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在社會轉型時期,司法承擔著調節權益、解決沖突,實現治理正當化的功能。然而,受多種因素的制約,當前社會上對司法的不信任情緒正在彌漫,如何重建民眾對司法的信任感是當前的難題。筆者從民事審判權的運行機制入手,著重分析了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訴訟程序指揮權行使過程中制約當事人信任的運行方式。與此同時,筆者對贏得民眾贊譽的馬錫五、宋魚水、陳燕萍審判方法進行了解構,從中汲取值得當事人信賴的民事審判權運行規律,在此基礎上,對建構值得當事人信賴的民事審判權運行模式進行路徑設計。

 

在社會轉型時期,司法承擔著化解社會矛盾、創新社會管理方式、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功能。司法的可接受性是指司法所具有的能夠讓當事人及一般社會成員認同、信任和接受的屬性。裁判的過程和結果能否被當事人認同并接受,關系到糾紛能否有效解決。然而,受法制傳統薄弱與法制現狀的制約、轉型期糾紛大量爆發與司法資源有限性的沖突、司法改革舉措不完善與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建設不到位等多種因素影響,當前社會上彌漫著對司法的不信任氛圍 ,司法權運行面臨著諸多難題。在民事司法領域,民事審判權運行的方式直接影響著當事人對裁判結果的接受和信任。本文擬對民事審判權運行過程中影響裁判可接受性的制約因素進行初步探討,并在解構問題基礎上,嘗試剖析值得當事人信賴的審判權運行規律,并據此提出解決問題的路徑。

  

一、影響裁判可接受性的沖突類型分析

 

民事審判權系在法官和當事人組成的法庭審理結構中運行,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訴訟程序指揮權是審判權運作的主要內容,而在這三個層面均存在著審判權運行與當事人權利保障之間的沖突,直接制約著當事人對裁判結果的可接受性。

 

(一)事實認定模式的沖突-司法求真過程中理念與實踐的偏差

 

事實認定是司法裁判的前提和基礎。法官作為審判權運行的主導者,在司法裁判過程中的任務就是對案件事實進行判斷,并將案件事實歸入于法律規范的構成要件之下,同時選擇相適應的法律條文,由此推導出裁判結果。民事訴訟中的事實認定模式一直是與證據制度緊密相聯的。查明事實要求司法者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判斷,而讓司法者對證據形成內心確信的評判標準即證明要求和證明標準是事實認定的關鍵 。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體制轉軌和社會轉型的背景下,中國民事司法領域開展了一場具有訴訟體制變革意義的改革運動。一個基本趨勢就是由原來的絕對職權主義訴訟體制向體現當事人主體性原則的對抗性訴訟體制轉變。與之相對應的,民事訴訟中事實認定模式也經歷了從客觀真實模式向法律真實模式的演變。在模式轉型過程中,從理念到實踐,均與民眾的司法需求產生了碰撞和沖突。

 

1、民眾對事實探知絕對化的依賴與法律真實司法認定模式的對立

 

建國后,我國司法制度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原則"確立為一項重要原則,它要求法官必須徹底查明案件事實,所確定的事實必須與客觀上實際發生的事實相吻合,要嚴格忠于事實真相。這種事實探知絕對化的審判理念一直在我國民事審判實踐中占據著主導和支配地位,社會民眾對司法的樸素情感及信任也來源于此。但這種將哲學上認識論原理直接作為具有邏輯思維活動性的事實認定指導理念是不合適的,不僅浪費大量司法資源,也難以實現。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事實認定模式進行了改革,推出了諸如證據限時提出、證據失權、限制法院查證范圍等革新舉措,明確將法律真實確定為民事訴訟事實認定的主要模式。時任最高法院院長的肖揚明確提出"司法公正的體現,應當是在當事人舉證、質證后,人民法院根據查證屬實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依法作出裁判。人民法院應當做到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的一致,但由于司法機關和當事人收集證據的局限性,人民法院通過公正、公平程序,根據證據、事實和法律作出的裁判結果可能與客觀實際不完全吻合。但是,在正常情況下只要做到了法律上的真實,裁判結果就應當認為是公正的。遵循和尊重司法活動這一客觀規律,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前提條件 "對于法律真實,民眾有著復雜的情感,存在著理念上的懷疑與實踐中的恐懼。社會民眾對司法的需求是目標明確而實際的,就是希望法官查清事實并作出判斷,需要看得見的正義。建立在法律真實模式上作出的事實認定有時與客觀真實是相違背的,這是制度應當付出的代價,而社會民眾難以接受和理解此種為了追求審判效率而犧牲實質公正的做法。此外法律真實作為一種擬制和推定的事實,具有不確定性和難以預測的特點,這種事實認定模式的推進如果缺乏與之同步和配套的制度保障,無法避免人為地歪曲事實,弄虛作假等現象發生,如果不能保證事實認定過程中的程序正義,民眾對這種認定模式是恐懼和抵抗的,進而也會拒絕接納裁判結果。

