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啄木烏”:混淆你,去掉一點就可以
作者: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陳雅芳 發布時間:2021-03-08 瀏覽次數:1351
近日,蘇州市吳江區某數碼廣場內的數家商戶因銷售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啄木鳥”牌美工刀片,被寧波福達刀片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寧波福達刀片公司系一家刀片類生產企業,在第16類商品上取得了第1056900號“啄木鳥”注冊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的商品為文具刀、鉛筆刀、切紙刀等刀具原告寧波福達刀片公司經調查發現吳江某數碼廣場內數家店鋪中銷售印有“啄木烏”文字和啄木鳥圖案的刀片。原告認為被告銷售的產品中使用原告的商標字樣及圖案,容易導致消費者誤認為是原告的產品而購買,若被告銷售的產品質量低劣,消費者也會誤認為原告的產品質量低劣,被告的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了較大經濟損失,同時損害了原告的品牌美譽度和品牌形象。為此,原告在公證員的公證下,進行了證據保全,以侵犯其第1056900號商標專用權為由將幾家商戶訴至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兩萬元。
對此,商戶們辯稱,美工刀片系從他人處購買,即使構成侵權,他們僅銷售了兩三盒刀片,為何要賠償數千乃至上萬元?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以上均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上述都難以確定時,則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情節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法院會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涉案侵權行為性質、侵權產品的銷售價格、被告經營規模、涉案商標的具體情況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如律師費、公證費等。最終,原被告在法官的耐心調解下達成和解,各商戶同意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原告撤訴。
法官提醒,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商戶應當對自己銷售的商品負責,在進貨時選擇具有資質的供應商,以合理價格購進商品,保留好付款憑證,并主動向商家索要相關票據,以便在發生知識產權糾紛時可提出合法來源抗辯,減免賠償責任。“啄木烏”與“啄木鳥”確實讓消費者們著實分不清楚,一不小心就容易看走眼。這些山寨、假冒產品層出不窮,作為銷售者有著更高的注意義務,商戶們在進貨時就應當做好審查,避開這些惡意傍名牌的產品, 如果有正規進貨渠道,但主觀上存在過錯,合法來源抗辯理由仍然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