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意外摔傷死亡 視情判決雇主擔責八成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12-01-05 瀏覽次數:560
受他人雇傭砍伐樹枝,去砍伐途中因雇員向駕車的雇主提出停車換鞋,在停車過程中雇員摔倒路邊受傷,后搶救無效死亡,雇員親屬要求未果,遂訴至法院。近日,射陽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雇主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84776元。
劉某等人受雇于梁某為其砍伐樹枝。2010年12月11日,梁某駕駛正三輪摩托車后載劉某等人去砍伐樹枝,摩托車從梁某家門前由西向東行駛約200米時,劉某提出停車換鞋,在停車過程中劉某摔倒在路上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于死亡。期間用去醫療費110651.06元。
2011年3月31日,交警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證明,認為該起事故因未能及時報警,保護現場,劉某從事故發生后至去世前一直處于昏迷狀態,無法陳述事故經過,根據現有證據無法查清事故成因。另查,事故發生時梁某駕駛的車輛后車廂未能安裝車廂安全擋板,乘坐人均未戴安全頭盔。劉某親屬要求梁某賠償未果,遂訴至法院
審理中,被告提出劉某死亡是其在車未停穩之前,貿然跳車所致,但未能提供證據證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貨運機動車需要附帶作業人員的,應當設置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措施。本案中被告梁某雇傭劉某為其砍伐樹枝,劉某在乘坐被告駕駛的車輛去施工工地途中,因被告駕駛的車輛車廂未能設置安全擋板,致劉某在停車過程中從車輛上摔下死亡,對此被告梁某存有重大過錯。原告作為劉某的法定繼承人主張被告梁某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劉某的死亡與其交通安全意識不強存有一定的關聯性,其應當預料到未戴安全頭盔,乘坐安全措施不全的車輛可能發生的危險,故應認定死者劉某本身亦存有過錯,應適當減輕被告梁某的賠償責任。被告提出劉某的死亡是其在車未停穩之前,貿然跳車所致,但未能提供證據證實,本院對被告的該主張不予采納。原告的各項損失合計金額為318471.06元,由被告梁某承擔80%,加上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被告應承擔的賠償總額為284776元。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因劉某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計2847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