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頒布施行,讓人民陪審員制度重新煥發活力。人民陪審員隊伍迅速擴大,人民陪審員參審比率、參審案件數量大幅提高,人民陪審員制度對維護司法公正、促進司法公開、推進司法民主的作用正日益增強,也有效地解決了一度存在的人民陪審員職權不明、只拿榮譽不審案等問題,但是,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并未根本解決,開庭審理前不準備、開庭審理中不發問、審后評議中不評議等現象仍然存在,這嚴重制約了陪審制度功能的發揮,從而進一步影響司法的嚴肅及公正。

 

二、陪審制度的概念和我國陪審制度的移植

 

陪審制度是指法院依法吸收普通民眾、非職業法官參加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案件審理的一種司法制度。從世界范圍看,陪審制度可以分為兩大類型:一是陪審團制度,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國家,如英國、美國等;二是參審制,主要存在于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法國等。陪審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6世紀的雅典,當時著名的政治家梭倫對政治機構進行改革,舉措之一就是設立陪審法庭( 赫里埃),這是西方奴隸制民主政治體制的產物。現代意義上的陪審制度則起源于l1世紀初的英國,1066年隨著諾曼征服這一制度開始在英國建立,而陪審制度得到充分的發展則是在美國。在英美法系國家,普通公民以隨機方式組成陪審團并作為一個整體參與案件的審理,陪審團與法官有明確的分工,由陪審團負責認定事實,職業法官適用法律,稱為陪審團制;而在大陸法系國家,普通公民是以單個人的身份與職業法官組成合議庭,陪審員與職業法官的地位相同,也不存在分工,共同對案件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做出裁決,稱為參審制。我國的陪審制度最早出現在清末,1906年,沈家本先生在他主持的《 刑事民事訴訟法》中移植了西方的陪審原則,從此陪審制度成為我國法制建設的一項基本司法制度被奠定下來。我國現在的陪審制度被稱為"人民陪審員制度",類似于大陸法系國家的參審制。 

 

三、原因分析

 

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是指人民陪審員在參與案件審理過程中, 未履行法律賦予合議庭組成人員審案時必須履行的程序上義務,或者雖履行了程序上義務但實質上卻僅起著陪襯作用、與人民陪審員制度設立的目的背道而馳的行為。根據陪而不審出現的階段不同,可把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分為開庭準備前的陪而不審、開庭審理中的陪而不 審和審后評議中的陪而不審。

 

( ) 開庭審理前:人民陪審員不準備

 

根據民事訴訟法等規定,在開庭審判前的準備階段,審判人員應查閱案卷,需了解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和應當適用的有關法律以及專業知識,同時還應與法官共同擬定案件審判提綱。司法實踐中多數人民陪審員剛開始參審時,陪審積極性高,都能做好案件開庭前的準備工作,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然而,隨著陪審案件數量的增加、陪審頻率的加大、對陪審制度作用的質疑以及陪審人員兼職屬性等因素,人民陪審員開庭前準備工作的落實情況,并不樂觀。有調查顯示, 多數人民陪審員在臨近開庭時才被通知陪審,對陪審的案件一點不知情,每次開庭就跟走過場一樣,自己完全成了擺設。這種沒有開庭準備環節、一到法院就開庭的陪審實踐,必然會導致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的后果。 

 

( ) 開庭審理中:人民陪審員不發問

 

然而,由于開庭前未作準備或準備不充分,人民陪審員在庭審中不發言、不提問是常態,主動發問就少之又少。多數人民陪審員就像英美陪審團成員一樣,只是靜坐,始終一言不發,整個庭審活動完全由審判員一人主持進行,人民陪審員形同陪襯。人民陪審員成了名副其實的"三陪"( 陪聽、陪看、陪坐)。人民陪審員審理案件的最大難點是"分析證據、認定事實",而解決此難點的最佳環節卻在開庭審理環節,最有效的辦法就是認真聽審及有的放矢地發問。倘若人民陪審員在案件開庭時總是一言不發、一問不提、只聽不問,在最能體現人民陪審員有效行使法律賦予權力的時刻保持沉默,或者不能圍事實及爭議焦點發言提問,那么期待一個連事實都未查清的人民陪審員能很好地適用法律,似乎不太現實。人民陪審員開庭審理時不發問的陪而不審,將難以發揮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促進司法公正的作用。

 

( ) 審后評議中:人民陪審員不評議

 

