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規律與審判管理的關系
作者:陳加寬 張熠 發布時間:2013-01-22 瀏覽次數:897
當前,人民法院面臨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與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對滯后的矛盾。形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是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司法資源配置不夠合理,這已成為制約法院工作科學發展的瓶頸。要解決好這些問題,僅僅寄希望于增加審判力量和一般性的工作要求是遠不夠的,我們不妨從挖掘法院內部潛力、注重統籌兼顧的角度入手,在充分尊重司法審判活動一般規律的基礎上,提高法院審判管理的科學性和創新性,使得上述矛盾得以緩解。
一、規律總結:審判活動的一般規律
同市場競爭、行政行為等活動一樣,審判活動在其自身的專業范疇內有其獨特的運行規律。審判規律是一個宏觀概念,其具體包括哪些內容,目前學界和司法實踐中尚未有通論。江必新副院長在《審判管理與審判規律抉微》一文中,按照層次大小的不同,對審判規律做了如下幾種界定:第一,審判工作規律與法院工作規律;第二,中外司法審判的一般規律與我國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特有規律;第三,審判工作的一般性規律與某項特定審判的規律;第四,審判工作的基本規律與普通規律。按照王勝俊院長強調的"守住公正底線、強化審判管理,必須充分考慮審判工作的特點,尊重審判規律"的要求,本文主要探討審判規律對審判管理的規訓,審判管理在審判工作中的介入度等問題,因此,本文所涉及的審判規律主要指我國司法審判實踐中的一般規律和特有規律。我們認為,審判活動只要在訴訟法確定的范圍內依法進行都是允許的,其自身規律包括以下內容:
(一)我國司法審判活動的一般規律及中國特色
根據江必新副院長的歸納與總結,審判活動的一般規律及中國特色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第一,以起訴立案為審判權行使的先決條件;第二,以判斷和居中裁判為基本任務;第三,以庭審和聽證所查明的事實為裁判根據;第四,以法律為裁判是非曲直的基本準繩;第五,以程序的正當性贏得裁判的正當性和權威性;第六,以法官和合議庭為裁判的基本決策主體;第七,以合法公正為核心評價參數;第八,以國家的強制力作為生效裁判實現的最后保障。
(二)審判活動中與審判管理相關聯的幾項規律
審判規律是個集合概念,具體到與審判管理工作緊密相連的概念時,我們認為應當包括以下幾個因素:案件質量、審判效率、審判流程、審判層級、審判績效。結合這幾個因素可以歸納出以下幾點規律:
1、遵守法定流程,提高案件質效。審判活動必須遵守法定程序,每一個案件按照正常流程進行,必須有一定的審理時間作保障。一方面,不同類型的案件,其在程序設計上的每個環節的時間都是法定的,法官進行審判,必須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判斷權,具有明顯的程序性特征。另一方面,每一個案件的承辦人都需要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進行審判,所以必須給予一定的時間來保障。這就要求法官不能為了追求管理上的效率而犧牲或傷害審判本身所具有的實現公正的功能。所以,追求案件的質效必須建立在遵守法定程序的基礎上,而審判管理更有必要處理好管理效率與公正審判的關系。
2、尊重審判層級,保證法官自由裁量權。司法審判是一項專業性的活動,在審判過程中,由于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和案件的復雜性,法官會不可避免地行使自由裁量權,這也是審判活動專業性的體現之一。管理學中有限管理的原則就要求審判管理必須尊重法官在審判活動中的自由裁量權,不以管理干涉司法,不影響法官判斷和審判行為,尊重法官的職業權威和訴訟程序的自治性。
3、注重綜合績效評價,不拘泥于個別指標評定。審判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就是對審判績效進行評定。審判工作是一個有機整體,不能為了追求指標上的最優化而采取一些極端和非常態行為,所以不應當僅僅對個別指標進行評比,而應當系統地、科學地進行綜合性評價,運用各項指標全面分析評估審判工作狀況,引導審判工作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概念界定:審判管理特點及其定性
