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買賣糾紛的特點及對策
作者:戴曉霞 發布時間:2013-02-19 瀏覽次數:902
近年來,儀征法院在審理中發現,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買賣引發的案件增多,2012年共受理286件,比去年同期增長72%,影響了社會的安定,應引起高度重視。
一、主要特點
1、惡意悔約多。主要表現為出賣方以宅基地轉讓行為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協議無效為由,要求返還房屋的案件較多。
2、時間跨度大。時間久,轉讓行為多發生在數年以前,轉讓合同均已經履行完畢,出賣方交付了宅基地,買受方已按合同約定支付轉讓款,有的已經在宅基地上建房居住多年。
3、多為未辦理過戶手續。房屋買賣一般未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買受方多以出賣方的名義辦理集體土地建房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
4、執行難。轉讓合同確認無效后,導致轉讓款的返還,但大多出賣方經濟狀況不是很好,有的甚至不具備履行能力,判決無效可能導致買受方的利益得不到保護。
二、原因分析
1、法律意識不強。在目前房地產市場持續升溫的情況下,交易雙方基于各自的利益需求而進行交易,防范風險意識淡薄,較少考慮交易風險和法律問題。
2、利益驅動。因征地拆遷帶來的收益使出讓方發現其原有房屋的巨大升值潛力,使其不惜自毀信譽,主動違約,從而參與利益分配。
3、行政監管不力。雖然國家對農村宅基地轉讓有嚴格的規定,但農村土地管理部門、村集體經濟組織對非法轉讓宅基地普遍存在監管不力的現狀,對存在的問題未能引起重視。
三、對策建議
1、完善有關的法律法規。為統一執法尺度,使農村房地產買賣行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關部門應當盡快出臺相關法律規范。
2、擴大普法教育面。加強對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國家政策的宣傳教育,使群眾充分認識到宅基地使用權與特定身份關系相關聯,農村宅基地不能自由流轉,非法轉讓宅基地是法律禁止的,進一步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
3、加大土地監管力度。有關行政機關要規范宅基地的審批程序,及時發現和制止非法轉讓宅基地的行為,以事前防范為主要手段,杜絕宅基地非法轉讓行為的蔓延。
4、審慎審理。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要全面考察訴爭房屋的交易歷史、權屬情況、登記公示信息,梳理相關利益關系,貫徹調解優先原則,充分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注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