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院試點“調判適度分離”模式
作者:張寬明 鄒小戈 發布時間:2013-02-21 瀏覽次數:511
“在民商案件二審程序中,把調解與判決適度分離,防止久調不決、以拖壓調,避免以判壓調、強迫調解,確保自愿合法的調解原則落在實處,確保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適當。”談到南京中級法院的這種創新之舉,省高級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周繼業日前在接受采訪時評價說:“這一改革,在全省13個中級法院中尚屬首創,在全國也不多見。”
“為什么要適度分離?”南京中院院長胡道才告訴記者:他們在大量調研基礎上發現,現行調審合一模式有諸多弊端,容易造成“以判壓調”、“以拖壓調”、“強制調解”的現象。如果案件不能調解,由同一合議庭徑行審判,承辦法官既是該案調解者,又是該案裁判者,難免在調解過程中形成某種預斷,難免因調解協議的愿望沒有滿足、做了大量調解工作未果而產生情緒化的報復性裁判,造成司法不公。去年7月,該院決定在民四、民二兩個業務庭先行試點,創建“調判適度分離”模式。
“怎樣適度分離?”南京中院民四庭庭長曹曉紅介紹了7個關節點,第一,專設調解合議庭。在立案庭領取當日所收上訴案卷,逐一登記后電腦分配給調解合議庭法官。第二,3天甄別期。調解法官通過閱卷,辨別出哪些案件是可能調解的;甄別后,將其認為不能調解的案件流轉調解合議庭其他法官再甄別。每個調解法官將其認為可調案件保留,進入案件審前調解程序。對一致認為不可調案件,即轉入審判合議庭。第三,尊重當事人自愿選擇。對可調案件,向當事人發放審前調解征詢意見表等,雙方均表示愿意審前調解的,進入正式調解階段。第四,嚴格調解期限。調解期限為20天(含3天甄別期),對20天內未調解成功的案件,必須轉審判合議庭。第五,實行批注制度。對于不能調案件,承辦法官批注原因,以便審判合議庭引起注意。第六,調解方式靈活多樣,多用電話短信溝通,多到現場調處,減少當事人奔波,不允許隔三差五通知當事人到法院談話。為防止“以判壓調”,調解法官須事先告知當事人,如調解不成,另行組成合議庭審判,確保當事人隨心而調,不帶任何壓力。第七,對于調解成功的案件,小額當即履行;大標的限期履行,調解法官須督促履行到位。
“適度分離效果如何?”據統計,去年7月以來,民四庭共收案307件,調解合議庭調解案件121件,所有調結案件自覺履行,無一申請執行,無一投訴。說起“適度分離”的好處,這里的當事人、法官、律師們無不津津樂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