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十六年竟然未領結婚證,直到向法院起訴離婚,方得知兩人婚姻關系原來不成立,16年“夫妻”關系不被法律所承認。近日,宿豫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這樣一樁離婚糾紛案。

 

劉某與陳某經人介紹相識,19952月,兩人按照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并開始同居生活,于同年12月生育一子。然而,雙方在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16年期間,竟然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直到起訴之日,雙方均未感覺有什么不妥,認為他們理所當然是“夫妻”關系。

 

經法院釋明,兩人得知自199421日起,未領結婚證的同居關系不屬于事實婚姻關系,不受婚姻法保護。原告劉某遂向法院申請撤回離婚訴訟請求,同居關系由雙方自行解除,訴訟請求變更為同居關系析產、子女撫養權糾紛。

 

經法院多次調解,原、被告已無和好的可能,法院遂判令原、被告的非婚生子隨原告生活,被告按月給付撫育費200元,直到其獨立生活為止,原、被告在同居期間的10萬元錢債權各自享有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