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司法誠信建設 促進調解程序健康發展
作者:張寬明 發布時間:2013-02-21 瀏覽次數:443
“調判結合”,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方式,各地在重視調解工作時,必須堅決杜絕形而上學的強調調解率的問題發生,要從實際案情出發去選擇調解,去選擇判決,對二者決不可厚此薄彼,要時刻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的原則。雖然民事訴訟制度中設置調解制度,但是片面追求調解,甚至強壓調解,違反了自愿合法的基本原則。壓出來、拖出來、逼出來的調解,違背審判規律,有損司法公信。
黨的十八大報告從黨和國家工作全局的戰略高度,明確提出要加強司法誠信建設。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首要的是公平、公正地辦好每一起案件。今天本報推介南京中級法院在民商二審程序試行“調判適度分離”模式:人員分開、權力分離、案件分流、程序分階。
“調判適度分離”模式,有益于訴訟中的調解程序健康發展。自愿、合法,是調解制度的基本原則,也是這一制度的核心。在調審合一制度模式下,由于法官既是調解者,又是裁判者,雙重身份使得法官較訴訟外的調解者更容易獲得調解成功,這種調解的權威直接來自于法官手中的判決權,當事人自愿原則很難得到真正貫徹,并且容易導致強制調解。調審合一中的主審法官在判案困難的情況下,由于調解協議的內容只要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即可,容易誘發違背當事人意愿的強制調解。對于訴訟調解制度而言,如果最起碼的自愿和合法原則不能得到貫徹,也就喪失了這一制度的基礎。從這個意義上,改革和完善民事調解制度,確立“調判適度分離”制度是大有益處的。
“調判適度分離”模式,有益于更好地維護司法公正。法官必須中立,但在調解中,法官往往需要主動地做一方工作,容易形成某種關于調解協議的預斷,而一旦調解不成,這種預斷會對法官以后的判決產生比較大的影響。調審合一,使法官角色定位容易出現偏差。有些當事人雖然不愿意調解,但由于害怕不調解后在其后的判決中給法官留下不好的印象,從而違心達成調解協議。這使得自愿原則很難得到真正的貫徹。“調判適度分離”后,法官職能分工進一步具體化。作為調解者的法官不是主持審判的法官,因主審法官不再對案件進行調解(除在審理中雙方請求調解),審判可以按照規范化的程序進行,也就不會出現因為審理案件的法官主持過調解而影響程序公正的情況。
“調判適度分離”模式,有益于保障當事人訴權的實現。要讓當事人在行使訴訟權利的時候,沒有心理壓力。在調審合一制度模式下,當事人由于不敢違背法官的調解意愿,往往不敢充分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訴權被弱化。甚至可能產生這樣一種情況:調解結果不是當事人雙方的協商和妥協,而是法官對雙方利益權衡后的意志的實現,以致帶來調解率虛高,自覺履行的較少。實行“調判適度分離”,在整個調解過程中,法官要確保各方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要確保調解方案的提出、修改和確定都是當事人意思的體現,要確保協議過程都是在雙方合意中運行,要確保調解方案能夠如期履行。
加強司法誠信建設, 繼續推進改革是黨的十八大確定的未來發展的總基調,司法改革是全面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熱誠期待各地的新探索、新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