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前,無錫市某商業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其名下所有的兩套房屋便承租給了另一家企業的職工徐某。八年后,房屋所在地面臨拆遷,原本有近六萬元的拆遷款歸屬該商業公司,然而另一方徐某卻將該筆款項取走拒不歸還。那么,這家被吊銷了營業執照的商業公司能否追討回這筆拆遷款呢?其能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維權呢?日前,江蘇省無錫濱湖法院依法對此案作出了審理。

 

20118月,坐落于無錫市濱湖區馬山街道的某某路104105號房屋因建設需要面臨拆遷。經查明,兩套房屋產權歸馬山街道某商業公司所有,該商業公司于2004年因違規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此后,該公司將房屋承租給了另一家企業的職工徐某,供其使用。

 

直到2011811日,該商業公司以及徐某與無錫市某房屋拆遷有限公司就坐落于馬山街道某某路的104105室房屋簽訂了拆遷協議,拆遷補償款為364846元,其中商業公司應得59392元,徐某得305454元。拆遷協議簽訂后,徐某自行領取了全部拆遷補償款項,經商業公司多次催討,徐某一直未能返還商業公司應得的款項。

 

法庭上,被告方徐某認為,原告商業公司已于2004年被撤銷營業執照,其企業法人資格已消失,已經喪失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不具備提起訴訟的主體資格,故原告方也無權獲取該筆拆遷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商業公司、徐某與無錫市某房屋拆遷有限公司簽訂《無錫市城市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系三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該協議書應為有效,對各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商業公司于2004年被無錫市濱湖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至被注銷登記前,該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續,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坐落于無錫市濱湖區馬山街道某某路104105室房屋的所有權人為商業公司。三方所簽協議對房屋拆遷補償款的歸屬作了最終、最明確的約定,即約定商業公司得補償款59392元,徐某得補償款305454元。 

 

根據法律規定,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本案中,徐某領取了全部拆遷補償款364846元,未將屬于商業公司的拆遷補償款59392元交給商業公司。因此,商業公司要求徐江返還拆遷補償款59392元元并償付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