 

2、事實認定過程中的"多變""誤認"頻發直接影響了裁判的正當性

 

事實認定過程中反復認定與錯誤認定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題,也是直接制約當事人認同裁判結果的主要因素。民事訴訟基于程序的設置,規定了上訴、申訴、抗訴等救濟途徑,在法定條件下,允許當事人對已定事實的推翻與改變。事實認定是在證據與事實審理者的背景與經驗間交互作用的產品。同樣的案件,在不同的審級制度下,由于事實審理者經驗、學識等方面的差異,往往會導致出不同的認定結果。這種對案件事實反復性的認定,雖然在某種程度上可能增加案件事實認定的準確度,但會使事實處于一種長期未決狀態,且事實被不斷推翻,不僅增加當事人訴訟成本,降低審判效率,也難以讓當事人感覺到司法裁判的正確性。另一方面,司法求真的過程受多種因素的制約,不可避免會出現對事實的"誤判"。這主要因為:一、司法解決的爭端,均系過去事實,憑借各種手段來還原過去事實,往往會出現以偏概全或與真相發生重大出入。二、司法是依賴證據材料來推斷事實真相,而證據材料本身就潛伏著種種導致對案件事實作出錯誤判斷的因素。以證人證言為例,證人觀察的機會、觀察的偏差、記憶的沖突、陳述的欠缺、語意的確實都會影響到對案件事實的誤認。三、認定事實屬于個體行為的集合,證據提供者、事實審理者及訴訟參與者在事實認定問題上多方牽制。"人類的行為,常受情緒或其他影響而不可自制,有時受其影響卻不自知。無論是出于有意或無意,都可能對于過去的事實,加以或多或少的歪曲 。"如證據提供者基于自身的原因,會僅陳述對自己有利的事實,隱藏或歪曲對其不利的事實。以法律真實作為認定模式,就必須接受對案件事實誤認的不幸結果。這恰恰是民眾最擔心和最不可能接受的結果,因為,一個誤判,對于法院僅是千分之一的錯誤,而對于民眾則是百分之百的不幸。

 

(二)法律適用中的沖突-司法邏輯與社會邏輯的背離

 

司法判決要獲得社會公眾的普遍認同,取決于司法權的正確行使。在法官適用法律過程中,司法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失范與裁判結果對社會邏輯的漠視成為制約裁判可接受性的主要問題。

 

1、司法自由裁量權的濫用與失范損害了司法權威

 

實現法律之內的正義是司法的基本品質。司法正義是一種按照法律所確定的既定原則和標準進行裁判的正義,在法治國家,是以合法性的形態存在的正義 。由于人類認識的局限性與立法的滯后性,法律不可避免存在局限性、非完善性和滯后性,這給法官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間。在自由裁量權行使過程中,追求普遍正義是應遵循的原則。普遍正義要求的是"相同情況相同處理","類似情況類似處理",這就要求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遵循法律的精神、原理及先例 。但在我國的民事審判實踐中,在相同的時間與空間范圍內,情況大體相同的案件,由不同的法院、同一法院不同庭室的法官、甚至同一審判庭的不同法官審理,常常得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結論 。這不僅是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失范,也源于法律統一適用機制的缺失。不言而喻,同案不同判損害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導致一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得不到保護。而且,由于自由裁量權行使的隨意性,必然造成司法公信力的降低,進而引發公眾對法治的懷疑,摧毀公眾對法律的信仰,最終導致社會公眾喪失對法律的自覺認同與尊重,"人們不會再把法律當作社會組織的一個工具加以依賴 ",其后果不堪設想。

