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中國特色司法制度的重要內容,基層人民法庭在大半個世紀的風雨歷程中,為有效解決我國基層社會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獨特的作用。但伴隨著經濟、社會等各方面改革不斷深化,人民群眾的法治意識不斷增強,基層社會矛盾不斷涌現出新情況、新問題,基層人民法庭在做好涉訴群眾工作、創新社會管理方式上也面臨著更為艱巨的時代任務。

 

一、人民法庭案件鄉土特質與時代特征交錯呈現

 

(一)人民法庭案件鄉土特質依舊濃厚

 

案例一:原、被告系同村組村民,原告憑欠條起訴被告,被告應訴并辯稱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并稱因其系原告及其妻子的媒人,該條據系其為原告處理家庭矛盾所形成。并出示了50余名村民的聯名信。庭審中,法庭依職權調查條據形成經過,原告口口聲聲稱系借款而產生,但經被告不斷質問,原告則閃爍其詞。法庭考慮到該案可能另有隱情,未當庭作出裁判。庭后,待雙方情緒穩定,法庭邀請雙方親友、同村村民一道進行調解,原告自動撤訴。

 

案例二:五原告與被告于某系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原被告母親為孫某,上世紀40年代,孫某和前夫婚生一子于某,后其前夫因被抓壯丁在戰爭中失蹤,孫某按照當地習俗一直和前夫弟弟共同生活,先后生下原告等兄妹5人。2010120日,孫某因病去世,雙方都想讓孫某與自己的生父合葬,從而引發糾紛。被告于某認為,當地有所謂"妻奔前夫"風俗,父親的尸骨雖然沒有找到,但可以用母親的骨灰搞一個'招魂葬'。對此,五原告堅決反對,認為母親生前留有遺囑,其后事由他們負責料理,被告無權過問。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屬直系親屬,均享有祭奠權。但同時應充分尊重母親孫某的遺愿,摒棄一些民間落后的思想觀念和迷信色彩濃厚的習俗,故綜合各方面因素和現有狀況,認定孫某的后事由原告料理較為妥當,被告可以參與祭奠,但不得妨礙原告的祭奠行為。

 

上述兩個案件,是筆者所在法庭處理的兩個真實案件,從中我們可以看出:雖然個體的自主性開始逐步展現,中國農村社會的固有特質仍為鄉土性,基層社會關系仍然是以親緣、地緣為支撐而形成社交網絡,民間權威的力量獨立于法律權威存在,民間的自我調控功能依舊較為強大,作為民間規則的自制規章、村規民約、宗教戒律、少數民族習慣法、行會法等都可以以一定的方式介入到糾紛解決中來,甚至是司法互動當中。

 

(二)人民法庭案件時代特征逐步展現

 

以筆者所在法庭為例,該庭共有法官5名(包括庭長一名,副庭長一名),2009年,審、執結各類民事案件1500件,人均辦案300件;2010年,審、執結各類民事案件2036件,人均辦案407.2件。全庭案件數量激增,法官數量卻并沒有隨之增加,審判資源嚴重不足,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

 

與此同時,基層人民法庭受理案件類型日益突破以往法律關系明確、簡單對抗的特征,而逐漸向多法律關系、深度對抗的疑難復雜案件、新類型案件轉變,如股權案件、合伙協議、涉及特殊主體案件等,上述關于祭奠權爭議案件就是其中典型。(附圖1

 

 

 

1:某法庭近三年辦理疑難復雜、新類型案件數量

 

基層人民法庭受理案件所出現的時代特征,是以我國改革開放三十年來整個社會的全面發展所帶動的法制的進步和法治的發展為背景,伴隨著從身份到契約的時代轉變中逐步體現出來的。在當前這一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深度轉型時期,公民法律意義上的維權意識和權利觀念得到了飛速的發展,基于利益訴求多元化引發的民事訴訟日漸增多是大勢所趨。

 

二、司法資源集約化要義解讀

 

法律是社會進步和時代發展的產物。要使法律適應社會實踐的要求,就不能孤立地從法律上研究法律,而要從廣義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從社會的角度去把握司法。司法資源集約化就是將法律、司法活動、司法效果放在社會中予以審查,將法律、司法的整體效果由司法受眾的最為直觀的感知中反映出來。

 

(一)司法資源集約化的內涵

 

