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春節前收受工頭賄賂,負責基建的江蘇省國營臨海農場原農業服務中心副主任張祝賢,近日,被江蘇Yn+51V0K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一審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扣押在張祝賢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90000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張祝賢收受陳某人民幣5000元非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006年春節前的一天,被告人張祝賢為掛靠鹽城市天虹建筑工程總公司承建臨海農場辦公樓及相關工程裝修、改造的周某給予關照,在家中非法收受周某賄送的人民幣20000元。

 

2008年春節前的一天,周某為感謝并請被告人張祝賢在其承建的臨海農場建筑工程方面繼續給予關照,在被告人張祝賢家中向被告人張祝賢賄送人民幣10000元。

 

同年春節前的一天,被告人張祝賢為掛靠大豐市永利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筑承建臨海農場五分場防滲渠工程的呂某給予關照,在其岳母家非法收受呂某賄送的人民幣10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510月至20089月,被告人張祝賢在任江蘇省國營臨海農場農業服務中心副主任負責基建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收受周某、呂某、趙某等人賄賂計人民幣90000元。

 

另查明,200612月份的一天,陳某在承建臨海農場2大隊電站及渡槽工程中,因被告人張祝賢要求解決其及同事上工地用車提供汽油費用,收受陳某人民幣5000元。20073、4月份的一天,因陳某請求被告人張祝賢幫助尋找土源為其承建的臨海農場2大隊電站及渡槽工程培土,收受陳某人民幣5000元。

 

2011年春節前,被告人張祝賢獲悉周某、趙某因行賄被濱海縣人民檢察院調查,遂將其收受周某的人民幣50000元、呂某的人民幣20000元、陳某的人民幣15000元分別退還給了周某、呂某、陳某。2011621日,在檢察機關向被告人張祝賢調查取證趙某行賄一案過程中,被告人張祝賢主動交代了收受趙某及周某、呂某、陳某、姚某財物的事實,并退出了收受趙某、姚某計人民幣15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祝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