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工傷遭單位解聘 未簽合同獲雙倍工資
作者:楊柯櫳 李正暉 發布時間:2012-01-09 瀏覽次數:554
受工傷后因腿腳不便,員工被用人單位辭退。由于在職五個月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該員工一怒之下將單位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付雙倍工資。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切實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011年3月5日,從陜西來無錫打工的張某應聘至一家重型機械公司,從事電焊工作,雙方約定基本工資110元/天,但未簽訂勞動合同。由于張某以前也從事過該行業,對此工作是熟門熟路,做的也挺稱老板的心意。不料,4月12日上午,正在車間做焊接工作的張某被車間內行車吊起的滾輪機砸傷右腳背,當即被單位同事送往醫院進行救治。
當天上午,經過醫院影像報告顯示,診斷張某為“右足第二跖骨骨折”,需要進行治療,并休息一段時間。但是張某卻并沒有遵照醫囑好好休息,僅僅一周后就到單位正常上班了。此后,由于張某傷勢一直未曾痊愈,工作時腿腳也存在不便,用人單位遂于8月份左右將其辭退。
回到家中,張某越想越來氣,自己為單位受了工傷,現在單位卻要辭退自己。于是,張某于同年9月1日向無錫市濱湖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他與該公司之間在2011年4月12日存在勞動關系,并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6500元。后仲裁委裁決:對張某的仲裁請求均不予支持。張某不服此裁決,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沒有勞動合同,卻存在符合勞動關系建立實質要件的事實,也應當確認為事實勞動關系。本案中,張某于2011年4月12日右腳受傷,其本人關于受傷經過及治療的陳述與影像報告和醫療證明等證據能相互印證,而張某所在單位未能提供其入職、離職手續及考勤表等證據,因此法院確認張某與重型機械公司在2011年4月12日存在勞動關系。而張某要求按3300元/月的工資計算在合理范圍。故重型機械公司應支付張某2011年4月至8月的雙倍工資13200元。
法官點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故本案中,計算用人單位賠付雙倍工資的時間應從到崗一個月后開始計算。客觀地說,上述問題是勞動者從找工作第一天就會經常遇到的,其中大多數勞動者由于主觀與客觀的種種原因,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權益,不懂得如何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他們經常充當的是被傷害的角色。因此,法官提醒,勞動者在遇到權益受侵犯的情況下,要果斷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