 

2、司法判決自身技術性和倫理性的割裂影響了裁判結果的社會認同度

 

司法判決的技術性是指判決適用程序法與實體法的精確度,它是一個好的判決形成的基礎和保證;司法判決的倫理性是指裁判過程和判決結果與社會主流價值觀的嵌合度,它是一個判決能夠成為好的判決的重要條件 。因而,司法裁判技術性與倫理性的高度統一是法律適用的最高境界,二者之間的融合反映了司法裁判中規則與價值、邏輯與經驗、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然而,近年來的司法改革更偏愛于司法裁判技術性的提高而忽略了司法判決自身的倫理性,由此作出的裁判雖然符合司法自身的邏輯,但與社會公眾的期待相距甚遠,有時甚至與社會主流價值觀相背離,嚴重影響了司法判決的可接受性 。出于對西方法治價值的借鑒,近年來,民事審判權運行方式改革過程中曾引進了"一步到庭"、"當庭判決"等抗辯式、對抗制等西方法律實踐模式,但西方法治理念的社會導向與中國固有的司法傳統具有內在的沖突。中國本質上仍是一個鄉土社會,民眾希冀糾紛解決者能夠按照鄉土社會特有的情理規則與是非觀念來解決問題,如果解決辦法不能契合爭議雙方對公正的期待與想像,反而會引發更多的糾紛 。在追求司法技術性的過程中,許多改革措施由于缺乏民眾的認同和支持而"半路夭折"。司法判決倫理性的缺失,一個重要的現象是只注重裁判結果的正當性而忽略了對結論妥當性的利益衡量,突出表現在只重視裁判的法律效果而忽視社會效果 。司法判決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按照法定程序對是非善惡的最終評判,這種判斷所依賴的價值基礎應當與社會公眾的主流價值相統一。社會目的是司法必須考慮并服從的因素,"法律的終極原因是社會福利。未達到其目標的規則不可能永久地證明其存在的合理性。法官必須服從社會生活中對秩序的基本需要 。"對裁判結論妥當性進行檢驗和利益衡量,除了符合公正正義還要與社會目的相統一 。不能滿足司法社會目的觀的裁判結論,因其倫理性的缺失,已嚴重影響了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工作的正確評判,與民眾的距離也漸行漸遠。

 

(三)權力運行中的沖突-民眾的強烈表達意識與審判權封閉運作的矛盾

 

理想的司法裁判所要達到的效果是要讓沖突雙方都能認同,要使裁判結果獲得雙方的認同,司法者首先應營造出能使沖突雙方平等、直接、充分對話的訴訟環境。公正的程序能夠滿足民眾要求獲得平等對待和尊重其人格尊嚴的心理需求,從而增強裁判的可接受性 。當前,審判權運行中程序公正的重要性已深入人心,但這并不意味著程序權利的保障已無懈可擊,相反未充分關注和保障當事人程序權利的行為時有發生,突出表現在突襲性裁判和對民眾程序權利、利益的漠視上。

 

 1、裁判突襲導致"司法專橫"

 