集約,是相對粗放而言的,集約化經營是以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為根本對經營諸要素進行重組,實現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的投資回報。司法資源集約化,是指以政治信仰和司法宗旨為指導,持寬容、和藹的態度對社會中有利于實現司法追求的制度、習慣等資源以一種去粗取精、高度凝結、梳理成體的表現方式來歸納、整合、提煉、組構,打造出實用文化與主體精神并運用至司法活動中,實現法律對社會的有效掌控。

 

用經濟學視角解讀司法資源集約化的內涵,""就是集中、整合司法諸多資源尤其是人力資源,減少管理層級,增強應變能力,合理搭配,優勢互補,實現人適其位,人盡其才;""則是指以約束、簡便、高效為價值取向,縮小管理時空,信息共享、資源共用,降低成本、高效管理,發揮司法資源的最大效益。因此,新型集約化的理想狀態,實際上就是達成人與資源"雙贏",其須要實現如下效應:

 

1、集團化效應。司法資源集約化首先應當實現集團化效應,由抓點轉向抓線、抓面、抓塊,并做到點面結合,"各行其是,各自為戰"的局面必須堅決改變。在專業分工越來越細的當下,單個法官、單個法院或是僅僅法院系統不可能發揮作用.只有所有司法資源經整合后分工協作才能產生能量。

 

2、高效化效應。司法資源集約化應當以高效為核心,以內外資源的整合為重點,以內部資源內力挖掘為突破,實現由粗放轉向集約,這種模式更著眼于通過資源集約化實現人的素質提升。

 

3、多樣化效應。司法資源集約化要緊隨時代步伐,在運用傳統整合資源的同時,實現對司法資源多樣化的整合和利用。要增加對運用先進的手段和方法的投入,增強對迅速發展的時代技術的趨附性和利用程度,如智能化、信息化機制,這是方向性、戰略性的投入。

 

(二)司法資源集約化的價值

 

1、司法資源集約化可以調和法律公正與司法效率之間的矛盾。公正與效率是一對"孿生姐妹",只有將二者有機的統一起來,才能真正達到良好的審判效果和社會效果。司法資源集約化就是依照這一理念而設計,以優化整合所有有利于司法目標實現的資源,提升自身化解矛盾的內力為手段來滿足群眾對效率的需要。

 

2、司法資源集約化可以消減法律秩序與民間秩序之間的對立。司法資源集約化的另一個維度,是努力實現法院資源的外向化發展。對于基層人民法庭而言,可以對部分案件采取相對輕松、隨和環境下的巡回審判方式處理,使民間糾紛在法官言理說法、循循善誘下得以及時、有效解決。同時實現個案解決與社會教育相結合,在鄉土社會中逐步樹立起一種契約意識、證據意識、維權意識,使法律秩序在司法過程中形成一種自覺的遵循力,從而拉近法院與群眾之間的距離,實現法律秩序與民間秩序無縫對接。

 

3、司法資源集約化可以實現法院定位與群眾情感之間的平衡。當前,由于當事人訴訟能力的差異,機械地固守司法被動、消極的立場,往往難以探明案件真相,難以實現案結事了。在司法資源集約化語境下,基層人民法庭的法官必須"面向農村、面向群眾、面向基層",感受群眾需求,了解當地習俗,辨明是非,查清真相,只有這樣才能有利于糾紛解決,有助于培養公民的法律情感,接受法的調整、服從法的解決,消除抵觸情緒。

 

三、司法資源集約化路徑初探

 

(一)優化法院內部資源配置。從源頭上講,首先要最大化地充實基層一線審判力量,但這僅是從量上保障審判資源的充沛,還必須要保障審判業務部門本身的資源組合優化,實現成本產出的最大化。筆者認為,可以在以下個方面加以改進:

 

1、推行專業化審理。針對基層人民法庭中常常出現的相對集中某類案件,如侵權、婚姻家庭、勞動爭議等,應當推行專業化審理,充分調動法官的技能專業性和主觀能動性,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

 

2、建立小額速裁機制。對于訴訟標的較小、案件事實清楚的買賣合同、民間借貸等案件,應當簡化程序,推行小額速裁機制,具體表現為不采用逐字逐句方式而用簡單的歸納式記述,判決只須寫明主文,簡潔表述認定事實并在確有必要時指出所使用的法條即可。

 

