)評級機構分別是美國的穆迪(Moody's,Investment Services Inc.)和標準普爾(Standard & Poor's)。它們也能對金融機構和國家風險進行評級。對中小企業的評級主要是根據企業法人和高級管理層的信用狀況、相應的財務報表的信用分析,和對趨勢、領導管理以及市場前景的調查。對上市公司和大企業,則側重于對公司市場(股票)價值及其波動、財務報表、領導管理、市場前景和趨勢的分析。對債券的評級更復雜些,但數據相對更齊全。鄧百氏也提供企業的信用評估及風險指數。各主要消費者信用局根據收集的消費者信用記錄,如品行、還債能力、資金、客觀環境、抵押擔保等(具體反映在付款記錄、收入、債務與開銷、就業、居住、婚姻狀況、年齡和抵押等上)直接提供對個人的信用評分評級。同時也提供信用評級專業公司(如美國的Fair Issac公司)的評級結果。一個值得注意的趨勢是個人信用局也越來越多地涉入中小企業的資信調查和評級評估業務。
社會信用體系的進一步發展階段是銀行和金融界,乃至整個社會的各企業的客戶關系管理體系建立和健全,增強企業自身競爭力,提高效益的階段。根據客戶信息建立信用評級系統是國外金融,消費及服務性行業最近的熱點。銀行及服務業可根據客戶信息建立客戶關系管理體系。其特點是能根據過去客戶們的借貸、消費、欠款、還款及交易信息發現規律,從而預測個體或某個客戶群體的行為、動態、走向以及可能的利潤額和風險度,據此作相應的商務借貸決策。這樣不僅能作風險評估,節省巨額費用,而且可用于市場潛力的開發與挖掘,為銀行或企業創造高利潤,產生最佳經濟效益。更重要的是建立起長期的客戶關系管理,充分深入了解具體到每個客戶層次的心理和行為,做到根據客戶的需求為其提供最佳服務。
評級評分系統在信用局的作用是為金融業、消費集團以及服務性行業提供一種對客戶的風險或市場利潤潛力的標志(通過打分的形式實現)。信用局的評分具有普遍性和權威性。評分的出現大大地提高了商務決策的速度和準確性,為企業和客戶提供了簡捷、量化的重要信息。在企業本身的客戶信息收集不完全或無能力建立自身的客戶關系管理體系的情況下,信用局的評分可直接被企業用來作為商務決策的量化基礎。在企業對客戶的信息收集完全(對特定的客戶群)且有能力建立自身的客戶關系管理體系的情況下,信用局的普適評分常作為企業對自身客戶評分評估系統中的一個重要的指標量出現。一般來講,信用局的評分是作為一種有用的信息和建議提供給企業的,最終的商務決策需由企業根據自身綜合考慮作出。
2、法律法規的確立和健全。法律法規的確立和健全(金融有關立法,非金融有關立法,失信懲罰機制)是社會信用制度及管理體系建立和實施的保障。世界各征信國家和政府對之都高度重視。信用法律環境的確立能夠使政府和信用管理專業公司的征信數據的收集做到快速、真實、完整、連續、合法、公開取得;能夠限制消費者個人數據的使用范圍和限制數據自由傳播,從而合法地傳播和經營經過處理的數據;同時保護消費者的隱私權和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使與消費者個人進行信用交易的金融機構和賒銷商取得授信的依據。
在信用管理方面法律最健全的是美國,相關法律約有17項。其中約3/5是消費者保護法律,由美國政府的聯邦交易委員會(PTC)負責主要執法和權威解釋。而另外2/5屬于規范金融機構向市場投放信用類的法律,由聯邦儲備委員會(FRC)負責主要執法和權威解釋。這些法律以《公平信用報告法》(規定消費者個人對資信報告的權利并規范了資信調查機構對信用報告的傳播)、《平等信用機會法》(不得因種族、宗教信仰、年齡、性別等因素作出歧視性授信決定)、《公平債務催收作業法》(規范追賬機構對非工商企業的自然債務人的追賬實踐),《誠實租借法》(一切信用交易條款都必須向消費者公開,使其充分了解內容和效果,并可與其它信用條款比較)、《公平結賬法》(保護消費者,反對信用卡公司和其它任何開放終端信用交易的授信方在事前提供給消費者以不精確的解釋和不公平的信用條款)和與銀行有關的《信用卡發行法》(禁止信用卡機構不經本人許可即發卡以及規定了信用卡盜失所產生損失的最多負擔即50美元)、《電子資金轉賬法》(對通過電子轉賬的收據、通知、定期對賬、公開信息等的要求,給受款人進行安全保障,并包括懲罰條例)最為著名。對穩定美國經濟,保護消費者隱私權,規范信用交易秩序,明確懲罰機制和解決一些特殊的社會問題,起到了相應作用。為了體現市場公平競爭原則,美國沒有設立保護企業法人的法律。