在訴訟中,法官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質證、辯論、法官認證、對證據證明力進行判斷逐步形成心證并認定爭議事實。在這一環節中,由于認證公開機制的缺失,常會出現當事人不了解法官內心的判斷而不能充分行使訴訟權利的情形。法官判前不公開心證,不但有損訴訟程序的完整性,使庭審流于形式,而且也容易形成幕后暗箱操作的猜疑,造成當事人對程序的不滿。對于法官的心證結果,當事人既無從參與,也無權及時提出異議,因此往往有受到突襲裁判的不公感。對于心證形成活動中的突襲性裁判,臺灣學者邱聯恭將其歸納為兩種類型,即認定事實的突襲與推理過程的突襲 。突襲性裁判,使當事人未能充分利用程序所提供的攻擊防御機會,不僅損害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也足以嚴重危害民眾對于司法的信賴。另一方面,法官不及時公開對事實和法律爭議的見解,缺乏與當事人間的信息交流和互動,也容易造成法官對事實的誤判。溝通渠道的隔閡可能導致錯誤信息的泛濫,加之法官的主觀過錯或審判能力的局限,以及當事人的訴訟能力因素致使舉證不充分等因素,使法官認證差錯的機率增大,從而遠離了案件的真相 。

 

2、對當事人程序參與權的漠視導致程序公正難以得到保障

 

程序參與權是訴訟當事人及相關第三人的程序基本權,它包含了"訴訟知情權""訴訟聽審權" ,保障程序參與權屬于"正當程序保障"的范疇。在正當程序充分保障下,當事人平等和充分地陳述主張、提出證據和進行辯論,能夠最大限度地再現案件真實,能夠促使法院裁判具有正當性,即使當事人因為自己的原因沒有說服法官而導致敗訴的,往往也會心悅誠服地認同、接受法院的判決。近年來我國民事司法改革一直是圍繞"公正與效率"這一主題開展。法官更多關注的是裁判結果公正和審判高效,但對于效率的追求常常是以犧牲當事人的程序權利保障來實現的。日本學者棚瀨孝雄曾指出"審判的本質要素在于,一方面當事人必須有公平的機會來舉出根據和說明為什么自己的主張才是應該得到承認的,另一方面,法官作出的判斷必須建立在合理和客觀的事實和規范基礎上,而這兩方面結合在一起,就意味著當事人從事的辯論活動對于法官的判斷形成具有決定意義 "近來司法改革中,常見的措施如"一步到庭"、"直接審理""舉證時限"等舉措,在制度設計上就沒有過多考慮到程序參與權,在司法實踐操作中更是限制了當事人程序參與權的行使,損害了訴訟知情權。對于訴訟聽審權的行使,常常是當事人參與訴訟,舉證、辯論熱情高漲,而司法者對當事人的意見表達在訴訟進程及裁判文書中回應較少,"你說你的,我判我的",更加重了民眾對審判權封閉運作合理性的懷疑。而且司法改革強調審判權運行的儀式化,法袍、法槌等儀式化的操作,降低了司法親和力,無形之中拉大了民眾與司法的心理距離。

 

二、民事審判權良性運行的范例剖析及規律研究

 

在中國古代的法制傳統及當代中國的司法實踐中,曾涌現出眾多符合當時社會需要及深受民眾信賴的成功司法范例,筆者從中擷取幾例,分述其特點,以期從中探詢審判權良性運行的規律。 

 

(一)民事審判權良性運行的司法范例剖析

 

1、海瑞定理。海瑞有一段經典論述表達了他的司法裁判思想:"問之識者,多說是詞訟作四六分問,方息得訟。謂與原告以六分理,亦必與被告以四分。與原告以六分罪,亦必與被告以四分。二人曲直不甚相遠,可免激憤再訟。然此雖止訟于一時,實動爭訟于后。理曲健訟之人得一半直,纏得被誣人得一半罪,彼心快于是矣。下人揣之上人意向,訟繁興矣??晌吩A而糊解之乎?君子之天下曲曲直直,自有正理。四六之說。鄉愿之道,興訟啟爭,不可行也。

 

兩造具備,五聽三迅,獄情亦非難明也。然民偽日滋,厚貌深情,其變千狀,昭明者十之六七,兩可難決亦十而二三也。二三之難不能兩舍,將若之何?竊謂凡訟之可疑者,與其屈兄,寧屈其弟;與其屈叔伯,寧屈其侄;與其屈貧民,寧屈富民;與其屈愚直,寧屈兇頑。事在爭產業,與其屈小民,寧屈鄉宦,以救弊也。事在爭言貌,與其屈鄉宦,寧屈小民,以存體也。"

 

