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實踐中,有的離婚案件當事人辯稱另一方對夫妻感情不忠并提供證據,而提供的證據系采用“偷拍偷錄”的手段非法取得,法院對該證據如何采信?

 

一種觀點認為,偷拍偷錄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不能采信。其理由:偷拍偷錄的證據系在相關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采集的,證據的內容系相關人口無遮擋、行不避人的所謂真實意思的表現,該證據的采集過程違反了證據采集程序,以違法手段取得的證據顯然不能證明案件事實,即使偷拍偷錄的證據內容客觀反映了相關人的所言所行,但此時的所言所行也顯然侵犯了相關人的隱私權,違背了社會正常的倫理道德,違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則,理應不予采信。

 

另一種觀點認為,區別對待偷拍偷錄證據,科學甄別其證據效力,只要不侵害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予以采信。其理由:偷拍偷錄證據的取得系以不侵犯相對方合法權益為前提,若侵犯了相對方的合法權益且情節嚴重,此證據的采信是要受到排除的,但偷拍偷錄的手段并不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依據。首先,錄制者錄制的是自己與另一方訴訟當事人之間的談話、行為等活動,不過是再現事實發生和發展過程的一種表達方式,所以只要不構成對對方當事人的隱私權等合法權益的侵害,都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其次,看錄制的內容是對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活動的記錄還是涉及他人隱私、商業秘密等。再次,被錄制者的表達是在意思自由的情況下做出的,還是受到了欺詐、威脅、利誘等惡意方式的不良影響。最后,根據公共場合無隱私原則,以公開方式、在公共場合制作的視聽資料系面向不特定多數人,并不以被錄制者的同意為前提,一經查證屬實,是可以作為定案根據的。至于“私人偵探公司”收集提供的證據,由于其開辦機構和業務范圍均系違法,故對以上證據應不予采信。事實上,即使明確的“偵探公司”尚未出現,要取得合法登記也較困難,但在各種名目的信息咨詢、信息調查公司中,私人偵探的業務實際上是存在的,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要嚴格甄別證據的合法性,只要采集的行為侵犯了相關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該證據即屬于違法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