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陵法院反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上升明顯應引起重視
作者:張濤 發布時間:2013-02-20 瀏覽次數:668
近年來,廣陵法院新城法庭受理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尤其以2012年增幅最為明顯,2010年審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12件,2011年審結14件,2012年則上升為23件。
一、原因分析
1、宏觀經濟層面:受世界經濟低迷等宏觀環境影響,市場供求關系、流動資金周轉等均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人們投資、交易、消費均持謹慎態度,承租人的經營收益相應就受到很大影響,從而影響到承租人對于租賃合同的全面履行。
2、合同約定層面:雙方當事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對于租賃期限、租金支付時間等關鍵條款約定不夠明晰,導致雙方對于合同條款的理解產生分歧,造成雙方在履行合同時做法不統一,在協調不成的情況下最終形成訴訟。
3、承租人層面: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是承租人被訴至法院的主要原因。承租人在簽訂房屋租賃協議時約定了較高的租金標準和違約金標準,但在實際經營過程中由于其經營方式等因素導致其經營收益遠低于其當初承租房屋時的心理預期,從而導致承租人不能按約支付租金或者不愿意按約支付租金,有的甚至干脆關門走人、不辭而別。
4、出租人層面:未經法定程序擅自終止合同,是出租人被訴至法院的主要原因。部分出租人因承租人未按時交納房租,即采取封門、斷電等手段阻止承租人正常經營,在承租人暫停營業的情況下即擅自將承租人的物品搬離,將房屋另租他人,獲取比過去更高的租金。
5、其他合同外的原因:有些租賃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遇到政府征地拆遷等事由,租賃合同客觀上無法繼續履行,出租人往往尋找各種理由起訴要求解除合同、遷讓房屋,其真正目的是為了獨占拆遷補償利益,而承租人不愿輕易退出,也是為了謀取自己的利益。
二、對策及建議
首先,要加強當事人的合同意識、誠信意識的教育和引導。在簽訂合同時即應按照法律規定,對于合同的主要條款約定清楚準確,避免產生歧異。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要遵循誠信原則,“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引導當事人雙方換位思考。
其次,要加強承租人的風險意識教育。對于經營活動所需的資金投入、經營規模、所經營項目的市場前景、經營收益等應進行充分的市場調研,對于經營的風險應有一定的心理準備并有相應的預案。
第三,對于起訴到法院的案件,應做到調判結合,維護合同的嚴肅性。尤其是對于故意違約、擅自終止合同等行為應嚴格執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該判決繼續履行合同的則堅決支持合同相對方繼續履行的訴求,避免出現違約人獲益、守約人吃虧的不正常現象。
第四,做好典型案件的宣傳報道工作。通過電視、網絡、報紙等新聞載體,對于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典型案例進行適度的宣傳報道,增強合同意識、法律意識,從源頭上控制此類案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