審判管理源于普通的公共管理。管理,是為了有效地實現組織目標,由管理人員利用專門的知識、技術和方法對組織活動進行計劃、組織、領導與控制的過程。從這個角度說,審判管理就是人民法院通過組織、領導、指導、評價、監督、制約等方法,對審判工作進行合理安排,對司法過程進行嚴格規范,對審判質效進行科學考評,對司法資源進行有效整合的過程。
(一)基本特點
審判管理具有服務和制約審判權的雙重功能。在探討審判管理這個概念時,不得不對"審判管理權"和"審判權"這兩種性質截然不同而又與審判相關的權力進行分析。審判權是純司法性,不帶任何行政色彩的權力。但審判管理權不同,其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有學者甚至稱之為"審判權中的行政權"。審判權的行使是以當事人的訴訟為前提,并以裁判當事人的訴求而告終,因此其具有被動性和裁判性的特點。而審判管理權與之不同,其主要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主動性。審判管理權的行使與審判權被動地行使不同,其依照一定原則和方式,在充分尊重審判活動基本規律的基礎上,憑管理方單方意志即可作出某種處理決定,其具有明顯的主動性。
2、非裁決性。審判管理權不具備審判權解決訴訟主體權益糾紛的功能。審判管理工作中關注案件審理的目的是為了規范審判活動,提高案件質量與效率,而不是對案件進行實體或程序上的裁判。
3、綜合性。審判管理權兼具司法性與行政性:純司法性權力必須通過訴訟法加以確定,而我國的訴訟法中并無審判管理權的概念,其是為滿足審判權公正高效運行的需求而在司法實踐中形成和完善的;同時,審判管理的一些手段和方式,如審判質效考核、案件質量評查等,又出自于行政管理中的考核監督理論。
(二)管理對象
"從管理對象而不是從管理的主體出發來思考組織(單位)決策,是現代組織管理學的基本方法",因此,圍繞審判并以法官為中心來確定審判管理的范圍和內容是現代管理學的基本要求。審判管理以法官審判行為作為管理對象。
審判管理工作按照司法規律的要求,通過對審判工作的分工、組織、協調、規范、監督和指導,科學合理地配置和使用審判資源,使審判權在法律規定的職責和權限范圍內充分發揮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效能,確保審判質量和效率。在這一過程中,審判管理的對象具體包括:審判流程管理、案件質量評查、審判績效考評、違法審判責任追究、案件繁簡分流、案例指導、審判委員會的監督管理和指導、院庭長的監督管理和指導等。
(三)性質研判
審判管理在我國法院系統經歷了一個高度行政化--高度放權--約束性放權的過程。所以對其性質的研究主要是對審判管理權是否具有行政性的判斷。
對于審判管理權的概念,司法實踐界大致形成以下幾種觀點:其一,"審判管理權是法院負有管理職責的人員與機構對審判活動的監督和管理職權,系基于法院自身管理和監督審判活動的需要,在實踐中產生并不斷完善的衍生性、輔助性權能";其二,"審判管理權是指法院內負有領導、管理職責的人和部門依法享有的對審判活動的監督管理的職權";其三,"審判管理權是法律法規或司法規范性文件授權法院審判委員會、院長、庭長行使的,以科學合理配置審判資源,組織、規范、指導、協調、監督、指揮和控制審判行為等為主要手段的,以服務和保障審判權正當有序運行為目的的一系列權能的總和"。
我們認為,上述幾種觀點都很合理,且都暗含了一個觀點,即:審判管理實質是管理,審判管理權本質是行政權。雖然司法實踐中強調審判管理不同于行政管理,強調審判管理的制度性,而非領導指令性,但是否實行制度性管理不是區別管理權性質的標準。從管理學層面上說,審判管理與行政管理都是通過計劃、組織、指揮、控制等活動,確保管理目標的有效實現。當然,我們認為,審判管理本質上的行政性并不阻礙其在司法審判領域內有其自身特點。審判管理權是法院自身行使的司法行政管理權,審判管理如同法院內部人事管理、政務管理、物質裝備管理、警務管理一樣,都是法院自身行使的司法行政管理行為,其在司法審判這一特定的領域內,必須尊重審判活動的特點和一般規律,進而發揮其管理作用,以達到審判活動的良好運行。
三、關系分析:審判管理與審判規律關系的探討
前文已述,審判管理具有服務和制約審判權的雙重功能,司法審判實踐中要合理界定審判管理的范疇,使其既保持審判管理服務、制約審判權的能動性,又保持適度,使審判管理到位而不越位。此種情形下探究符合審判工作要求的管理方式,就必須做到既尊重審判規律,依法開展審判管理,保障審判活動依法進行,又充分考慮審判工作的特點,使審判管理更好地發揮服務和監督的作用。
(一)基本姿態:積極介入抑或消極應對
