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法院審結一起兒童落井死亡引發的賠償案件
作者:徐暢 陳香 發布時間:2011-03-02 瀏覽次數:661
一4歲女童不慎落入鄰居家的井中溺亡,家屬將該鄰居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近日,常熟法院少年庭經過精心審理、耐心調解,審結了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章某某為一4歲女童,其母章某在監獄服刑,平時章某某由其外祖父母看護。2010年5月的一天傍晚,章某某的外祖母高某帶著她到鄰居李某家屋邊的自留田干活,但一會就發現章某某不見了。經過一番搜尋,終于發現章某某在李某家水泥場上的深井里,經過一番打撈后送醫院搶救,可惜最終搶救無效死亡。章某某家屬認為其溺死在李某家的井里,李某應對章某某的死亡負一定的責任,故要求李某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雙方協商未果后,章某某家屬將李某告上法庭。常熟法院少年庭法官經調查發現,事故中的井位于李某家前面水泥場上,是李某家的生活用井,周圍沒有圍墻。李某曾為該井裝上井蓋,但因井蓋多次被竊,李某家庭困難,就沒再安裝。事發前,在章某某跟隨高某走近該水井旁時,李某曾提醒高某注意孩子安全,眼見章某某離開后,李某才走開自去干活。現李某認為其并沒有邀請章某某到自己家場上,自己也已經履行了管理義務,不應再作賠償。而章某某家屬則認為小孩掉在李某家井中,井上沒有井蓋,李某應該賠償。一時間,雙方矛盾頻發,很容易激化。
承辦法官初步了解情況后,又深入基層察看現場,多次找當地村委和群眾,傾聽他們的看法和意見。當地很多群眾反映農村幾乎家家戶戶都有生活用井,有很多都是不加井蓋的,對章某某家屬的起訴要求很不理解。為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化解矛盾,促進和諧,承辦法官從法理、情理出發,多次組織調解,分別對原、被告都做了大量的工作。最終,在承辦法官的努力和當地村委的配合下,章某某家屬理解了孩子落井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外祖母沒有盡到監護責任,李某也認識到其家場上的井沿較低,又未加井蓋確實帶來了安全隱患。結果雙方都作出讓步,李某自愿向章某某家屬給付了2萬元。