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殘男女牽手實不易 感情未破離婚需慎行
作者:潘振飛 發布時間:2012-01-10 瀏覽次數:453
丈夫與妻子均系殘疾人,雙方相愛并結婚,因生活瑣事妻子雙方發生爭執,妻子便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系肢體二級殘,丈夫系三級殘,雙方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并于2000年3月30日登記結婚,次年婚生一男孩。雙方雖為殘疾人,但婚后清貧的生活尚算幸福,近年來,雙方因家庭生活瑣事,殘疾夫妻發生矛盾,妻子遂訴至法院,要求與丈夫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關系,且生有一子,雙方理應互敬互愛,本院對原、被告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夫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進行了綜合分析后,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雙方系殘疾人,能組合一個家庭實屬不易,且有一未成人子女需要撫養,望雙方互諒互讓,珍惜夫妻感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駁回原告姚某要求與被告張某離婚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