其它國家如德國、英國也非常注重信用管理相關的立法。其中德國的《通用商業總則》、《個人數據保護法》,歐盟的《歐盟數據保護綱領》以及英國的《消費信貸法》較為著名。在亞洲,日本的《分期付款銷售法》,臺灣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細則也已出臺。
3、政府和專業協會的監督和管理。政府和專業協會的監督和管理作用由政府相關部門、民間團體、協會和專業機構、國際標準化機構來實現。它們對信用管理的基本作用主要體現在體系建設和立法上:促進信用管理相關立法的出臺及相應細則不斷的完善;監督信用管理行業,使其合理合法地利用征信數據和傳播數據。征信發達國家(如美國和德國)的重點往往放在法律的細化上。在這些國家,因信用管理公司基本上私有,造成征信市場完全商業化,政府部門在社會信用管理體系的具體運轉上所起的作用有限。而征信欠發達國家(如印度和韓國)則更注重數據源及基本框架的建立。在這種條件下,信用管理公司私有化程度往往較低。政府對具體運作介入的程度通常較深,影響也較大。
美國政府的最大作用在于對信用管理相關法律的監督和執法。如前所述,其中聯邦貿易委員會主要負責與非銀行有關的信用法律監督、解釋和執法,而聯邦儲備委員會和財政部貨幣監管局(OCC)則負責與銀行有關的信用法律監督、解釋和執法。銀行系統監督機構主要任務在于商業銀行的授信相關業務,而非銀行系統監督機構主要任務在于對征信和商賬追收業者的規范。除法律外,美國政府還出臺了一些信用管理規則,如統一消費者信用準則(UCCC)和統一商業準則(UCC)。歐洲的情況和美國類似,所不同的是歐洲法律賦予政府的數據開放強制權,而在美國即使有信用管理法律的規定,個人和企業仍具有選擇權。在征信欠發達國家,政府的作用體現在強制和協調征信數據的建立和開放(常常先從央行做起),發展信用管理行業以及推動立法,培育信用管理行業的市場競爭機制。由于信用交易主要依據金融機構的信貸支持,商業銀行承擔的信用風險最大,對征信通常認識最深刻,同時也是個人和企業相關的征信數據的最重要來源。而央行以其在商業銀行中的權威性,常常在不發達國家成為社會信用管理體系的最初推動者,強制商業銀行征信數據的開放和促進立法。
信用管理民間機構是社會信用制度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專業的民間行業組織和機構通常以信用管理協會、追賬協會、信用聯盟等形式存在。其作用主要在于加強從業人員的交流,舉辦會議,在國會和政府為行業爭取權益,協助立法,提供專業教育和培訓,頒發從業執照,出版專業書籍和雜志,籌集資金和扶持研究項目,促進建立國家標準和行業規則,倡導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標準。國際著名的信用管理協會包括美國收賬協會(American Collection Association, Inc),國際信用協會(International Credit Association,后并入美國收賬協會)等。
4、信用管理教育和研究。要使信用社會概念深入人心,信用制度有效實施,教育普及、研究和培訓(大學常規教育、員工在職培訓、信用管理研發)必不可少。信用發達的國家都高度重視信用管理的教育。教育先行非常重要。信用管理專業教育是信用管理人力資源的基礎,信用管理行業的工作崗位分布于各個企業的信用管理部門、資信調查、信用評級、市場調查、統計模型、數據庫、信息檢索、信用管理咨詢、信用管理教學、信用管理法律咨詢、信用保險服務、保理服務、專業軟件開發、財產評估等技術或技術服務崗位,以及信息產品生產、銷售、客戶服務、企業的客戶關系管理、市場開發、風險控制、商賬追收、現場調查的制造和服務性崗位。發展信用管理專業正規教育的主要目標不僅是適應就業市場需要,培養和造就信用管理專業人才,還要為各級別信用管理經理人員的從業執照考試提供專業基礎培訓,以規范商業市場上的信用管理人力資源的受培訓水平,推動信用管理專業有關的研究和發展。