案件評議是案件審理的最重要環節之一。多數人民陪審員都有評議案件的經歷,合議時人民陪審員發表意見較多,而且人民陪審員與法官發生分歧意見的比例并不低。可見,人民陪審員在中國司法領域中存在一定的話語權。但是不容忽視的問題是,實踐中多數案件的評議安排在開庭審理之后,具體評議時間由審判長另行通知。通知的隨時性與陪審員的兼職性會產生沖突,沖突的后果是人民陪審員不參加評議。法院只能另換人民陪審員或法官,重新組建合議庭。人民陪審員中途退出,自然就喪失了其應有的作用,當然不排除法院在人民陪審員缺席的情況下進行判決,而后將案件結果告知人民陪審員,讓人民陪審員在合議筆錄上簽字。事實上,即便人民陪審員來參加評議,由于案件評議距開庭審理間隔時間過長,加上開庭審理階段的陪而不審,人民陪審員對案件的基本情況并不是特別清楚,其在評議中發揮的作用可想而知。人民陪審員審后不評議,以及由此形成的陪而不審,將徹底摧毀人民陪審員制度有有利于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 

 

四、以解決陪而不審為切入點,完善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

 

( ) 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社會對陪審制度的認識,讓人民陪審員有機會陪審。

 

要解決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首先得讓人民陪審員有案可陪,有機會參審。遺憾的是,很少有當事人主動申請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這與當事人對陪審制度不了解有關。多數當事人不了解人民陪審員,不知道自己享有申請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案件的權利,更不用說理解陪審制度的價值和作用。因此,除了各級法院應繼續主動在案件中適用陪審外,還需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全社會對陪審制度的認識,鼓勵當事人主動申請人民陪審員陪審案件。要通過宣傳,增強人民群眾對陪審制度和陪審員工作的了解和認知,使廣大人民群眾認識到陪審制度是一項重要的審判制度。建議法院在一些大案要案等典型案件中主動選擇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通過公開審判、公開宣判、以及在新聞媒體宣傳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的效果等方式,多渠道、多途徑宣傳陪審制度,從而提高當事人主動申請人民陪審員參加案件審理的主動性,切實發揮人民陪審員的監督作用。 

 

( ) 強化教育培訓,提高陪審員履行職責的能力,讓人民陪審員有能力陪審。

 

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的出現,與人民陪審員不知道如何審、不具備審判能力有關。雖然多數人民陪審員具有大專學歷層次以上,但是具有法律專業背景的人民陪審員不多。即使是具有法律專業背景的人民陪審員,也未必就知道如何審案判案,畢竟審判工作是專業化程度非常高的工作。因此,要解決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有必要提高人民陪審員履行職責的能力,讓他們有能力陪審。一方面,結合人民陪審員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審判業務培訓工作,通過專題講授、觀摩庭審、研討和交流、訂閱報刊雜志等方式,組織人民陪審員重點學習審判制度、審判紀律、職業操守、司法禮儀等,通過學習、領會和掌握相關的法律理論和審判技能,提高其運用法律的思維方式分析案件的能力,增強人民陪審員依法履行職務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增強人民陪審員高度的責任感和主人翁意識,激勵其積極參與審判,監督司法公正。此外,有條件的法院建議組建人民陪審員協會,讓人民陪審員有個自己的組織,一方面使人民陪審員在身份上有歸屬感,有利于更好地參與審判活動;另一方面,人民陪審員協會在法院的指導下可以定期開展小范圍的經驗交流,提高人民陪審員的陪審能力,從而最大程度地減少因人民陪審員不知道審案、不會審案帶來的陪而不審情況的發生。

 

( ) 完善人民陪審員管理制度,彌補管理上漏洞,使人民陪審員不得不審。

 

人民陪審員被隨機抽取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后,在審判各階段均可能出現陪而不審。陪而不審的發生,除了歸咎于人民陪審員自身外,與我國人民陪審員管理制度不完善有關。關于人民陪審員管理制度,除了有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 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外,各省高院分別都制定了實施細則,許多基層法院也分別制定了人民陪審員管理辦法。這些條文規定幾乎未涉及到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更沒有硬性規定人民陪審員因陪而不審而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因此,法院應完善人民陪審員管理制度,如應細化有關人民陪審員管理制度中的退出規定,硬性規定幾次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審,法院則可提請人大常委會免除其人民陪審員職務或建議人民陪審員主動申請;如規定人民陪審員必須在開庭前閱卷,審后必須參加案件評議,如果庭前不準備、審后不合議,可給予人民陪審員黃牌警告,一年累計一定數量的黃牌,法院相應地給予一定的懲罰;又如應建立和完善與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的溝通機制,及時將人民陪審員在法院的陪審情況書面通知陪審員所在單位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