海瑞概括的司法裁判經驗,從司法方法論角度觀察,系運用利益衡量的方法來決斷疑難案件,并且區別不同類型分別適用不同原則。其司法經驗值得借鑒之處如下:一、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嚴格依法裁判能夠減少訟爭。二、對于事實真偽不明、難以決斷的兩難案件,如果屬于爭財產的,應當保護弱勢群體利益;如果涉及綱常倫理、體制尊嚴的訴訟,應當維護地位強勢一方的尊嚴 。因為,"鄉宦"在經濟上處于相對富裕一方,懲富濟貧符合社會倫理。同時,"鄉宦"已接受教化,享有不同的功名,擔負著教化鄉民和穩定基層社會的責任,故應保護他們的尊嚴。

 

2、馬錫五審判方式 19451 13日《解放日報》發表的《新民主主義的司法工作》一文將馬錫五審判方式的特點歸納為八個特點:"1、走出窯洞,到事發地點解決糾紛;2、深入群眾,多方調查研究;3、堅持原則,掌握政策法令;4、請有威信的群眾做說服解釋工作;5、分析當事人心理,征詢其意見;6、邀集有關的人到場評理,共同斷案;7、審案不拘時間地點,不影響群眾生產;8、態度懇切,使雙方樂于接受判決。 "

 

馬錫五審判方式充分體現了司法的人民性特征,集中概括起來有以下幾點:一、在審判權運作的過程中破除陳規陋習,始終將便民、利民放在首位 ,手續簡便;二、追求實質真實,強調深入調查,要求徹底查明案件真相;三、注重調解,并運用多種手段來促成調解;四、在審判權運行過程中,注重群眾參與,注意吸納并尊重民意;五、在堅持原則基礎上,靈活適用法令政策。

 

3、宋魚水"辨法析理、勝敗皆服"的審案方法 。"辨法析理、勝敗皆服"的審案方法,宋魚水自己總結為就是追求四個統一:"追求個案公正與社會公正的和諧統一;追求審判效果與經濟社會效果的和諧統一;追求遵循法律與敢于創新的統一;追求程序公正與實體正義的和諧統一。"

 

宋魚水審案方法所蘊含的司法價值在于:一、立足于二元化的辨法析理,一方面是運用法律知識進行專業化的解釋說服,另一方面是憑借基本的道德良善進行社會性感化教育,雙管齊下,相互支撐。  二、高度關注程序價值。尊重當事人的參與權,通過耐心傾聽讓當事人充分表達意見;通過公開透明的司法行為,彰顯程序公正;注重雙方訴訟地位平等,訴訟權利義務對應,在訴訟中形成平等對抗的格局

 

4、陳燕萍工作法 。陳燕萍工作法被總結為"情法輝映、曲直可鑒",其主要內容是:"用群眾認同的態度傾聽訴求(溫情接待、耐心傾聽、換位思考是陳燕萍真心貼近群眾的基本方法)、用群眾認可的方式查清事實(指導舉證、深入調查、嚴格審核,盡最大可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用群眾接受的語言詮釋法理(譯解法律、類案引證、引理入法、以理補法)、用群眾信服的方法化解糾紛(真情調解、調判結合、合力化解,真正做到案結事了人和)。"

 

陳燕萍工作法所揭示的司法價值是:一、始終堅持親民式審判,將自己的人格魅力與工作方法相結合,從而獲得較高的司法公信力。二、做到情理法統一,寓法理于情理,增強司法親和力。三、堅持司法適度主動、適度干預,平衡當事人訴訟能力,最大限度地追求公平正義地實現。

 

(二)、值得當事人信賴的民事審判權運行規律剖析

 

在司法面臨"信任危機"的時刻,剖析以上幾種深得民眾接受的審判權運行范式,探尋其規律,有助于我們重塑司法信任。筆者認為,以上司法范例從審判權運行的角度可以揭示出以下三個規律:

 