四、我國的信用法律制度建立
㈠、我國建立信用法律制度的條件
我國早在改革開放初期就早已經具備建立國家信用法律制度的基本條件,隨著社會的進步更多有利條件的出現更能促使其迅速發展。
早在一百多年前,美國的第一家民營的信證局成立最初時是用紙、卡等各種原始統計方法,費時費力,但其在工作效率很低的情況下仍然能順利開展工作。而一百年后隨著計算機技術的成熟和計算機網絡的普及,大型計算機的出現使得信息處理達到兆億,信息儲存更是海量,這使我們處理海量的信息更加便于儲存和查詢。在國家信用法律制度的施行時,從中央到地方需要高度的微機化網絡化,我國也已經具備這種條件。中國現階段實行的IC卡身份證更方便了信用信息的儲存和查詢,中國公安系統的身份證和駕駛執照全國查詢系統,已經給信用法律制度的微機化網絡化作了示范和鋪墊作用。
從國內經濟發展的形勢來說,早就需要信用法律制度來規范;從國際經濟形勢全球化的發展來看,我國入世之后國際貿易活動需要一種國際上通用的能保證其安全交易的制度,信用法律制度就是一種能保證其安全交易的一種制度;近年來公民、企業、政府對信用意識不斷提高,逐漸認識到建立信用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㈡、建立信用法律制度應注意的問題和解決辦法
在我國經濟發達地區建立與信用有關的法規是在長期的經濟活動實踐后建立起來的,這種方法在一定階段和一定程度上是有利的,即可以幫助我們積累信用立法經驗,又能降低信用建設立法的成本,大幅度提高信用法律制度的效率。但先實踐在立法的方法會造成信用法律制度的無序,最終帶來信用法律制度建設的諸多不良后果。我國經濟發達地區的先實踐后立法模式確實帶來了不少不良后果。在現代法治社會,法律是一切社會行為的前提和基礎,所以現代法治國家通行的行為模式都是先立法后實踐,而不是先實踐后立法。中國的市場經濟同發達國家市場經濟的作用基本相同,世界上許多發達資本主義經濟國家都已建立起成套的社會信用法律體系,我國應該借鑒這些國家的立法經驗與立法成果,盡快制定實施適合我國國情的信用法律制度體系,以填補我國信用法律制度的空白。中國以往的立法也大多是先立法后實踐,所以中國在制定全國范圍內實行的信用法律制度應該先立法后實踐。
近年幾年,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出現的重大信用危機為我國信用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很好的反面教材,這使我國建立信用法律制度杜絕再犯此類錯誤。造成其信用危機的原因就是信用管理機構為了經濟上的利益與企業結成共同體,私營信用評級機構為了經濟利益沒有深入研究調查被評級公司提供的各種數據資料,法律只對事前和事后作出調整沒有對事件過程起到監督作用,法律對失信者的懲罰力度不足以抵消對利益的誘惑。針對管理機構和信用評級機構的問題,我們要堅持信用管理機構和信用評級機構列入國家行政或是事業單位,相關工作人員都應該享受國家公務員待遇,創立機構的資金也必須是國家出資,這樣可以從根本上解決管理機構和信用評級機構為了追求經濟利益而產生的問題;針對法律只能對事前和事后作調整而不能事件過程起到監督作用,我們的應該建立可以監督經濟活動的制度和機構,從而能更好的對經濟活動進行事前、過程、事后進行監督和約束;針對信用法律制度的懲罰力度不足以抵消對利益的誘惑,我國建立的信用法律制度不但要有行政處罰還要進行刑事處罰,杜絕以罰代刑。
(三)、我國信用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和原則
