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阜寧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故意毀壞財物案,一審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01172416時許,被告人王某因感情糾纏與“情夫”陳某發生爭吵纏打,被告人王某先后將陳某的奔馳轎車兩側后視鏡扳壞,并持一只反光鏡外殼對轎車進行打砸,致轎車多處部位損壞。經鑒定,奔馳轎車修復總價格為人民幣33306元。案發后,被告人王某賠償了陳某車輛損失人民幣34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故意損壞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另被告人王某賠償了被害人的相關經濟損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