1、在審判權運行方式上,以人格信任為基礎,推行親民式審判,方便民眾接近司法。馬錫五、宋魚水、陳燕萍三人具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崇高的人格魅力",審判方式都具有裁判人格化的特點。司法者人格品質的無可挑剔,強大的人格魅力能夠轉移人們對司法正當性的質疑或疑慮,民眾將對法官的人格信任演變為對司法運轉體系的信任 。然而近年來司法腐敗現象的頻發已經給司法的公正品性蒙上了陰影。在這種社會現實中,依靠裁判者個人品性已經無法完全獲得結果正當性的認同,人們對審判公正性的認同就更多地依賴于規則和程序 。在審判權運行的方式上,馬錫五、陳燕萍另一個特點是采取主動親民式的審判方式,簡化糾紛解決的程序,便利當事人參加訴訟。如"放棄坐堂辦案、強調實地調查,田頭辦案,著重調解、避免直接適用法律",這一系列的做法雖然淡化了程序的嚴肅性和張力,但拉近了司法與民眾的距離,更能受到民眾的信賴。司法的人文關懷是親民式審判的另一表現形式,強調法官的中立并不是高高在上,脫離群眾,正如宋魚水所說:"保持中立不是保持冷漠。"耐心傾聽能讓受到傷害的當事人感到被重視,言語的傾訴使心理的怨言得到釋放和化解,有時傾聽比裁判結果更能贏得當事人的尊重。                                                                                                                                                                                                                                                                                                                                                                                                                                                                                                                                                       

 

2、在審判權運行過程中,尊重當事人程序選擇權,努力營造平等訴訟環境,提升司法親和力。認同需要參與,尊重民眾的程序參與權,可有效地制衡法官擅斷。程序公正的核心與實質在于程序主體的平等參與和自主選擇,確立程序運行結果道德上的可接受性 。可接受的裁判來源于正當的審判過程。在宋魚水與陳燕萍的司法實踐中,營造平等的訴訟環境,保障當事人各項訴訟權利的有效行使,調動當事人參與訴訟的積極性的事例比比皆是。為防止強勢主體利用其優勢地位影響審判進程,宋魚水與陳燕萍還高度重視對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保護。"用群眾聽得懂的語言詮釋法律、指導舉證、深入調查",體現了司法對當事人訴訟參與權的適度干預,只有對弱勢群體的適度傾斜,并依靠法官良知來主持程序的公平,確保當事人雙方在實力對等情況下進行對抗,才能實現真正的平等。

 

 3、在裁判結果的生成過程中,注重結果妥當性考量,通過引理入法、利益衡量等解釋方法說服當事人服判息訴。裁判結果的生成因循這樣的進路:"獲得案件事實→擇取法律規范→解釋法律規范→對法律規范和案件事實的價值和邏輯關系進行內心確信→形成判決。"解釋法律及將事實涵攝于法律規范是法律適用的核心環節。這一過程,法官需要考量的因素包含社會需求、立法目的、社會主流價值等多種因素,如果忽略案件的社會特征和裁判結論的妥當性,機械適用法律,可能造成法律與社會的沖突。在海瑞看來,司法判決并非為了求得真理,而更多的是一種策略,一種求得讓民眾止訟及維護體制安定的行為。陳燕萍引民俗入司法、宋魚水情理法并重的裁判思路,無不包含著對結論妥當性的考量,利益衡量成為她們思維方法中的具體手段。"邏輯、歷史、習慣、效用以及為人們所接受的正確行為的標準是一些獨自或共同影響法律進步的力量。在某個具體案件中,哪種力量將起支配作用,這在很大程度上必定取決于將因此得以推進或損害的社會利益的妥當性或相對價值 。"因此,司法裁判要尊重鄉規民約、風俗習慣,尊重黨的方針、政策,要綜合運用政治、經濟、法律、道德思維,充分估計裁判對社會可能造成的潛在影響,只有符合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的判決,才能有效回應社會對司法的需求,才能增進民眾對判決結果的認同。

 

三、值得當事人信賴的民事審判權運行路徑建構

 