在這對我國信用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作個探討。一切法律制度的出臺都有它的立法宗旨和原則。信用法律制度屬于經濟法,其任務是促使經濟健康發展,維護經濟活動中各關系的利益,預防經濟活動中的違法犯罪,打擊經濟活動中的違法犯罪,總的來說信用法律制度的宗旨就是維護經濟次序的健康發展。對于信用法律的原則出發點就是維護經濟次序,從這一點出發就要求信用法律要維護經濟活動中各種關系利益的平衡,要維護經濟活動中權利義務的平衡,從而促使經濟健康發展。
我國的信用法律制度原則應該緊密圍繞著保護弱勢群體原則,經濟關系平等原則,權利義務相當原則,嚴懲信用犯罪原則。
信用法律制度的內容要以立法宗旨為中心,原則為綱要來制定,不能偏離中心和綱要,一旦信用法律制度的制定偏離了中心和綱要就會失去了它維護經濟次序的作用。
(四)、現階段我國信用法律制度應寫入的內容
信用報告是信用法律制度內容中的最重要環節,它是信用機關收集整理的經濟體的信用信息,它是出具信用證的依據,也是經濟體信用最直觀的反映。信用法律制度的內容應該對信用報告制定嚴格的規范。信用報告如果出現問題將影響整個信用法律制度,這就要求信用機構必須謹慎、完整、準確、專業化的出具信用報告。信用法律制度的內容要有能充分保證信用報告機構儲存的信息完整、準確,更好的使經濟體享受到應有的權利,信用報告機構采取合法合理的程序確保消費者信用報告公正、準確并能夠及時糾正其中的錯誤的條款。債權人或其他機關請求寫入負面或是有罪記錄的一定要制定細致的法律條文來限制和規范。信用機構必須向權利人公開信用記錄,權力人對信用檔案提出異議的信用機構必須進行免費查詢和復查,發現問題的一定及時修改和及時公布修改結果。負面和定罪記錄保留的年限和消除的辦法一定要寫入法律。信用報告的復查、修改和申訴規定要使其更能方便權利和義務人。
對于信用法律制度來說信用信息的征集也是十分重要的環節。我國在征信過程中主要的問題是有可能侵犯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傳統道德的約束、信息廣泛散亂,針對這些問題信用機關對信息的征集應該考慮到應該收集中什么信息,怎樣收集,在收集的信息如何篩選信息。這些問題都應該通過法定化解決。在信用征集過程中哪些信息是必須上報信用機構的,哪些是可報可不報的,有關信息收集的方法和渠道,上述這些問題只有征信的法定化規范化才能使之得到解決。
中國近年來假冒偽劣商品、有毒有害食品、強迫交易、強迫接受服務等違法犯罪問題相當嚴重的情況,我們可以看出事后處理的消費者保護法等其它法律法規已經不能很好的保護消費者的弱勢地位。針對我國消費者的弱勢地位,信用法律制度的制定要對經濟活動的事前、事中、事后有效地監控,應該傾向與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同時對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予以有效管理,作到消費者和經營者的權利義務平衡,只有這樣才能解決消費者同經營者之間的矛盾。近今年中國的行政事業機關在同企業、自然人的經濟活動中利用職能推卸、逃避自己應盡的義務,其中主要的問題就是行政事業單位拖欠債務的問題。針對這種情況信用法律制度的內容應該強調行政事業機關同企業、自然人之間經濟活動除了為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的某些目標的,應該履行其應盡的義務,這樣才能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對于行政事業單位在經濟活動中也應該將其視為經濟體,在信用法律制度中同企業、個人的地位相當。中小企業和自然人同大企業之間的經濟活動信用法律制度制定的內容應該傾向于保護弱者。關于債權人、債務人方面的規定。針對最近社會上出現債權人用不合法手段催收債務,信用法律制度必須要制定有關規定禁止收債人使用威脅或者暴力手段。對于債務人逃避債務的,信用法律制度也應規定債務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逃避債務,而是應該盡到自己應盡的義務。如果債權人或是債務人沒有履行自己的義務的也必須進行懲罰,債權人或是債務人能很好的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者應該獎勵。
