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訴法視野下勞動公益訴訟的引入
作者:楊奎 許巖 發布時間:2013-01-25 瀏覽次數:740
從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訴法,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結束了公益訴訟數十年來的制度空白。與此同時,正在召開的各地"兩會"關于拖欠薪資、提高工資、縮減勞動時間等的討論不絕于耳,這直接表明當下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特別是公眾利益保障的缺位現實。或迫于生存的壓力,或囿于法律知識的欠缺,或受到一些企業主的脅迫威脅,致一些勞動者在合法權益受到傷害后不敢或不能提起訴訟。筆者認為,新民訴法兜底性的公益訴訟制度架構,給勞動公益訴訟的引入帶來了空間。
一、勞動公益訴訟的法理基礎
勞動公益訴訟是指有關勞動者的公眾利益(不同于個人或少數人)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可能時,法律授權相關主體直接為維護勞動者公眾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 其保護法益是一種廣義上的勞動權,具體是指以勞動就業權為基礎、以報酬權為核心又輔之以休息休假權、勞動保護權、團結權、職業培訓權等的憲法基本權。保護法益的性質特殊性決定了引入勞動公益訴訟的法理正當性。
1、保護法益是一項基本人權。人權是"人作為人具有的尊嚴和價值應受到尊重和保障的權利" ,是人之為人所享有和應當享有的權利。勞動在人形成的歷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它為人提供了維持生存和促進發展所需的物質生活資料,也是人區別于其他動物之所在,甚至可以說是勞動"創造"了人。如前所述,勞動權以保障公民獲得生存為己任而又不妨礙其追求其他發展之權益,它是"實現人的生存和發展的必要手段性權利" 。那么,勞動權的確認則是對人的尊嚴和價值最根本的尊重和保障,體現了人們在改造自然的同時要求獲得與其生存條件相適應的社會財富的基礎需要。簡單說來,公民勞動權的基本人權性質突出表現為所有人權主題普遍享有的、體現人獲取生存和追求發展的一項基礎性權利。
2、保護法益是一項社會權。其實,理論界對于勞動權是社會權抑或自由權早有爭論。日本的大須明賀先生曾經指出,"自由權是在國民自由的范圍中要求國家的不作為的權利,而社會權主要是在社會上對經濟的弱者進行保護與幫助時要求國家的作為的權利" ,即社會權要求國家運用公權力適當干預私法關系以確保法的公平正義等價值的實現,而自由權則需要排除國家公權力的介入以確保個人意志得到張揚。法律本以自由為最高價值目標,但是無約束的自由只會反過來侵害自由,所以自由應當受到一定程度上的約束。社會權并不是對自由的否定,而是根據公平、公益的要求對其進行的一定程度上的補充和修正,它要求自由權的行使應當為社會公共利益所容許。另外,從現實的角度來講,如若賦予勞動關系過多的自由,必然會導致作為強勢一方的用人單位直接或者變相地損害勞動者一方的權益,十分不利于勞資關系的協調和社會的正常發展。勞動權的確立,就恰好改變了勞動關系下的"自治"的狀態,將其修正為接近真正自治的公平正義之態。因此,勞動權作為社會權有其堅實的理論根據和真切的現實需要。
二、勞動公益訴訟的內核特征
與傳統的勞動侵權救濟方式相比,勞動公益訴訟具有以下顯著特征:
1、保護法益的公眾性。勞動公益訴訟保護的法益類型不包括個人自身利益受損的情形,個人自身利益的受損可通過傳統的救濟方式得到補償和修復。勞動公益訴訟在于保護希望保護因私人或政府機關的違法行為而受損的公眾利益。
2、是對原告主體資格的有限放寬。和普通公益訴訟一樣,勞動公益訴訟也不要求訴訟主體特別是起訴方與受損法益有直接或間接關聯,法律規定范圍內的適格主體都有資格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也在更大范圍內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3、行為的顯著預防性 。與普通公益訴訟一樣,勞動公益訴訟的提起并不要求一定要有損害實際的發生,只要根據合理情況理性分析得出有損害事實或者有損害事實發生的潛在可能,即可提起訴訟。如此,可最大可能地將損害實際扼殺在萌芽階段。
三、勞動公益訴訟的可提起主體
目前,民訴法對于已入法的環境污染、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兩類公益訴訟尚未明確列明原告主體,只是寬泛性地指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勞動公益訴訟的關聯特性,筆者認為勞動保障部門、工會及檢察院均是提起勞動公益訴訟的適格主體。
1、勞動保障部門是代表國家行使勞動監察職能的部門。這一機構屬性決定了勞動保障部門的權益公眾性和國家性,能夠真正地代表勞動公眾利益進行訴訟。同時,勞動保障部門提起訴訟,能夠有效彌補大多數勞資關系中勞動者處于的弱勢狀態,能夠理直氣壯地與資方講法律、評事實,推動勞動者公眾利益保障有力有效。
2、工會在勞資關系中代表勞動者一方,在協調勞資關系中熟諳已發生或將發生的勞動者權益侵害行為,且比勞動個人具有更強的訴訟能力,對現實狀況也有更宏觀的了解。工會可有效擴展自身的核心職能,真正地為勞動者謀權益。另外,當勞動者個人受損較小時,勞動者個人一般不會向法院提起訴訟,但累計積損的是勞動者的公眾利益,而給予工會組織起訴資格則可以有效彌補此項不足。
3、檢察院是國家監督機關,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是其職能職責。檢察機關參與公益訴訟在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國家均有大量的立法例。檢察院提起勞動公益訴訟,是代表國家干預勞動法律關系,成為獨立于各方當事人之外的訴訟主體。同時,賦予其提起公益訴訟的資格,也不用擔心會濫用訴權或者造成訴訟地位失衡等問題。
結語
新修訂的民訴法開啟了公益訴訟的大門,其兜底性的立法方式給了勞動公益訴訟引入的空間。在以后的民訴法修訂或司法解釋出臺中詳舉式列明勞動公益訴訟是十分必要的,這對于保護勞動者這個弱勢群體的公眾利益乃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均有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