可接受性的司法裁判是獲得民眾對司法認同以至對法治的認同與信仰的保障。認同是一個認識論上的概念,司法是否被社會公眾所認同,主要是社會公眾"出自于對基本過程的尊重 "。因此,司法被認同的關鍵在于司法活動的全過程,即審判權運行是否體現了公平正義。如何建構值得當事人信賴的民事審判權運行模式,筆者認為,仍應從審判權運行結構和方式的完善著手,逐步提升司法信任,最終達到接受司法裁判的結果。

 

(一)以接近正義為主導,對審判權運行方式進行親民、便民的改造,建立便民訴訟機制

 

理想的司法權不僅要有理性和經驗,更要有司法良知。司法良知要求法官在裁判過程中,要有一種人文關懷,把當事人真正地作為一個有價值、有人格、有尊嚴的人,對當事人的正當物質性追求和精神性追求以及為實現這種追求的正當途徑與合理方式作出積極的回應,給予堅定的尊重、支持和保障 。司法在恪守中立的同時,還要主動貼近生活,走向群眾,貼近人民開展審判,做到司法便民、利民、惠民。構建便民訴訟機制,是提升群眾滿意度的重要途徑。一是完善審判權內部運行機制,構建迅捷、經濟的便民訴訟渠道,如加強訴訟服務中心建設、推行網上立案、速裁、巡回審判、加大簡易程序適用范圍等方式,方便群眾接近司法。二是堅持司法適度干預,確立對弱勢群體傾斜保護的原則。弱勢群體在訴訟中常常會處于程序法上訴訟能力較低的不利地位,或者實體法權利不合于嚴格法律規則的不利地位,更需要法官及時予以保護。在這種情況下,首要任務是運用司法救助機制,確保弱勢群體能夠享用便捷的司法服務。三是加強訴訟指導、法律釋明和訴訟風險提示工作,引導訴訟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努力營造平等的訴訟平臺。法官要適時公開認證情況,以促進當事人充分舉證和抗辯,并及時表明需要補強的證據,避免弱勢群體的合法權利因訴訟能力較低的原因得不到及時的救助,減少無謂的訟累。四是進一步完善司法公開、司法民主。推行"陽光審判",在立案、庭前準備、審判、執行、監督、審判信息等方面,全面落實司法公開。建立司法與民意的溝通引導機制,暢通民意、民情、民怨溝通渠道,充分保障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二)以探尋"值得當事人信賴的真實"為目標,改良事實認定模式

 

在平等的訴訟環境中,如果法院對事實的認定是依據當事人提出的證據資料而形成的,是在充分尊重當事人程序主體地位和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權利的前提下,在當事人積極參與事實認定過程和知曉法官心證過程情形下進行的,當事人對事實的認定就會產生認同感和信賴感,從而相信法院對事實的認定是正確的,臺灣學者邱聯恭將此種事實認定模式稱為"值得當事人信賴的真實" 。構建此種事實認定模式,亟需對現行訴訟結構進行改良:一是推行判前心證公開,防止裁判突襲。首先,為保障當事人的程序利益,法官須正確行使闡明權。"就聽審請求權之保障而言,法院應提供法律資訊、情報,為法律見解表明及心證公開等服務,與當事人進行法律上、事實上及證據上之討論、對話、特別是當事人對法律關系之構成有所錯誤或誤解法律之情形,法院負有義務予以闡明、指示 "因此,對于當事人主張的事實、證據、法律理由以及其他證據資料,如果法官擬將其用為裁判基礎,應當予以闡明。其次,公開法官心證。法官應當在作出裁判結果之前,可就其關于爭議事實的認定、法律關系性質、證據證明力認定等多個判斷,向當事人公開、披露并表明有關法律見解,以便當事人了解法官心證形成的基礎。如果心證存在不當之處,可以即時提出異議,從而有效保障當事人的權利在程序內得到及時救濟,使大部分異議及時消解于訴訟程序之內。二是尊重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當事人是民事訴訟程序的主體,選擇什么樣的程序來處理糾紛,事關其利益。訴訟程序的啟動,涉及到當事人實體和程序兩方面的利益,有時,這兩方面的利益是相對立的。因此在程序利用中,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愿,由其選擇是追求實體利益還是程序利益。由于充分尊重了當事人的選擇權,故對結果其沒有理由表示不滿。

