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火燒毀車上貨物 保險公司未及時勘驗也須擔責
作者:蔣璐 莊妍 發布時間:2012-01-05 瀏覽次數:505
一場交通事故引發大火,事隔1年多,車主訴至宜興法院,要求對方車輛及保險公司賠償相關損失。然而,火災現場已經無法還原,僅憑當時拍攝的幾張照片如何確定大火造成的損失范圍?辦案經驗豐富的法官也感到了案件的棘手。
案情回放:交通事故引發大火
2010年7月31日凌晨,安徽某運輸公司的送貨車滿載化纖絲行駛到104國道的一個十字路口,突然與迎面駛來的隸屬于某建材公司的面包車撞上。高強度的碰撞引發兩輛車子著火,雖然經過消防人員后來搶救,還是導致兩車大面積損壞,運輸公司車上的化纖絲也被燒毀。事后,由于現場經過大火,痕跡難辨,交警部門經勘驗也無法確定事故是由誰的過錯引發。
2011年10月,運輸公司將建材公司及其面包車的投保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對貨車的車體損毀和車上化纖絲的損失做出賠償。
庭審現場:無法定價的化纖絲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對化纖絲的損失范圍及金額爭議巨大,各執一詞。運輸公司主張化纖絲已全部燒毀,應按照其承運的貨物金額作出全額賠償,其向法院提供了從交警部門處調取的現場照片和對駕駛員的詢問筆錄以證明化纖絲全部燒毀的事實,并提供了供貨買賣單存根證明化纖絲的數量和單價。而保險公司則稱化纖絲并未全部燒毀,尚有部分化纖絲完好,對化纖絲型號也有異議,并向法院提供了其拍攝的現場照片。
同一起交通事故,同樣是事故現場拍攝的照片,但照片上反映的內容卻完全不一樣。從交警拍攝的照片看,化纖絲的確已全部燒毀,只剩余一輛燒得漆黑的半掛車空蕩蕩地停在路邊;而在保險公司拍攝的照片上,半掛車上確實還剩余相當一部分紙箱。雙方當事人對對方提供的照片互不認可,在法庭上你來我往,吵得不可開交。
法庭判決:保險公司未盡勘驗義務應賠償
經過縝密地調查審理審理,法官認為,保險公司作為承保人在接受報案后,有義務在第一時間到現場,對事故原因、財產損失進行及時、有效、細致的現場勘驗、調查核實,對有可能滅失的事實、證據應及時固定或證據保全,以減少紛爭。本案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消防部門、保險公司及雙方當事人均在場,完全具備對爭議事實進行確認的條件,但保險公司卻未能有效履行勘驗義務,錯失了確認損失的最佳時機。如今事故現場不可能還原,也沒人能確認是不是還有“幸免于難”的化纖絲,不論化纖絲究竟價值幾何,保險公司都難辭其咎。
最終,法院根據交警部門的材料和運輸公司提供的供貨買賣單對化纖絲的損失作出認定,判決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范圍內賠償運輸公司2000元,超出部分由建材公司承擔50%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