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購糧食的時候,采取趁人不備,用事先準備好的重秤砣的手段盜竊農戶的糧食,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201214日,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石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其退出的違法所得五千元人民幣,返還被害人。

 

泗洪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10月至12月,被告人王石伙同孫均、黃耀、陳光、王國(均另案處理)等人在宿遷市宿城區屠園鄉、泗洪縣界集鎮、金鎖鎮、朱湖鎮、青陽鎮等地,以高價收購糧食為誘餌,在稱量糧食時,趁農戶不備,采用事先準備好的“大秤砣”換下農戶的秤砣,并使用大秤砣稱量糧食重量的方法,竊取農戶糧食,盜竊作案16起,共竊得小麥12700余斤,玉米1500余斤,總價值計人民幣13700余元。被告人王石分得贓款人民幣5000元,案發后已全部退出。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王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王石歸案后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王石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石積極退出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以上量刑情節,決定對被告人王石減輕處罰。被告人王石退出的違法所得,返還被害人。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