前文已述,審判管理在我國法院系統經歷了一個高度行政化--高度放權--約束性放權的過程。在高度行政化的狀態下,審判管理權的強勢導致了"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局面,因此引發了"還權"于審判組織的審判方式改革。然而,"還權"后出現了高度放權的現象,使得審判權行使失范,這又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審判管理權的不斷強化。由此可以看出,審判管理權在審判活動中究竟應扮演怎樣的角色,其介入的基本姿態如何,都應以尊重審判活動一般規律為前提。
如何在審判管理的具體工作中做到能動地尊重規律,可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第一,針對分案、排期開庭、審限變更、送達、結案等審判工作的各個節點,細化完善審判工作流程管理制度,保障審判工作正常有序開展;第二,探索建立科學的案件質量評查機制,通過案件評查、分析、研判、通報等手段促進同類案件更好處理;第三,著眼于建立審判管理決策的科學保障機制,通過調研分析審判工作運行態勢,評估分析審判形勢,確保審判管理決策符合司法審判工作規律,做到審判管理不失位、不缺位和不越位。
(二)目標取向:審判為中心,服務為內容
法院設立的目的,是對具體案件進行審判,達到定紛止爭之效。作為法院工作的一部分,審判管理工作當然地要服從于法院工作的整體目標。因此,要做好審判管理工作,必須以審判工作為中心,以服務和保障法官辦案為核心內容,正確處理好審判與管理的關系。
審判管理必須以構建符合司法審判工作規律的審判管理制度為基本條件,同時必須秉持為法官審判活動創造良好工作環境的初衷。"管理就是設計和保持一種良好環境,使人在群體里高效率地完成既定目標。"這種良好的環境需要管理者堅持以人為本,合理配置審判資源,強化服務意識,圍繞案件審判為中心,尊重審判活動一般規律,創造有利于法官依法辦案、自由裁量的工作機制和環境,為法官辦案提供服務。
加強審判管理只是一種手段和方式,保障審判工作高效運行才是審判管理的最終目的。在建立審判管理各項制度以及采取各項措施時,都不能為了管理而管理,設置一些不必要的瑣碎程序和管理方法,給法官增加負擔。而要從審判實際出發,本著服務和保障的初衷,既在規范審判工作上下功夫,更在促進審判工作上下功夫;既通過考評傳遞壓力,更要最大限度地調動和保護法官的審判工作積極性,將審判管理與審判活動的進行和審判職能的實現有機結合,促使整個審判流程良性運行。
(三)介入尺度:合理、科學地管理
1、尊重司法基本規律,尊重獨立審判原則。審判管理應當符合審判規律和司法活動發展規律,并符合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以尊重審判組織依法獨立審判為前提,從制度上保證審判組織的裁判處于獨立但不失控的狀態。當然,審判管理活動要在尊重審判規律的前提下,正視現實司法環境并積極回應現實需要,根據不同的發展階段確定不同的發展目標和改革措施,從而推動審判管理走上科學發展的路徑。
2、堅持合法性原則,堅持依法管理。審判管理必須依法進行。雖然審判管理工作在我國法院系統中是一個比較新的課題,注定這項工作的開展有許多探索和嘗試,但是無論審判管理工作如何開展、相關的工作機制如何建立、具體的程序和方法如何設計,都必須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改革和創新。一方面,對于法律有明確規定的相關內容,審判管理制度必須嚴格遵循。這里特別針對案件流程管理中相關程序性事項,應明確各節點完成的審限,對案件的運行情況進行動態跟蹤、監督和管理。另一方面,對于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又必須予以規范的內容,審判管理制度應該在管理實踐中,依據法律的相關原則和精神,細化一些管理指標和標準,并作出具體規定。
3、堅持合理性原則,防止管理權限過度膨脹。審判管理雖然為審判工作服務,但其本質上還是一個管理問題。因此,在制度設計和實踐操作中,必須遵守管理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則。如,管理責任原理、管理系統原理、管理人本原理、扁平化原則和指標科學化原則。在具體運用方面,可以程序性、制度性管理為主要方式,強化程序性管理,淡化實體性管理,并通過制度性管理的手段不斷明確審判管理權的合理邊界。在審判管理權行使主體這個問題上,必須明確審判委員會和院庭長的管理職責以指導和協調為其主要內容。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而院庭長應將更多注意力集中在加強溝通協調、解決不利審判工作開展的困難和問題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