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9歲的張先生于一個多月前將車開至洗車中心進行清洗,不料由于洗車場內路面濕滑,一不小心摔倒在地,竟然摔斷了掌骨,落下了殘疾不說,洗車店竟連醫藥費都不愿意支付。那么,張先生能否討回自己的醫療費用?洗車店又是否應該對其作出賠償呢?日前,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該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進行了調解。

 

201110月的某天,張先生驅車前往位于無錫市濱湖區金城灣附近的一家洗車中心清洗愛車,由于前幾天一直是陰雨天氣,當日天氣轉晴,洗車場內生意非常好,車輛幾乎排滿了整個洗車場。張先生在洗車場內找了一圈,最終將車停在了最里面的一個小陡坡上。由于洗車場內路面比較濕滑,加之張先生所停位置又是坑坑洼洼的爛泥地,剛下車沒走幾步,張先生就摔倒在了地上。由于當時張先生本能的用手撐地,造成了其右手橈骨遠端骨折和右尺骨莖突骨折,僅醫院內治療就花掉了12600余元的費用。

 

事后,張先生對其傷勢作了鑒定,結果顯示其傷勢已構成十級傷殘。張先生認為該洗車中心屬于公共場所,應對其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故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合計75628.2元,并要求洗車中心承擔該案的訴訟費用與傷殘鑒定費用。

 

而被告洗車中心一方則認為,其已經在醒目處張貼了警示標志、并采取了一定的防滑措施,已經盡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且洗車公司從事的是汽車裝潢、洗車業務,顧客有針對性、人流量少,不屬于《侵權責任法》所規定的公共場所,故請求駁回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洗車公司在進門處張貼了警示標志、并采取了一定的防滑措施,已在一定限度內盡了安全保障義務,但未排除所有不安全隱患。張先生作為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當時的情況下,應該知道在洗車場這樣的特定場所地面是比較濕滑的,故其本人也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因此,雙方對事故的發生均有一定責任,最終,法庭在平衡雙方利益和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組織調解,由洗車中心賠償張先生各項損失共計34800元。

 

法官點評:《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了公共場所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現實中在公共場所因各種原因受傷的情況屢見不鮮。那么對于公共場所的外延如何界定,經營者與受害者應當各自承擔怎樣的責任?通過本案可以看出,雙方應在各自的責任范圍內分別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