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儀征法院發現自醉駕入刑后“代親受刑”現象越來越多,部分醉駕者發生交通事故后首先選擇逃逸然后安排未喝酒并有駕駛證的親屬去公安部門接受調查以逃避應受的法律制裁,嚴重影響了法院的公正審判,應引起重視。

 

一、原因分析

 

1、受儒家傳統思想的影響。中國古代司法活動中存在著一種具有普遍性的代親受刑現象。即當自己的親人犯罪面臨刑罰之際,請求官府及至君主由自己代為受刑,而寬免犯罪之親人。有時還存在另一類情形,即當親人犯罪而官府尚未確定罪行時,由自己自誣而受刑。主要受儒家思想中的“孝義”倫理之思想的影響。

 

2、審判實踐中存在罪名不統一、量刑平衡的問題。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現行法條只規定一個法定刑,未對危險駕駛造成嚴重或者特別嚴重后果的情形予以規制。

 

3、對醉駕行為的處罰力度與對逃逸行為的懲治力度不相匹配。新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雖然加大了對醉駕的行政處罰力度,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吊銷機動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到得機動車駕駛證”但逃逸行為的懲治力度未能及時銜接,導致醉駕者選擇違法成本低的先逃逸或代親受刑的行為,從而可以逃避更加嚴歷的法律追究。

 

二、對策建議

 

1、樹立正確的親情觀。中國儒家思想的情法之辨從未中斷過,儒家倫情的司法貫徹也從未中止過,但應當從當事人的心智出發衡量,而非依據他人的心智。這就要求正確解讀儒家思想,合理開展情與法的較量。如果要考慮罪犯的倫情因素,只應體現在對罪犯的定罪量刑上,而非體現在親屬的代刑請求中。

 

2、完善相關刑法規定。《刑法修正案(八)》在醉駕入刑的規定上存在一定不完善的地方,應該在危險駕駛行為的客觀方面加以完善,另外對“情節惡劣”的標準也需要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對該罪的量刑檔次也需要進一步完善。

 

3、加大預防與懲治力度。加強交通部門管理,可以采取設卡、圍堵等手段減少酒駕者逃逸并加大事后懲治力度,公安部門對可能涉嫌犯罪的酒駕者,要在第一現場對其采取拘傳、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盡快搜集、保全證據,摧毀醉駕后逃逸并代親受刑的心理預期。

 

4、加強宣傳教育力度。可以組織新聞發布會,著重宣傳對一些酒駕逃逸、代親受刑行為查處懲罰的典型案例,讓市民了解上述行為的嚴重后果,讓社會公眾自覺做到酒后不駕駛,采取正確的方法幫助醉駕的親人,維護法律的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