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訴法下對惡意仲裁規避執行的識別和規制
作者:楊婷 發布時間:2013-01-23 瀏覽次數:751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轉型期誠信機制的缺失,加之仲裁和訴訟在信息上的不對等、司法在審查監督制度上存在的漏洞以及第三人救濟渠道的不暢通,導致被執行人通過與案外人仲裁這一表面上"合法"的方式規避執行,侵害權利人利益的現象頻繁出現。而新民訴法為了與仲裁法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條款進行銜接,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審查條款進行了修改,事實上縮小了法院對仲裁的審查范圍。在此情形下,法院如何發揮審執能動職能,有效識別和規制此類現象發生是司法實踐的重點和難點。
一、惡意仲裁規避執行的特征分析
1、案件類型集中。惡意仲裁規避執行當事人一般都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故被利用的案件集中于較易操作的特定案件,司法實踐中主要表現為以下類型:一是民間借貸或欠款糾紛;二是離婚案件中涉及財產的糾紛;三是已資不抵債的企業、組織或自然人的財產糾紛;四是繼承、房屋買賣合同等糾紛。
2、仲裁當事人關系密切。通過仲裁方式實現權利轉移具有法律效力,故通過惡意仲裁規避執行的當事人為了降低風險,一般會選擇親屬、朋友或與本公司存在投資、歸屬等特殊關系的對象,以提高可信度,避免仲裁行為為"他人做嫁衣"。
3、涉案標的較大,易引發信訪、鬧訪事件。惡意仲裁規避執行是利用國家司法制度來逃避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當事人面臨的風險較大,故一般會在有較大利益回報,或自身經濟狀況不足以承擔執行義務的情形下才會選擇這種方式。另一方面又因標的大、且規避執行人不具備償還能力,極易引發債權人通過信訪、鬧訪進行維權。
4、轉移的財產多為股權或不動產。惡意仲裁的目的是通過合法的方式實現財產轉移,法律上動產的轉移以交付為標準,即使在查封狀態下也較容易通過當事人合意轉移。而股權或不動產涉及相關部門的登記備案,且標的較大,故通過仲裁方式對財產所有權予以確認,再進行轉移規避執行更為便捷。
5、律師參與其中并起到關鍵作用。通過惡意仲裁實現規避執行之目的,往往涉及很多復雜的法律關系和操作程序,一般的當事人不懂也難操作,而律師作為法律專業人員的加入,使得惡意仲裁規避執行的專業性增大、隱蔽性加強,也加大了司法實踐的識別難度。
6、仲裁原因及主要事實模糊,且多以調解結案。惡意仲裁規避執行的當事人間不存在糾紛,或不具有實質性對抗的糾紛。因此,仲裁過程中經常出現申請仲裁理由牽強、主要事實模糊、證據不完整等情況,且為了在較短的時間內獲得仲裁文書,當事人一般會選擇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
二、對惡意仲裁規避執行的識別
1、仲裁行為發生于法院財產保全之后的情形。當事人通過仲裁的方式對被保全財產進行轉移或處分,致使他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事實上對司法秩序造成了嚴重擾亂,且從財產保全的性質判斷上看,在后作出的仲裁行為不能對抗已通過司法手段保全在先的效力,故理應被認定為惡意而歸于無效,法院可依據申請執行的裁判文書對已保全的財產直接進行執行。
2、仲裁行為發生于法院財產保全之前的情形。惡意仲裁規避執行的涉案標大、風險也大,故當事人可能在保全之前就意識到敗訴的可能,并通過仲裁方式提前轉移財產,以規避風險和執行,導致實踐中識別難度較大。一方面,可從仲裁表象上進行綜合分析認定,如仲裁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親屬關系,是否屬于關聯企業等,仲裁過程中有無告知債權人申請執行的情況;仲裁主要事實是否存在,物權、債權轉讓事由和價款有無明顯不合理之處;仲裁中有無實質性的抗辯,有無放棄答辯而選擇調解的情形等。另一方面,可借鑒德國撤銷法上的惡意推定規則,即債務人在已資不抵債、瀕臨無支付能力情形下,通過惡意仲裁規避執行,故意損害債權人的法律行為,可推定為惡意,該行為可由利害關系人申請撤銷。
三、對惡意仲裁規避執行的規制措施
1、加強預防、審查力度。法院、仲裁機構應在立案、接待窗口的醒目位置設置惡意仲裁警示,營造社會誠信守法氛圍。在裁判、執行過程中加強當事人的證據和事實審查,一旦發現可疑之處應依職權主動調查,必要時可將仲裁信息告知利害關系人,以及時給予案外人事前救濟的機會。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時,應注意張貼封條、制作筆錄、送達裁定、登記備案等程序的健全。另外,通過在外網公布保全信息、召開對接座談會、發送司法建議、與其他機構建立信息查詢機制等方式,構建法院與相關部門的多維信息共享機制,以堵塞惡意仲裁規避執行漏洞。
2、提高當事人違法成本。新民訴法對惡意仲裁規避執行的處罰進行了規定,實踐中應加大對典型案件當事人的經濟懲罰力度,情形嚴重的,按照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或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進行認定和處罰,充分發揮法律的威懾效力。惡意仲裁行為若對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害的,如因惡意仲裁審查所耗的時間、人力、物力等,應賦予申請執行人損害賠償請求權利。而律師作為專業的法律人,在協助當事人實施惡意仲裁規避執行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故對此類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應向司法行政部門建議對其給予一定的處罰,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和營業執照,以避免惡意仲裁擴大化、專業化、隱蔽化發展。
3、拓展第三人監督渠道。在已有的制度框架內,可在仲裁審查中發現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時,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告知第三人,或與法院進行信息公開和溝通,確保潛在的權利人了解相關仲裁事項,保障其充分的權利救濟機會。另外,嘗試對現有仲裁制度進行改革,如引入仲裁第三人制度,將與爭議標的有獨立請求權,或雖無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作為第三人引入仲裁程序,以利于事實真相查明,為案外人提供解決實體糾紛的程序性路徑。新民訴法雖然規定了案外人通過訴訟方式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實現救濟的程序,但卻遺漏了損害第三人利益的仲裁文書。實踐中可借鑒法國的第三人取消仲裁裁決異議之訴,在一定的構成條件、時間限定和處罰保障下,允許第三人向法院申請取消仲裁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