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訴訟法解釋的出臺,為未成年罪犯的管理和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鎮江開發區法院抓住這一契機,創新工作理念,堅持庭前法律教育、庭中悔罪教育、判后鼓勵幫教的三道工序,對失足少年進行“凈化”,讓浪子回頭,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庭前做好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律教育,利用提審、傳喚被告人及送達起訴書等機會,鼓勵他們主動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檢舉他人的犯罪事實,爭取自首或立功。如,近期審理的未成年被告人王某某尋釁滋事案,由于法官在庭前提審時對他進行了法制教育,第二天他便向管教人員交代了其曾經伙同他人參與一次在在新區沒某小區作案的犯罪事實。公安機關得到準確的線索后,抓獲了其他同案人,破獲了一宗懸而未結的案件,其本人被認定其有立功表現,得到寬大處理。

 

庭審中做好悔罪教育,敦促被告人主動交代罪行。該院利用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的調查和法庭舉證這個機會,與公訴人、法定代理人、律師等相互配合,努力提高教育成功的機會,達到預期的效果。

 

宣判后做好鼓勵幫教教育,幫助未成年被告人克服盲目樂觀與消極悲觀兩種情緒,明確告知回到社會的緩刑少年如不吸取教訓可能重蹈覆轍,而判實刑的未成年犯只要努力改造可獲得減刑,使他們明確今后的努力方向,做好投入改造或接受緩刑考驗后回歸社會的心理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