3、探索法官助理制度。要積極探索"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1+1+1"審判模式,將文書送達、勘驗調查、證據交換、庭前調解等事項交由法官助理和書記員完成;對于一些案情簡單、爭議不大的糾紛,可交由法官助理負責處理。

 

(二)整合法院外部資源結構。通過經營要素的集中調整和重新組合來提高人均效益,并最終增加總效益,這是集約化管理的重心所在。基層人民法庭應當充分發揮"三貼近"優勢,將審判職能向訴前、訴后延伸,依托黨委政府支持,聯合社會各界力量,建立矛盾糾紛預防、分流、化解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重點要抓好以下三個方面:

 

1、抓好矛盾糾紛的源頭治理。積極開展和諧共建活動,與轄區各鄉鎮、村居建立和諧共建關系,定期開展"大排查、大調解、大調研"活動,深入排查矛盾糾紛隱患,及時掌握各類矛盾糾紛的總體狀況、主要類型和成因,做到發現在早,處置在小。建立涉訴矛盾糾紛"月通報、季分析、年報告"制度,積極提出司法建議,為轄區黨委、政府科學決策提供參考。

 

2、抓好矛盾糾紛的有序分流。強化"訴調對接"工作,在法庭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聘請鄉鎮離退休干部、聲望較高的家族尊長等擔任人民調解員,常年駐庭工作,將有條件的案件在立案前先交由他們進行調處。積極推動地方黨委將"民事案件萬人起訴率"等指標納入鄉鎮綜治考核工作的落實,加強與轄區黨委、政府和基層組織的聯動,妥善化解各類矛盾糾紛。

 

3、抓好矛盾糾紛的有效解決。要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加強和規范法官訴訟調解工作,加強判后答疑和法律釋明工作,努力實現案結事了。要加強巡回審判工作,在不設法庭鄉鎮均設立巡回審判點,對于"三養"案件、鄰里糾紛等就地立案、就地調解、就地開庭、就地宣判并做好法律釋明工作。同時,將巡回審判和矛盾排查、法制宣傳、參與綜合治理等有機結合起來,提升巡回審判的綜合效應。

 

(三)兼容傳統資源和現代技術。如前文所述,基層人民法庭受理案件的傳統鄉土特質依舊明顯,民間糾紛的和諧解決依舊囿于于群眾自身的解決模式和解決理念。為此,我們必須將傳統因素有效納入司法活動范圍,準確把握法律、政策與民俗習慣,妥善調節利益關系,學會并擅長給民俗習慣披上符合國家制定法的外衣,在裁判思維中體現社會經驗法則,使司法盡可能地與社會公眾的期待相一致。

 

與此同時,在科學技術飛速發展的今天,現代科學技術正成為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力量。加快信息化建設,創造性的使用信息技術,縮小管理時空,增強應變能力,可以有效促使司法資源的集約化運行。例如,可以利用以現代通信技術為基礎的各項科技手段,實現案件信息采集、制作、傳輸、發布、存儲、利用手段的現代化,在法院系統內部、法院與行政部門之間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現結合筆者所在法庭實際,列舉兩例創新做法,供讀者參鑒。

 

1、訴訟服務信息化。針對當前農村外出務工人員多、轄區人口流動快的特點,該庭專門成立訴訟服務網絡貼吧和"訴訟服務QQ",邀請當事人、群眾加入,在法庭訴訟服務站安排專人負責與網民交流,開展在線法律咨詢、接收當事人舉報信息、接受當事人預約立案等活動,提高司法效率,減輕群眾訴累,受到社會各界一致好評。

 

2、執行工作信息化。針對執行工作中,常常出現被執行人數次談話前后不一致、轉移財產、暴力抗拒執行等情況,該庭利用數碼相機、攝像機、錄音筆等音像設備,每一起案件錄制一段視頻、一段錄音、一組相片,完整記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執行線索和執行干警的執法行為,既為進一步采取執行措施奠定了基礎,又便于向當事人釋法說理,爭取他們的理解與支持,消除其誤解和疑慮。

 

四、結  

 

基層人民法庭處于面向農村、面向基層、面向群眾的前沿陣地,最為直接地感受農村社會矛盾所凸顯的新情況、新問題,在參與基層社會管理中責任重大。伴隨著在多領域的卓有成效的實踐,集約化理念在我國已經深入人心,司法活動作為更高層次的社會管理行為,基層人民法庭理應從中汲取養分,更為快捷、更為優質地服務基層人民群眾,從而實現司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