中國不但是個多民族的國家而且各個少數民族大多分布在邊疆貧困地區,加上中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導致南方北方差距、沿海同內地差距、貧富差距繼續擴大。這就使得有些經濟體不能很好的享受權力,信用法律制度應該保護這些經濟體的利益,要不歧視不發達地區的經濟體,就需要做到各個經濟體在信用法律制度上的地位平等。所以在立法上要明確強調經濟體的地位平等地位。
信用法律制度應寫入對個人和企業的財產進行登記的條文。個人財產登記有利于國家廉政建設和稅收工作,便于配合婚姻法中關于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的劃分問題,便于債權人能更好的實現其權力等,便于其它經濟體了解其經濟情況。企業財產登記有利于國家稅收,可以遏制企業逃避債務惡意破產,便于制止境外犯罪分子利用國內企業洗錢。
信用破產制度和信用修復制度也必須寫入我國的信用法律制度中。信用破產制度就是指經濟體多次或惡意不履行其債務或義務而被信用機構定為沒有任何信用度的制度。信用修復制度就是失信經濟體通過債務的償還或是履行其應盡的義務,經過信用機關的考核和評價,恢復其信用度的規定。這兩種制度前者可以起到淘汰作用,后者可以起到救濟作用。
對于查詢信息報告和信用等級,為了使信用法律制度在經濟建設中無限制的發揮作用應該做的自始至終免費。為了貫徹免費查詢制度,避免各級信用機關利用職權變相收費,我國信用法律制度要寫入查詢免費的條款。對于外國經濟體查詢我國經濟體信息報告和信用等級的,也必須做到免費查詢,這樣才能更有效的發揮信用法律制度的作用。
信用法律制度是為了維護經濟次序而建立的,一旦其出現問題必然會引起重大的信用危機,資本主義近年來的重大信用危機損失都在幾百億美元以上,這使我們認識到了信用法律制度如果出現問題會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為了避免信用危機,信用法律制度必須做到,對于犯罪分子制作假的信用報告和信息的一定要嚴懲;對于盜用他人身份進行欺詐的一定要嚴懲;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作虛假的信用報告和信用證的一定要嚴懲不待。對以上三類犯罪應當寫入刑罰以遏制不法分子破壞信用法律制度。對于一般的違反信用法律規定的,應視其情節給予警告、降級、公告、罰款、罰金等處罰。
(五)、相關部門的建立
對于信用法律制度的建立主要包括確立主管部門、確立監管部門、建立機構、制定信用法律制度。
確立主管部門。國家使用信用法律制度來管理約束經濟,處理的各種信息、案件繁多,涉及到政府的多個部門,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各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公安、檢察、審判機關和其他機關等。其牽扯部門太多,為了方便處理各種問題,不使各個機關部門之間扯皮就一定要建立專門負責各級信用管理的機構。
確立監督部門。因為信用管理機構是專業化的機構對其監管也就必須需要專門化的機構來監管,這可以預防信用機構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不便查明原因。
機構的建立。信用管理機構和監督機構的建立,國家在中央設立國家信用管理機構,負責全國的信用管理工作。各省級、市級政府建立相應的機構負責國家各級的信用的管理工作,縣級③以下不設立信用管理機構。信用監督機構在中央設立巡查全國的國家信用審查監督機構,省級④以上設立固定的信用審查監督機構。信用管理機構是專業性比較強的機構,沒有大量專業化的人員不能保證其正常有效的工作所以可以只在縣級設立辦事機構便于征信和信用查詢。信用監督部門更需要專業化人員,只須在省級以上設立部門,以便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和能更好的開展工作。
