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征用補償款分配糾紛案件的特點及對策建議
作者:楊婷 發布時間:2013-01-24 瀏覽次數:1224
隨著城市建設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發展,大量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征用,由此而產生的相應土地征用補償款分配糾紛也不斷增加。此類案件涉及民生及農村建設,矛盾尖銳,影響重大,需引起高度重視。
一、案件特點
1.起訴主體復雜多樣。此類案件訴訟主體類型復雜多樣,主要集中在入贅女婿、離婚或喪偶的婦女、超生子女、大中專學生及其他在補償款分配中被認定為不能享受或不能平等享受村民待遇的群體。
2.糾紛調處難度較大。農村土地征用補償款的分配問題涉及群體眾多,且一般在進入訴訟前已經過村委會、村民小組等自治組織的協調,以及當地政府的指導解決。因而進入訴訟的糾紛調解協商的空間較小,且判決后出現上訴、上訪的情況較多,導致法院穩控壓力較大。
3.潛在的隱形案件較多。目前此類案件進入訴訟程序的數量較少,但案件性質決定了潛在于基層的隱形數量較多,法院判決結果將對類型案件的處理產生直接影響。
4.案件受理標準不一。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公布實施后,此類糾紛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已不存在爭議。但解釋又明確了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司法實踐中原告針對征地補償款的訴請可能涉及到分配的多方面,故法院對此類案件一般仍以協商、調解為原則。
二、對策建議
1.注重普法教育,提高法律意識。通過開展個案分析、講座、培訓等形式的活動,對基層群眾加強《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土地管理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規的教育和培訓工作,不斷提高基層群眾的法律意識。
2.強化政府指導和監督職能。政府在進行土地征用的同時,應出臺對征地補償款分配問題的指導性方案,指導村民對征地補償款進行合理分配,并對行使管理、決定權的村委會等組織進行監督,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征收款合理、合法分配。
3.明確界定村民資格的認定條件。法院在案件調處或判決時,對征收款的受益主體,特別是入贅女婿、離婚或喪偶的婦女、超生子女、進城務工人員、胎兒、新生兒等特殊主體,應形成較為統一的資格認定標準,以確保糾紛能夠實現案結事了。
4.強化多元聯動化解的作用。以訴前協商、訴前調解為原則,充分發揮有威信的村民、村組干部、派出所以及當地黨委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在糾紛調處方面的優勢作用,協力將矛盾化解在訴前、化解在基層,以避免觸發大量的隱形案件和群體性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