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謝法院的范蒞、曹劍華等執行法官們不遠千里,數次趕赴廣東、深圳、杭州等地為我公司執行。218日,執行申請人浙江省桐廬縣宏華能源有限公司在南通市港閘區法院領取了500余萬元執行款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培銀激動地說。

 

200912月,桐廬縣宏華能源公司與廣東匯昌公司簽訂一份煤炭買賣合同,約定由匯昌公司向宏華能源公司出售動力煤炭,宏華能源預先支付貨款500萬元,丁某、張某為匯昌公司提供擔保。因廣東匯昌公司未能按約定交付煤炭,宏華能源公司遂追索500萬元預付款,后廣東匯昌公司陸續退還宏華能源公司140.2萬元。

 

在余款多次追索無果后,宏華能源公司遂向合同簽訂地法院、南通市港閘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廣東匯昌公司、保證人張某、丁某連帶歸還欠款本金、利息及經濟損失合計500余萬元。因廣東匯昌公司不具備煤炭經營資格,201110月,港閘區法院判決宏華能源公司與廣東匯昌公司的煤炭買賣合同無效,廣東匯昌公司返還宏華能源公司本金、利息共計400余萬元,張某、丁某對廣東匯昌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判決生效后,義務人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宏華能源公司遂向港閘區法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立即給付本金、利息及遲延履行金等費用。

 

受理該案后,執行法官于20123月前往廣州執行,查詢、凍結、扣劃了被執行人銀行存款,執行了數萬元執行款。

 

2012717日,執行法官前往浙江杭州市,找到另一被執行人張某,但張某拒不履行,法院決定對張某拘留14日。2012913日,執行法官再次前往深圳對廣東匯昌公司現金會計就公司資金帳外往來情況,進行執行談話,并執行部分帳外轉出資金。法院雖窮盡上述執行手段,但離全額執行到位還有很大的差距。

 

2013年春節臨近,該院結合多方調查了解的情況,發現被執行人存在故意規避執行的情況,決定對被執行人采取進一步強制措施。被執行人迫于壓力,主動請求法院約雙方就案件執行進行協商。2013129日,執行法官前往杭州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被執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請執行人賠償款本金、利息及遲延履行金500余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