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春秀:論立功信息的法律保護
作者:趙春秀 發布時間:2013-01-24 瀏覽次數:720
一、立功的法律性質
研究立功的法律性質,是尋找對立功信息進行法律保護的理論依據。
1、立功情形的內容。
明確立功的法律性質是什么,首先要了解立功包含哪些情形,在此基礎上進行分析判斷。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七條規定,屬于立功的情形有:(1)檢舉、揭發式立功,即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2)提供線索式立功,即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3)阻止犯罪式立功,即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4)協助抓捕式立功,即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5)其它貢獻式立功,即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其中, "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
2、對立功情形的分析。
立功從刑法意義上分析,是量刑制度之一,對立功犯從寬處罰的規定,能夠激勵犯罪分子悔過自新、改過從善;有利于瓦解犯罪勢力,鼓勵犯罪分子主動歸案;有利于提高司法機關辦案效率,節省辦案資源。從犯罪分子個人角度看,立功是犯罪分子從事的一種法律行為,這種行為具有一定的法律意義,同時,檢舉、揭發式立功、提供線索式立功、阻止犯罪式立功、協助抓捕式立功是未征得其他罪犯同意、違背其他罪犯意愿、又是涉及其他罪犯切身利益、以"出賣他人"獲得"量刑獎勵"、相對于其他罪犯來講是"不義氣"的行為。從犯罪分子內心分析,即希望立功行為得到國家肯定,獲得立功獎勵,又不希望將自己的立功行為向其他罪犯披露,防止其他罪犯的報復危險。從這一意義上講,立功屬于犯罪分子私人信息。
3、立功信息的法律性質。
立功作為犯罪分子的私人信息,應當歸入公民人身權的何種范疇。筆者認為當事人不愿意公開的立功信息應認定為個人隱私,歸入公民隱私權予以保護。公民隱私權主要是指公民私生活秘密權,它不僅指所謂"壞事",也包括某些生活中公認的"好事"。只要是公民合法享有的、個人不愿意無條件公開的、有關個人生活的真實信息,都可以列入"隱私"的范圍,如巨額彩票獲獎、捐贈、贊助等。關于隱私和隱私權有學者這樣論述,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即支配私人信息的權利,在這一意義上,隱私權的客體是權利主體的私人信息。如果權利主體不允許他人支配自己的任何私人信息,那么,權利主體的全部私人信息都是隱私,都是權利主體的隱私權的客體。如果權利主體允許他人支配自己的部分私人信息,如允許他人披露自己的身高、體重、學歷、愛好、婚姻狀況等,這一部分私人信息不再是隱私,不再是權利主體的隱私權的客體。因此,隱私權的客體實際上是權利主體的隱私,即私人秘密。1可見,立功尤其是檢舉、揭發式立功、提供線索式立功、阻止犯罪式立功、協助抓捕式立功四類涉案立功,關系到立功犯罪分子的人身安全利益,是否予以公開,應由其本人權衡,對其不愿意公開的,應認定為個人隱私。其它貢獻式立功,雖然是有利于社會而又不"損害"他人利益,但仍是與犯罪分子私人生活息息相關的"好事",做好事不留名也是一種境界,這類立功也屬于私人信息,若其不愿意公開,也應尊重其個人選擇,作為個人隱私予以保護。綜上所述,權利主體明確表示愿意公開的立功信息,屬于可公開的私人信息,不屬于個人隱私,權利主體明確表示不愿意公開的立功信息,屬于不可公開的私人信息,屬于個人隱私,對其予以保護,具有法律意義上的正當性和必要性。
二、立功信息的法律保護
立功信息作為公民私人信息,本人不愿意公開的立功信息作為公民個人隱私,應當由法律規定一定的保護措施和侵犯的懲罰措施。這種保護即是法律保護個人隱私的內在要求,也是社會穩定、人身安全利益的外在需要。
1、在刑事訴訟中對公民個人隱私予以保護的立法例。在刑事訴訟中披露公民個人隱私,主要體現在公開審判中,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涉及公民個人隱私不予公開審判,其他國家對公民個人隱私予以保護亦有規定。如德國實行審判公開原則,但是,為了保護被告人的隱私或者出于公共利益考慮,可以不公開審理。意大利在刑事訴訟法典中對審判公開規定得最為詳細,該法典第472條規定了不公開審理的情況,其中有根據關系人的要求,法官決定以不公開的形式調取可能對證人或當事人的隱私權造成影響并且所涉及的事實不構成指控對象的證據,當關系人未出庭或者與訴訟無關時,法官自動作出決定。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確認了審判公開原則,還規定了不公開審理的情形,即由于民主社會中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國家安全的理由,或者當訴訟對一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時,或在公眾出席全部或部分審判,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訴訟系有關對兒童的監護權問題的婚姻爭端。
2、對犯罪分子立功信息予以保護應主要體現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了審判公開原則即"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該法第152條規定了例外情形:"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該規定僅規定了在審判程序中保護個人隱私,縱觀刑事訴訟法,并未對在其他訴訟程序中如何保護個人隱私作出規定。但是,依據民法理論,公民隱私權任何人都不應侵犯,即便為了工作需要,也應盡量避免侵犯他人隱私。因此,對有立功表現且本人不愿意公開的犯罪分子,出于對其隱私權和人身安全的保護需要,在訴訟中,應當避免公開其立功信息。具體做法是:(1)偵查、檢察人員在立功者或立功對象作為當事人的偵查、起訴案件中,應將犯罪分子的立功信息作為其個人隱私不向社會及立功對象泄露;(2)在審判階段,涉及當事人有立功表現的案件應當不公開開庭審理,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有關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3)在訴訟文書及公開宣判中,應將立功情節概括表述為"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即可,而不表述立功行為的具體內容;(4)立功對象為同案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開庭審理中,應當將其他被告人押到庭外,僅留立功者對立功證據當庭質證;(5)立功對象作為當事人的訴訟活動中,為避免披露立功者,在向立功對象出示相關證據時,應將立功者名字隱藏掉。
3、在訴訟程序之外對犯罪分子立功信息亦應予以保護。
因工作原因得知犯罪分子立功信息的人員,應從尊重他人隱私權、保護他人人身安全的角度不泄露信息。樹立對立功犯罪分子的法律保護意識,即是排除立功和打算立功的犯罪分子的后顧之憂,充分發揮立功的法律效能。因泄露他人立功信息,造成嚴重后果如造成報復、造成立功者陷入人身危險的,應從侵犯隱私權角度,區分泄露者的主觀動因,對泄露者進行民事或行政甚至刑事處罰。
4、對權利人不愿意公開的立功信息應強制執行不公開原則,對權利人愿意公開的立功信息一般也應不公開。
現行刑事訴訟法缺乏保護立功信息的規定,對作為個人隱私的立功信息,從公民隱私權角度適用法律。但關于公民隱私權保護,在民法上只有原則性規定,無具體規定,是立法的欠缺,隨著社會的發展,隱私權保護問題將會在立法中越來越完善。權利人愿意公開的立功信息原則上也不應任意傳播。其意義在于維護社會秩序、保護他人人身安、避免矛盾發生和激化需要,任何人都有義務以公序良俗的心態和行為方式做事。在刑事訴訟法進行修改時,對這一問題應有所關注,從程序法上做出規定,使立功信息的法律保護具有可操作性。
綜上所述,對立功信息予以法律保護,具有保護公民人身權和維護社會秩序的意義,不容忽視。
注 釋:
1、 江平主編:《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97-298頁。
2、 陳衛東主編:《刑事訴訟法資料匯編》,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