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東臺法院于20085月出臺《關于加強重大民商事案件審判管理的規定》,將訴訟標的額為30萬元以上,或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處理難度大,或一方當事人為部門、鎮(場)人民政府的民商事案件作為重大民商事案件管理。今年初,為應對金融危機給法院審判工作帶來的影響,更好的服務經濟,促進法院工作的科學、可持續發展,將金融危機引發案年納入重大民商事案件審判管理范圍,并采取以下應對措施:

一、強化院庭長對金融危機引發案件管理職責。加強院庭長對金融危機引發案件的審判管理,建立各審判業務部門的金融危機引發案件審判管理臺帳,嚴格金融危機引發案件的匯報、信息報送和審批制度,即各庭自立案受理金融案件之日起3日內,向分管院長匯報,同時,將承辦法官及案件相關信息報送紀檢監察室和審管辦;對于一般應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成庭進行審理的金融危機引發案件,承辦人認為案件事實清楚,爭議不大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必須經院長或分管院長批準;按《規定》應由院、庭長擔任審判長審理的案件,院庭長因故不擔任審判長的,應對案件審判質效承擔審判管理責任。

二、建立金融危機引發案件審判權公開運行機制。公開金融危機引發案件審判質效運行情況,在本院內部公開審判質效指標運行情況的同時對社會公開,讓社會公眾知曉法院審判金融危機引發案件的質量、效率、效果,評判審判公正程度。公開金融危機引發案件質量評查過程和結果,通過定期發布金融危機引發案件質量評查的情況,以一定量的案件質量分析,加深公眾對法官審理金融危機引發案件審判流程、程序、實體、適用法律的感性認識,增強公眾對法院的滿意度。

三、拓寬金融危機引發案件審判管理領域。對涉及企業破產;因企業關、停、并、轉,企業主棄企避債;因資金鏈斷裂等引發的重大民商事案件,實施延伸管理。重點在服務措施和服務效果上完善監督評查機制,充分發揮民商事審判保障民生,服務經濟,維護穩定,促進發展的功能。

四、加強金融危機引發案件監控。對金融危機引發案件實施精細化管理。審管辦對金融危機引發案件在立案、匯報、信息報送、合議庭組成、法律文書簽發、執行措施和服務效果等節點方面進行監控。除各庭進行信息報送外,審管辦不定期通過網上信息系統進行抽查,并將抽查情況和分管院長的反饋意見在網上進行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