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儀征法院在民事案件審理中發現,當事人一方在訴前單方自行委托作出的鑒定結論不被采納從而啟動重新鑒定程序的占有較大比例,占所有需鑒定案件的30%。重新鑒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付出,延長了案件的審理期限,不利于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和諧統一,希望引起關注。

 

一、訴前單方鑒定存在的問題

 

1、單方的委托鑒定結論可靠性不高。鑒定機構及鑒定人由當事人一方選定,鑒定材料由當事人單方提供且未經法院組織的質證認證程序,鑒定結論的可靠性不高。

 

2、單方的委托鑒定結論往往不被對方當事人認可。法律并沒有禁止單方委托鑒定,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在訴前進行相關的鑒定工作,只是對單方委托鑒定,對方往往不予認可并申請重新鑒定,從而造成程序上的拖延。

 

3、單方的委托鑒定結論證據效力難以認定。由于單方委托鑒定的具體事項由當事人一方確定,鑒定機構客觀公正的立場容易受到不當影響,且鑒定過程等既不公開透明也不接受法院的監督,完全靠鑒定機構的自律,很難保證鑒定結論的客觀公正。

 

二、建議與對策

 

1、慎重啟動重新鑒定程序。由于鑒定占用時間長、費用較高,為了避免訴訟效率的降低和當事人訴訟成本的浪費,法官應當認真對待當事人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慎重啟動鑒定程序,正確行使鑒定決定權。

 

2、正確把握決定鑒定的時機。當事人的鑒定申請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啟動鑒定的時間,應當是案件已發展到一定階段,當事人雙方的主要訴辯材料及相應證據材料已提交完畢,訴爭焦點已完全明晰的時候,此時鑒定已成為解決訴爭問題的最后環節。

 

3、準予重新鑒定申請的條件。申請鑒定的問題應當符合、必要性、關聯性、可鑒性三個條件,只要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法院即應予準許。在這里“有證據足以反駁”是指只要有證據支持反駁的理由,法院就應準許當事人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

 

4、切實做好鑒定風險釋明工作。為了保護當事人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堅持申請重新鑒定的,可以準許鑒定,同時應當做好鑒定風險提示告知工作。在審判實踐中,存在另一方當事人不同意鑒定從而不配合鑒定相關程序進行的情況,對此法官應當行使釋明權,告知凡當事人均負有形式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如果當事人怠于參與與鑒定相關的程序,則是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以促使該當事人參與和配合鑒定相關程序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