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在養子成婚后發生矛盾,后經調解解除收養關系,后養父將自己的房產贈予給其外孫,養子知悉后強行占有房屋,拒絕遷讓,受贈人遂具狀訴訟,要求遷讓房屋。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沈某夫妻于1996930日取得商品房一套。196112月,沈某夫妻收養小春為養子,并將其撫養成人。1983年底,小春與劉某結婚后與沈某夫妻關系惡化。19878月經本院調解,沈某夫妻與小春解除收養關系。20054,小春夫妻入沈某所有的商品房至今。

 

另查明,周某系沈某的外孫,其于2006821日通過贈與及繼承取得了沈某夫妻所有的房屋的所有。并于20061115日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證書。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周某20061115日取得了爭議房屋的所有權證書,其對該房屋擁有合法的所有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兩被告至今仍居住在該房屋內,其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所有權。遂作出兩被告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遷讓出爭議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