(六)、信用法律制度的建立和未來的發展
在建立機構的同時信用法律制度也應該隨之制定。對于我國信用法律制度的建立應該征求國內外法學專家的意見,召開聽證會聽取個人、企業的意見,對比國外先進的信用法律制度,力爭制定全面、先進適合中國經濟發展的信用法律制度。最為適當的方法是在中央可常設一個專門研究信用法律制度的部門,以便信用法律制度深層次的研究和及時更新。
中國未來建立的信用法律制度應該是具有先進性和開放性的制度。在中國未來建立信用法律制度后,在其對經濟活動的規范下,我國的經濟自然會向著健康、穩定、高速化發展。作為有中國特色的信用法律制度在未來應把其內容擴大加入社會發展所需要的內容以適應社會發展。在未來社會里我國有可能把個人道德水平、健康狀況、心理狀況等寫入信用報告以便于國家對其管理,也便于其它經濟體能更深入的對其了解。對企業可能會記錄安全指數、待遇指數、環境指數、文化指數等便于對其深層次的了解。
(七)、信用法律制度的使用
我國一些銀行和地區已經對企業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等級進行確認,施行后效果很好,其為建立國家信用法律制度提供了借鑒。但是這些都是在局部上的應用,沒有發揮其全局上的作用。我國的信用法律制度應該在全國范圍內使用。在國家信用法律制度使用上一個十分重要的內容就是確認經濟體的信用等級。這種確認不是對某一類法人和自然人的確認,而是對所有的從事經濟活動的經濟體信用等級的確認。針對中國現階段經濟情況必須強制所有從事經濟活動的法人和自然人進行信用等級確認。對于行政事業單位在其非職權的經濟活動中也應該對其進行信用評級,這是經濟活動的廣泛性和經濟關系平等原則所決定的。
信用等級的劃分,對于我國應該采用國際上通行的"四等十級制"評級等級,這樣有利于國際貿易,具體等級分為:AAA,AA,A,BBB,BB,B,CCC,CC,C,D⑤。信用等級證件號碼實行一號終生制。企業信用等級證件號碼應予工商局卻定的法人號碼相同,行政事業單位的信用等級證件號碼由發證機關編寫,自然人證件號碼與身份證號碼相同,以便方便管理和查詢。
信用機關確認信用信息時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報告其經濟活動史,國家信用管理部門要予以調查、核實后再確認信用等級,如信息不足以確立其信用等級可出具與其有關的經濟信息報告。確定全國公布警告的對象,凡涉及到經濟詐騙犯罪,原公司、企業嚴重虧損,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巨額貸款無法歸還經濟體,國家發公告或是在信用管理機構的網站上公布。
國家各級信用管理部門,在法人和自然人要求其出具信用等級證件時必須出具信用等級證件,如無等級記錄的可給予其經濟信息報告或是暫無不良記錄報告。信用法律的適用范圍應該確立為所有參與經濟活動的經濟體。信用證件和信用報告的使用可以由持證人出示或是到信用機構查詢,為了方便查詢信用機構應該提供電話、網絡查詢。對于信用機構在發放信用證和經濟信息報告中出現的問題都應該由信用監督機構進行審查。
信用監督機構每年還要對信用證和經濟信息報告進行年審,以保證信用證和經濟信息報告真實有效,預防信用機構工作可能出現的漏洞。信用機構和信用監督機構要認真的做好管理工作,依照信用法律制度賦予的職權來進行工作,對于法律無明文規定的影響經濟體利益的職權行為應堅決予以禁止。
五、結尾
經濟的繁榮對我國信用法律制度健全的呼聲愈來愈強烈,健全的信用制度符合我們的全民的利益,適應當前全球化的經濟趨勢,符合經濟發展規律,會促進經濟更有序更有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