 

(三)以最大限度實現實質正義為追求,通過利益衡量尋求法律變通之策

 

在當今轉型社會,民眾對司法公正的判斷標準仍然是以實質公正為主,法律、情理、道德三者相統一的糾紛解決方式更能得到民眾的認同。正如日本學者高見澤磨所言:"中國的糾紛解決制度,一方面要滿足當事人雙方的民間感情;另一方面又要滿足合法性這一國家的正義,法官是被迫在這二者之間走鋼絲 "司法實踐中法律的規范效用固然可靠,而公共政策、道德習俗的作用也不應忽視。嚴格適用法律能夠反映司法的一貫性和恒定性,而對公共政策、道德習俗的尊重則能夠反映司法的靈活性和變通性,只有將兩者結合起來,實現法律、公共政策、道德習俗的協調統一,才能做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實現這一目標,需要我們在法律適用中注意以下兩個因素:一、正確認識習俗的規范作用,并在司法實踐中予以尊重 。習俗規范可以為法律解釋提供論證理由,可以在法律缺失的場合下填補法律漏洞,可以增強解決糾紛的有效性和信任度。司法實踐中對習俗規范的尊重可以在兩個層面進行:在制度層面上,通過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發揮習俗規范利于化解民間沖突的功能。通過完善人民陪審制度,建立司法理性與尊重習俗之間的溝通渠道,增強司法民主性。在實踐運作層面上,通過制約機制的確立,規范習俗進入司法的路徑。首先明確習俗規范的識別認定標準即程序正當性,是司法運用的前提。其次,識別習俗規范內容價值選擇的正確性,是司法運用的基礎。最后,注重形式合法性,為習俗規范引入司法提供裁判合理性基礎。二、引入利益衡量作為司法裁判方法,充分考慮裁判結論的妥當性。利益衡量的本質是價值判斷,價值判斷則是司法者依據一定的價值準則對權利主張和利益要求所作的價值評價和價值選擇。民事審判中的利益衡量應遵守以下三項基本規則:1、保護合法利益、抑制非法利益、包容法外利益。司法對利益沖突的解決,應以保護合法利益為中心;當非法利益侵害合法利益時,利益衡量就應采取特定的方式加以抑制;對現實社會中存在的不為法律所禁止的法外利益,利益衡量應采取一種包容的態度,尊重利益主體的私法自治。2、弱者利益傾斜。衡量一個民主和法治社會的水平,不應該看它怎樣對待這個社會的"高尚者",而要看它怎樣對待這個社會的"卑微者" 。司法作為一種公平力量,應當以回復平等為導向,給弱勢一方以扶助,給強勢一方加以適當限制,使雙方在利益分配上處于均衡,促進相對和諧的利益格局的形成。3、社會公共利益優先。法官在進行利益衡量時,須對利益可能蘊含的社會影響進行評價,對社會效益大的利益要優先對待。

 

 

 

民事審判權運作的制度設計不能脫離中國的國情,中國社會的鄉土化和傳統文化的巨大慣性不容回避,無論移植的訴訟模式多么精妙,如不能適應本土環境,不能與本土資源有機結合,則不可能茁壯成長。正如蘇力先生所言:"在中國的法治追求中,也許最重要的并不是復制西方法律制度,而是重視中國社會中那些起作用的,也許并不起眼的習慣、慣例,注重經過人們反復博弈而證明有效的法律制度。否則,正式的法律就會被規避、無效,而且會給社會秩序和文化帶來災難性的破壞 "。

 

法律最嚴峻的挑戰不是來自普通民眾,而是來自制定法律和執行法律的人。在民事審判權運作的具體過程中,法官代表著正義,對司法的信任源起于對法官的信任,宋魚水、陳燕萍無不以高尚的法官職業道德贏得了尊重。塑造法官的人格魅力,秉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職業操守,信守懲惡揚善、弘揚正義的司法良知,恪守秉公辦案、清正廉潔的工作作風是司法贏得公眾認同和接受的關鍵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